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雨)近年来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汽车保险成为保险行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机动车保险诈骗也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严重破坏了保险领域金融秩序。

11月23日上午,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向保险行业和广大车主提供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

11月23日上午,昌平法院召开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昌平法院供图

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被告人以青年男性为主

据昌平法院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被告人以男性青年人为主,40岁以下人数占比超过85%。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介绍了该类案件的四大特点:一是轻刑化特征突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人数超45%;二是以共同犯罪为主导,汽修厂是作案的重点行业,汽修厂员工深谙保险定损、理赔等流程,利用“职业优势”实施骗保行为较为容易;三是犯罪类型多样化,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车辆损失,冒名顶替骗保是常见的三种类型;四是诈骗犯罪识别率低,不少犯罪分子采用“积少成多”作案策略,手段相对隐蔽,保险公司难以掌握车辆真实情况,以致大量骗保行为得逞。

通过调研发现,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成本低、获利高,车辆相关人只需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无需任何经济支出,且相比于骗取的保险金,下一年保费上涨幅度额相对有限。此外,公众普遍对保险机制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骗保行为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博弈”,只是拿回自己交纳保险的钱,“不用白不用”。

建议保险公司不断完善自身内控机制

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快速理赔”“在线理赔”等便捷方式在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提高保险理赔效率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欧春光建议,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就汽车维修厂、保险代理员等代理报案、代理索赔、代理定损等行为进行规范。建立重点人员、车辆信息库,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此外,一些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修车时减少个人损失而虚构情节骗保。广大车主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要保管好行驶证、驾驶证等个人证件,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处理,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切莫抱有“薅羊毛”的侥幸心理。

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莹介绍,还有一些涉案人员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因法律意识淡薄,帮忙一同伪造保险理赔现场而触犯法律。昌平法院在此提示,“帮忙”有风险,底线要牢记——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昌平法院通报三起机动车保险诈骗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 昌平法院供图

酒驾后找他人“顶包”骗保,两男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刑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宝马”牌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事故后,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二人商议后,由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无证驾驶货车追尾他人,事故双方合伙骗保两万

2017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8211.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隐瞒车辆已赔付事实,男子夸大损失骗保获刑

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突然起火。次日,朱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险,与此同时联系汽车销售公司,以汽车尚在质保期为由,要求退货。经协调,汽车销售公司按照新车原价对朱某进行了赔偿,朱某通过补差价购新车的方式领取。后朱某故意隐瞒其已得到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的事实,继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并保证“未收到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形式的车辆赔偿”。后保险公司向朱某支付理赔款7.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涉案钱款,最终,法院结合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通报会最后,昌平法院呼吁,在保险行业内部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利用“黑名单”等多维度的手段提高欺诈成本。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全链条协作执法,畅通违法线索移送衔接流程,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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