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桃是共同居住的男女朋友,小李曾因酒后驾车被吊销驾驶证。去年7月的一天,小李参加聚会饮酒后回家,与小桃因琐事争执,擅自拿走小桃的车钥匙离开。途经某施工路段时,他驾车碰撞施工提示牌,又撞倒工人小顾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李系无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小桃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小顾起诉要求车主小桃、驾驶人小李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民法典》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小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小桃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二人分别承担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80%和20%。判决后小桃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表示,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擅自驾驶人是所有人、管理人的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时,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认为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如发生事故,应比陌生人擅自驾驶的情形承担更多责任。小桃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同住女友,在知道小李没有驾驶证且事故当天已饮酒的情况下,应对小李负有较通常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她对车钥匙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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