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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发生的江苏省昆山斩首事件——宝马男性刘海龙因交通纠纷向海明挥舞刀子,最终被海明用刀杀死,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

于海明反杀宝马男最后被检方和警方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由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同样是夺刀反击砍人者,黑龙江省富锦市青年黄海龙却没有那么幸运。

2017年4月6日,黄海龙在交警大队处理亲友交通事故纠纷时遭遇冯思铖持刀刺伤腹部,他夺刀反击后不慎将对方刺伤致死。

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出刀具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刺伤冯思铖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

案发后,黄海龙共赔偿冯思铖各项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冯思铖80万元。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黄海龙反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根据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陈鹏在笔录中的叙述,冯思铖及黄海龙走到走廊处争吵时,他听到黄海龙说“冯成子你别拿手指着我,冯成子说我指着你咋地,黄海龙你就有钱呗”。后冯思铖掏出刀刺向对方。

“他们两人此前并没有交集。”冯思铖及黄海龙共同的好友黄旭对媒体表示,两人彼此听过对方的名字,但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了面会点头示意。“事发当时,可能冯是觉得黄海龙有钱了,不给他面子。”

另据多名在场证人证言,冯思铖案发前的状态是,“身上有酒味,走路有点晃。”

而富锦市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黄海龙、冯思铖现实表现则显示,证实黄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案发后,黄海龙赔偿冯思铖各种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冯思铖80万元。获赔后,冯思铖家属出具一份刑事谅解书。

《刑事谅解书》中写明:

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2018年1月12日,富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

黄海龙和冯思铖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黄海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黄海龙的辩护人则认为:

黄海龙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冯思铖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冯思铖),黄海龙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冯思铖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此外,黄海龙发现冯思铖受伤后,由于本人受伤,遂让身边的人拨打120,并拨打110报警,也体现了被告人不希望冯思铖受伤致死的救助心态,请求判定黄海龙无罪。案卷显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黄海龙抢过刀后刺向冯思铖,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黄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视为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黄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冯思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冯思铖损失,得到谅解,对黄海龙可减轻处罚。据此,判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一出,引起了法律同仁的热议:

▌北京市中盾律所事务所律师@杨文战律师 微博评论认为: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黄海龙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上诉,公诉人是这样认为的“黄海龙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死者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各位看看,在某些检察官和法官的眼里,一个人突然被人拿出刀来捅到肚子,夺下刀后在几秒中之内就要作出自己是否该还手的判断、就要作出自己是否还有足够的危险、对方是否还有足够的威胁的判断。如果不能清楚作出判断而伤害到对方,则属于故意伤害!

至于检方所称的“现场多人拉架”那简直是笑话:劝架的人在死者掏出刀之前就在现场,但那是劝嘴架的,对死者拿刀捅黄海龙劝架者根本没来得及反应,几秒内黄海龙反杀的行为,劝架者也没有及时反应。都是普通人不是神,能有那么快反应吗?如果黄海龙夺刀后不反杀,谁能保证死者不会再抢过刀来继续捅?但没办法,我们之前的司法实践基本都这个对正当防卫有着神一般标准的要求。

如果按这个标准,昆山案的白衣哥捡起刀后不但砍人,人跑了还继续追着砍,那简直更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了。当然,反过来说,如果按昆山案的标准,黄海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还有天理吗?

▌作为前人民警察,现律师的黄学宏,在其个人微博@黄学宏律师 评论指出:

看了报道,这起案件和“昆山正当防卫案”还是有明显不一样的地方,这起案件是在对方行凶后,多人拉架的背景下,抢刀进行反击。

尽管如此,公诉人认为,黄海龙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行凶者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这样的说法是有违常理的。

公诉人的意思是,行凶者没有了刀,就不会有任何威胁?真是这样吗?如果杀人一定要用刀,那还会有把人打死这样的说法?

即使行凶者的刀被夺走,如果黄海龙不进行反击,公诉人敢说行凶者不会继续用其他方法,比如身边的座椅,地上的摆件,也可以继续拳脚交加,殴打黄海龙?

除非公诉人能证明黄海龙夺走行凶者的刀后,行凶者不会再继续伤害黄海龙或者不具备伤害别人的能力?怎么证明?行凶者并无残疾,身体健壮,这一点就足够反驳公诉人的论证。

黄海龙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绝对有权行使无限防卫权。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

法律人的专业、良知,不能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坚守正义。因为,你不仅掌握了别人的生命、自由,你还肩负着无数人的梦想和期待。

▌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声威wsw 微博评论认为:

经过昆山龙哥之后,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公检法对正当防卫的要求极高。而幸运的好人,遇到被公安撤销案件,按照正当防卫处理都是因为有视频为关键基础证据,当然还有舆论。

这里的黄海龙被刺伤后反杀由于是在交警队,给大家营造了一个交警队非常安全的一个现象。如果当时从一个被刺的黄海龙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是否真正安全才是这个案件是否能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或许法院的认定对黄海龙本人要求过高。

案件中有几个关键:一是在交警队,一是有多人拉架。以这些来说明黄海龙夺刀后是安全的,但是是否真的安全呢?此外,黄海龙的反击行为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只是造成了无法预知的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将责任过度认定在反杀者身上,是否会对“社会好人”要求过重。

这个案子,视频出来,如果对方已经明确被完全控制,反杀者拿刀上去反杀,这个案子想认定正当防卫可能会非常难。这个结果告诫我们,离那些疯狂的坏人远一些,有时候直接走法律渠道,比私下争辩安全太多了。

话又说回来,黄海龙如果不这么做,出了交警队,等待他的可能不止这一刀。

▌编后语:

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件,在刑法意义上当然要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在量刑时可给予较大幅度从宽处罚,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处。如果具备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希望法院不要顾及“上访、缠访”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昆山案后最高院也表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但愿这个认定标准早点统一,早点执行!

来源:新京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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