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申5月2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表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身份局于5月23日发布了对西安丽思打字汽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西安利斯塔的生产销售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依法被罚款100万韩元。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智局认为西安利之星出售给女性车主的奔驰CLS300型号轿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8款“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个人、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第(1)项提到的构成“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保障个人、财产安全要求”的行政违法行为。

此外,西安丽星隐瞒贷款发放条件和期限、利息日、车辆实际交付日等重要信息,如果申诉人实际获得了奔驰金融相应数额的贷款,则不向申诉人告知真相,向申诉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服务并收取垫款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9条、第9条。构成《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12)项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智局决定对西安利之星处以100万韩元罚款并缴纳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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