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新闻记者李思文实习生杨洪宇

最近,江苏苏州的杨女士突然通过质量报告投诉平台表示,2020年4月,4S店想通过奔驰金融服务贷款购买奔驰汽车,两年半后审查了还款计划,结果是当时与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赛德斯-奔驰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货员没有向她说明。

根据相关合同,杨女士在4S店购买车的同时,将车卖给了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了定金以外的购买费用,将车租给了杨女士。杨女士每月必须支付租金,36个月后必须支付尾款回购或归还车辆。如果回购,杨女士的支付总额将比全额多3万多韩元。

偿还37期,最后一期需要偿还17万多韩元。本文的照片回答者提供:

杨女士说,当时受到4S店售货员的误导,以为是普通贷款,所以没有仔细看合同。当时是网上合同,售货员没有向她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车辆一直以她的名字登记,驾照上有她的名字,购车收据也在她手里,她没有意识到自己一直在出租车辆。

对此,据4S店苏州仁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关系经理透露,确认购车时,杨女士签署的是租赁合同,根据当时签署的《调研服务文件》,杨女士完全了解购车情况,大家都不同意。

杨女士提供的电子版租赁合同。

消费者投诉

杨女士介绍说,2020年4月,因为要接送孩子,所以计划买一辆车。经过比较考虑后,苏州仁成蒸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中了奔驰C260L汽车、裸车价格286800韩元。

杨女士说,她本来打算买一辆全款车。4S店售货员推荐她说没有利息,只要5000多元的手续费,就分成36期,每月偿还约5600元。她同意贷款后,销售推荐了另一个方案。

杨女士介绍说,该方案分为36期,每月返还2000多韩元,最后一次返还一件,“总价相同”。她当时一直认为是贷款,但对方没有说明这个方案实际上是“融资租赁”。“我买了车,没想到除了全额和贷款外,还有这种型号。”" "

杨女士说,办理时,通过销售发送申请,短信确认上写着“奔驰金融”,没有“租赁”一词。打开文件后,对方让她最后签字,她就签字了。"因为以前买了车,所以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没有仔细看。"

买车两年半后,今年9月杨女士通过奔驰金融服务公众号确认了还款计划。她说,计算后发现数额不对,这辆车的实际售价为286800韩元,她完税36期后,加上尾款和当初的定金,总支付额为32万多韩元。

杨女士打电话给奔驰金融服务的贷款客服,对方说没有找到她的贷款合同,建议咨询奔驰租赁客服,最后通过奔驰租赁客服确认了合同。她这时才意识到当初签了《租赁合同》,当时是网上签字,售货员没有向她解释相关条款,签完合同后也没有继续仔细查看。

该合同为《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甲方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为杨女士,担保者为空白。在“融资租赁”项目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售从卖方购买的车辆,并在出售后向甲方租赁车辆。转让甲方卖方约定的购买价格,甲方对乙方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乙方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移交给乙方使用。

根据该合同,杨女士在奔驰4S店买车期间,将车出售给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了定金以外的购买金,杨女士在奔驰租赁中租了这辆车,支付了租金。

汽车的售价为28.6万多韩元,杨女士当时向4S店支付了5.7万多韩元的定金,因此租赁奔驰的融资总额为22.9万多韩元,融资费用为3.9万多韩元。合同规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即预定租赁期36期,每期租金2666.71韩元。根据合同,租赁到期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支付17.3万多韩元赎回车辆,另一种是归还车辆。如果回购,杨女士的支付总额比全额多支付3万多韩元,与上述融资费用相同。

合同还规定租金的年里程限额为每年2万公里。从所有权转让之日到合同履行完成之日,车辆必须始终是甲方的财产,无论车辆是否变更注册,乙方都不拥有车辆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获得乙方出具的车辆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其他甲方要求的文件或支付证明(如适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购买价格。

杨女士说,最近去4S店要求陈述时,销售主管向她详细说明了。

讲解了该融资租赁合同。而车辆一直登记在她名下,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也是她的信息,购车发票在她的手上,她此前也未被提醒有每年里程限额,她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实际是在“租用车辆”。

杨女士说,她要求调取当时签合同时的监控,但被告知无法调取,“销售主管说会对这件事进行调查”。

公司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9月19日,澎湃新闻致电涉事4S店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该店客户关系经理称,对此事奔驰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杨女士进行了沟通,公司内部也做了相关资料的提取,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复盘。该经理称,他们确认当时杨女士签署的就是租赁合同,根据杨女士当时签署的 “调研服务文件”,杨女士对购车情况完全知情且无不同意意见,且签署过程及后续服务都是明码标价,过程透明。

9月23日,该客户关系经理解释,“调研服务文件”是在购车后向客户做的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项为“销售人员是否向您解释购车相关条款”,杨女士在该问卷后签了名,表示认可其中内容,“对于购车条款是知情的。”

不过,杨女士称,当时办理资料多,她不记得上述“调研服务文件”。

上述经理还表示,在线上办理融资租赁手续的时候,还需要发送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其中都有提醒是租赁服务。

但对于为何杨女士提供的短信截图显示抬头为“奔驰金融”,而非“奔驰租赁”?“奔驰金融”和“奔驰租赁”是什么关系?该客户经理核实后表示自己作为4S店人员没有权限回答该问题。

9月20日,杨女士说,在澎湃新闻介入后,4S店联系她,称愿意补偿3次汽车保养,但她没有同意,“他们没有针对贷款变租赁有任何说明,3次保养也抵不了我多支付的钱。”

9月21日,上述经理表示目前已经邀约杨女士到店,会做进一步沟通。杨女士称,周日过去协商,“我希望电话或者微信沟通,因为过去一趟4S店比较远,家里也有孩子要照顾,但对方要求到店协商。”

针对上述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分析称,双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而非普通租赁合同,普通租赁合同中一般不会有转移所有权的相关约定,但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已规定,杨女士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奔驰租赁公司,所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车主杨女士确实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

对于杨女士所称购车时销售未曾向她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邢鑫表示,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销售未对该金融方案充分解释,导致产生不合理的损失,则杨女士可以主张对方存在一定过错,应提供适当补偿。

本期高级编辑 周玉华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