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例

2018年4月16日,毛某从禹熙(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林宗智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该车辆由禹熙(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林林林林志明,车牌号码:,车辆识别号码:LBVFP 3900。

当日,马某支出首付款等费用共计十一万余元。2018年4月17日,马某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汽车金融贷款,贷款金额为155918元,用于支付涉案车辆的剩余款项。

付款后,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马某支配使用,未办理登记所有人的变更手续。

自2018年5月份起,马某于每月的17日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如下: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每月偿还4885.91元;2019年6月17日偿还4994.93元;2019年7月17日偿还4953.46元;2019年8月17日偿还4909.99元。之后贷款未偿还。

××××年××月××日,马某与姚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19年5月22日,涉案车辆变更登记到马某名下,车牌号为:鲁D×××××。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了登记。

2020年6月1日,马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姚某离婚。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鲁04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姚某不服该判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鲁04民终259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请求。

2020年10月14日,马某诉至本院,要求姚某将鲁D×××××小型轿车返还给原告,并赔偿自2019年1月份起至返还该车之日止所有违法违章损失(消除违章扣分35分,交纳罚款1150元)。

庭审中,姚某主张涉案车辆是融资租赁购买,开始是租的,现仍抵押于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5月13日才购买的,行驶证登记日期是2019年5月22日,车辆的购买和还款姚某也以自己的收入支付了相关款项,因此车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不忠诚,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车辆一直由姚某使用,但现在被市中交警队扣押了。马某主张姚某因婚内出轨给她写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离婚案件中已交给法院。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时虽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约定与事实相悖,应当视为离婚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现原、被告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张某主张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口头协议,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其主张,且陈某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对张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有关涉案房产及储藏室的分割,房产及储藏室登记为张某与陈某共同共有,无论购买涉案房产出资人是谁,均应为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该房产及储藏室均由张某使用,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该财产现价值70万元,因此该房产及储藏室归张某所有为宜,张某支付陈某分割款35万元。

有关两辆车辆的分割,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两辆车辆均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主张系其表哥购买以及陈某主张系旧车置换,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该两辆车应当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便于分割,鲁A×××××归张某所有为宜,张某支付陈某分割款1.5万元,鲁A×××××车辆归陈某所有为宜,陈某支付张某分割款2.5万元。

上述各项给付义务折抵后,张某共应支付陈某分割款34万元;有关张某主张的银行存款的分割,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在双方离婚时,陈某名下有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因此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主张由陈某承担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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