一波平日派再次掀起,奥迪广告抄袭侵权事件余波未结束,本田汽车广告疑似侵权事件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本田的一个汽车广告创意被成都元品牌创始人宁远质疑抄袭。宁远在这则广告中表示,女主人公的创业故事完全盗用了自己的人生经历,未经同意用作商业广告,想做出合理的解释。

对此,广告拍摄公司“蒸汽馅饼”承认,视频不是抄袭的,女主角及广告视频纯属虚构,像经验一样无法避免,拍摄时也没有告知对方是商业拍摄。目前,该视频已被“馅饼派”删除。(红星新闻报道:本田汽车广告涉嫌盗用他人经验,“人生好像被偷走了”的拍摄者:没有抄袭,人的经历差不多。)

那么,拍摄者不是告诉店里为了商业拍摄而侵权吗?广告中虚构的工作经历涉嫌虚假宣传吗?如果广告创意与别人的实际经验相同或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对此,5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凤峰律师、四川恒科新律师刘坤律师。

相关微博截图

红星新闻:拍摄者没有告诉卖场为了商业拍摄而侵权吗?

刘坤:拍摄者在不通知酒店和商业拍摄的情况下,可以构成酒店陈列、布置、装饰等侵犯版权的行为。因为这种装饰等如果独创性强,就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反,拍摄者拍摄后传播的行为构成了对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害。

个人介绍自己经历的网络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人不能复制、改编、网络传播等。

红星新闻:如果广告创意与别人的实际经验相同或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的许可?

刘坤:《著作权法》公平保护各权利人的作品。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允许各自独创性的作品大致存在。如果广告方确实独立创作,即使一部分相同或相似,也不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比如说,拍城楼的正面照片,出来的照片肯定差不多。但是因为相似,所以并不意味着要搜索更早的权利人获得许可。

红星新闻:视频创作者以“虚构”为由,不认为是侵权或抄袭。你同意吗?为什么

刘坤:关于本田汽车广告,广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有可能成立,但广告方必须充分证明自己是原创的,没有利用对方的经验。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原创者,广告内容与永恒的实际经验实质相似,广告方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网络上有永恒创业经验的文章),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红星新闻:广告中虚构的“维姬陈”在当地生活了5年,开了工作室,是否涉嫌虚假宣传?那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陈凤峰:广告拍摄方在广告视频中陈述女主角和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但是广告视频内容与实际成都浦江明月村《明月成本》创始人宁远女士的经验相似,拍摄现场是宁远女士创办的草木染工作室拍摄的同时拍摄的广告视频用于商业宣传,但未经宁远女士同意,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虚假宣传规定。

红星新闻:广告创意有法律界限吗?

刘坤:广告创意最终以声音、视频、视频等形式表现出来,本身属于版权保护作品,只能受著作权法约束,受商标法、反政党竞争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约束。

就本案而言,目前我个人在公开渠道上没有看到广告方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自己是原创的(例如,别人获得了类似创业经历的个人许可)。宁远的个人经历等可以在网上看到,我目前比较倾向于侵权。

红星新闻:能否提醒广大视频创作者,在什么情况下拍摄的视频会导致侵权?

陈凤峰: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的发展,短视频虚假广告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一些视频制作者进行虚构、夸张或侵害他人故事的虚假宣传,引起了广大网民不同程度的排斥和反感。

面对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济,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制度,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广告内容和细节,使短视频广告制作者严格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建议实行短视频虚假广告“黑名单”制度,禁止长期、典型虚假宣传的短视频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在一段时间内发布广告,给予警告意义。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深入研究短视频经济的发展脉络和规律,重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更好地监管短视频平台经济的违法行为,促进新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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