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部内容:
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适龄儿童权益青少年依法接受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校学生”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制、招生注册、学籍变更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级管理、学校落实的管理制度。 学生注册总数根据当年中小学招生计划确定。 学籍的设立和变更由区教委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条 市教委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接口。 区教委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本区中小学生的学籍。 中小学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学籍的设立和变更必须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二章
学术体系
第六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学制原则上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是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市高中的学制原则上为三年。 他们分别是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
第八条 经市教委同意,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改试点。
第三章
入场及注册
第九条 本市中小学各级学生招生实行有计划管理。 中小学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制定,确定各区招生总规模。 区教委制定本地区各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在本市户籍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 完成小学教育后,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进入初中学校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的招生手续按照市、区教委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口的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将二甲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资料提交至户口所在学校或者学校。新学年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找到住所。 乡人民政府或者区教育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如果休学期满后您仍然无法上学,则必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有本市户口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以申请就读普通中小学。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所在地的区教育委员会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注册,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注册登记和就近户籍或居住地的学校进行学生注册。
第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生活,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招生规定办理。本年度市、区教育委员会。 需要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批准的新生名册确定学籍。 正式进入1+3人才培养实验的学生升入高中后,将建立高中生身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市学籍学生:
(一)经区台办认定的台湾同胞子女;
(二)经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可的在京博士后的子女;
(三)符合随军落户条件并正在办理入伍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四)经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
(六)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新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的,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已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无法按期到学校注册且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校将对其进行督学。 监督不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学生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上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系统确认的录取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 按照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信息。 每个学生都有一个编号,终身不变。
第十八条 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情况及信息变更;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体育技能和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四)体质测试和健康检查信息、疫苗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收集。
第四回
出席率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 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缺勤等项目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者参加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无正当理由旷课、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逃学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于旷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并配合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上学的,学校必须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上学。 上课期间严禁退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时报到、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转学到另一所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且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学校服务范围内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实际居住地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属于原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动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转入本市其他学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拟就读学校联系。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 。 学校招生有困难的,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区内转学由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和区教育委员会办理。 跨区转学由转学学校、转学学校及双方学校所在地区教委办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对于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其原年级安排转班。 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学生的学术水平为其分配成绩。
第二十四条 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学生,从境外落户本市的学生,或者户籍在本市并在外省就读的学生;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转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如需学习,可参照第二十三条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义务教育户口转入本市的学生,应当参照非本市户籍就读义务教育的规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他们居住的地区。 转学手续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于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其原年级安排转班。 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学生的学术水平为其分配成绩。
第二十六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因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动等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原学校所在区普通高中或跨区转入户口所在地区普通高中。或实际居住地是。 您的成绩不得低于中考时转入学校的成绩。 招生录取分数线。 经转入、转出学校及所在地区教委审核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
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或户籍在本市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学生,且需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根据学生在转入地的中考成绩,可以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对应的普通高中是。 转学时,应提供原高中录取证明及相关学籍档案。
从境外定居本市,或者在本市有户籍并在国外读书,需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参照前款规定。 转学时,应提供原就读海外高中的录取证明及高中学习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外省市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就读学校审核并报区教育委员会。 学校应当为转学外省市办理毕业证书的学生提供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学、艺术、体育等专业培训的社会组织,选拔本市中小学学生进行专业培训的,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申请一般应在寒暑假前一周提出。 过户手续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转学学生须随其转交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学籍随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让:
(一)中小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不办理转学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转学。
(三)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及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教育; 对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学校应当按照及时制止的原则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并安排入学专门学校(以前是勤工俭学学校)。
在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学生成绩明显提高、缺点已改正的,可亲自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并可安排返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出狱后尚未满十八周岁,符合就学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学校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做好学业。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确诊患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仍无法上课的;
(三)学生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因病休学手续必须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向学校办理。 因事假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同意,可以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仍无法返校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二甲以上医院病历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或其他相关材料。 经学校同意,停学期间可以继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后或者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生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甲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者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 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延期休学又不复学的,按逃学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及时督促学生复学。 监督不力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将学生送回学校。
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业水平,为获准复学的学生安排成绩。
第七章
辍学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满20周岁,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学校一学期连续缺课超过十五天或者缺课累计四十五天,且学校多次联系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教育效果不佳;
(三)休学期满后,学校已与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但尚未复学,或者复学时间后超过1个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当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报区教委备案,并向学校发出退学通知书。 提交给我。
高中生符合退学条件的,学校或学生应当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教委备案,学生方可准予退学。 学校会开具退学通知并发送给我。
第八章
毕业、毕业、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予以相应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普通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学校确定其毕业成绩,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委备案后,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颁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委确认并报市教委备案,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已完成学习期限,未达到毕业要求、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允许毕业。 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送入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业(结业)证书。
退学的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而终止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在学证明的规格、式样由市教委统一制定。 普通高中毕业、结业、在学证明须经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并盖章。
毕业证书必须采用统一字体,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委制定。
学生丢失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离校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审核后,区教委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初中学生毕业(结业)后,学校应当将未升入高中的学生毕业(结业)材料移交学生居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时间。
高中生毕业(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学生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或未完成学业而终止学籍的学生离校时,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安全须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设有学籍管理人员和专人负责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教委和学校应当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更新和报送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更信息准确、手续齐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未经学籍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市教委采取“双随机检查、一次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学籍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区教育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教育委员会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通报全市,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对录取合格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制作学籍或者学籍档案的;
(三)未及时将学籍变更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六)未按规定为学生移交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9条:学生评估,奖励和惩罚,身体测试,健康检查等的措施,应由市政教育委员会单独规定。
第50条每个地区教育委员会应根据这些措施制定或改善学生地位管理的实施细节,并将其报告给市政教育委员会提交申请。
第51条市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这些法规。
第52条这些措施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北京中小学和中学生的学生身份的管理措施”(Jingjiaoji No.2 [2014]第4号)将被废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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