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正当防卫是如何决定的事例。2020年1月17日深夜,网约车司机吴某与喝酒请出租车的梁某发生了争执。纠纷中,杨某对吴某挥拳,吴某用方向盘反击,杨某受了重伤。

此后,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大部分人认为防御过度,但南宁地区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认为他是故意伤害,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7月18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地和地洛法人高级合伙人张公全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解读。

挨了一拳反击,受了重伤

据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该网约车司机吴某与乘员杨某的矛盾源于乘车纠纷。当时吴先生将车停在南宁市江南区北海路某小区附近等待平台调度,杨某饮酒后要求吴先生乘坐网上预约车,但网上预约车都是网上订购的,不能像出租车一样跟着走,双方因乘车问题发生纠纷。

相关案例介绍

在纠纷过程中,梁某先牵手,用拳头打吴某,再用脚踢吴某,吴某拿着汽车方向盘锁多次打杨某的头部,造成梁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伤、左侧胫骨外科骨折等多处损伤。经过法医的验证,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件发生后,吴某主动报警。

吴某的行为导致重伤二级,被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初审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他主动报警自首,受害者杨某先犯了错误,吴某因此受到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保持二审一审原版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辩解说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但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说:“一审判决向吴某自首,杨某有错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均得到承认和量刑时,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不合适。”原审判决认为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要依法维护。"因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明是杨先动手的,为什么吴最后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张公田律师解释了本案。“法院的承认比较恰当。吴未被承认为正当防卫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杨某用拳头打吴某而已,吴某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损害相对较小。吴当时完全可以识别。他不需要用方向盘锁定这种暴力攻击性武器,名义上是正当的。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防卫意图,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是有意伤害对方,不是用方向盘锁打人重伤,而是明显超过防卫意图,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他说:“在我看来,这就是我们的生活方式。”(《现代中文译本》)。”

对于吴提出的防卫科党辩解为什么没有被法官采纳,张公全律师表示,这与正当防卫承认有关。“所谓的防卫科党,必须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因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伤害的后果。但是吴先生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不能以防御为由辩解。”

如果发生明显的轻微非法侵害,就要报警。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张公全律师在该指导意见中表示,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定义。“指导意见的第10条规定:“对于明显的轻微非法侵权行为,在行为人可以辨别的情况下,以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方式直接制止,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这也意味着,在受到轻微非法侵害时,反抗的强度、力量和方式要有一定的限制,以不讲道理的心态开始反击、施暴甚至用工具伤害对方,一定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御。

除了与本案相关的拳头殴打外,还有哪些行为是明显的轻微非法侵害?张公全律师说:“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的复杂性,一般所说的轻微不法侵害主要是武器或凶器,直接利用身体对他人施加的轻微暴力(如拳头、踢腿、耳光等),不会伤害他人,也只会造成轻微伤害。”

像网约车司机吴某一样,在生活中受到了明显的非法侵害,该怎么办?张公全律师建议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吴某这场胜胜之争的最好方法是停车,然后报警。”如果非要反抗,避免对方晋级,反抗的强度必须和对方差不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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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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