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万辆保时捷新车,不到两年时间,修理6次以上发动机故障等问题也无法解决。
据李老师说,买了一辆保时捷帕梅拉不到两年,发动机就坏了。此后,他就此问题向4S店反映了十多次,多次进入卖场检查和维修,但至今故障仍未解决。原告发稿前,4S店不还车,甚至同意退车,但李老师提出了车辆期间及折旧费用由对方承担的诉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目前李老师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待法庭判决。
车主经历
乘车当天出了故障,两年内不能屡次修理
李老师告诉南岛记者,2019年9月7日以上以公司票的形式与广州市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保时捷帕梅拉(Porsche Panamera),裸车价格为111.2万韩元。他十多天后把车抬起来。没想到升降机当天车辆出了发动机故障。经销商售后工作人员通知说,经过长时间保养后,发动机故障得到解决,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但是之后,李老师使用车辆时发现发动机故障依然存在。
由于车辆发动机故障,李老师从2019年9月到2021年8月,10多次向捷星汽车公司反映车辆发动机故障等情况,但据调查,捷星汽车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由于车辆发动机故障,李老师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6月11日、7月12日、2021年1月6日、1月27日多次到捷星汽车公司进行售后维修,但车辆发动机故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如此,修理后的第二天还会再次出现问题。此后,随着发动机故障越来越严重,出现了电力低、无法爬上正常山丘、无法驾驶高速公路等诸多问题。
据这位老师说,他的车辆故障至今没有修好。(所有者供给图)
另一方面,李老师发现,在乘坐轿车仅几天后,戴着6万韩元船服的枢纽配置存在腐蚀的质量问题。李老师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1月30日向捷星汽车公司反馈,最终没有得到解决。
李老师告诉南岛记者,在与对方沟通故障问题时,发现自己的车辆登上了公司卡,连三包证明文件都没有。对方职员表示:登上公司卡的车辆不能享受三包。这是按照三包汽车的规定执行的。他的车辆不符合汽车三百换车的要求,不能为他换车。
但是据南岛记者透露,日前经销商们已经同意了他的交换车呼吁。但是双方在赔偿费用方面出现了很大差异。
李老师指出,为了买这辆车,除了车辆裸车价格111.2万韩元外,还需要花费车辆购置税98407.08韩元、车辆保险费33998韩元、上盘费和其他服务费14000韩元、金融抵押产生的利息90858.07韩元、修理产生的费用15682.3韩元等。自驾当天发生的发动机故障问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修理了6次以上,还没有解决,有问题变得更加严重的现象。因为这车的问题总是隐藏着用户的正常使用、生活甚至巨大的安全风险,无法实现购买这辆车的目的。李老师认为,该车辆从升降机当天开始发生发动机故障,因此出厂时车辆本身似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这位老师对经销商一直没有找到故障原因也表示不满。(所有者供给图)
由于经销商不能满足他的诉求,李老师已经委托律师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提出了一系列仲裁请求。除更换同一品牌同型号同配置车辆外,还承担赔偿费用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上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金融抵押产生的利息补偿、车辆维修产生的费用补偿、合法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以及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但是仲裁期间,为了证据保全,李老师一直不能使用这辆车,甚至不能正常保养,导致车辆继续停止运行,李老师还要支付另一笔交通费。从这位老师那里买车近两年半,车辆一直无法使用,给这位老师带来了很大的苦恼和损失,不知道这种情况会持续到什么时候。(莎士比亚)。
经销商声音
交换车已经是让步车主索赔,很难接受。
南岛记者给李老师买车的广州市天河保时捷中心打了电话,据该公司一位杨某销售员说,李老师的车辆是他的。
经手销售的。自从提车之后,他与李先生已经接触较少,对于李先生的车辆所出现的问题,他也不是十分清楚。他指出,李先生购买的车辆为公司牌,享受不了汽车三包一事,李先生不会不知情。而李先生的车辆出现问题之后,负责接车的一名黄姓售后顾问则介绍,李先生的车辆提车当天,的确出现了故障灯提示,不过当时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据李先生反映,他将车开回去之后,故障灯又出现。而在此次李先生维权期间,也曾经多次向他们反映车辆故障,但真正进店维修的次数,也就是两到三次,并没有像李先生所说那样达到六次。不过,具体多少次,他也要翻查一下维修记录。而有一次李先生的车辆放在维修车间时间还比较长,店里的维修技师经过多次试车之后,没有再发现问题,才将车交还给李先生。至于李先生的车辆为何仍然出现问题,他们也觉得奇怪,至今不清楚故障原因。
保时捷经销商对李先生要求退车的同时,还提出索赔相关费用不能接受。(车主供图)
而该公司一名内部人士则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李先生上的是公司牌,按规定不属于家用汽车范畴,不能享受到国家汽车三包政策。因此,他们当初不能满足李先生提出的退换车要求,也是按照规章办事,并非有意刁难。后来,对于这台不属于三包性质的新车,基于客户的要求,他们也愿意按三包退车,并可以按比市场价高的价格进行回收。但是,李先生对于他使用两年产生的折旧费不愿承担(这个国家三包法是有公式的),提出按两年前购车价原价退车及同等退车条件,还有上牌费、用车两年间的保险费,还有贷款利息,甚至用车两年间保修产生的费用。而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收取李先生的维修费用,作为经销商,他们是提供保修之后,再从厂家那里收到保修款。因此,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共识。现在李先生坚持自己的诉求,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也希望能够由法官来分辨是非。
律师说法
车主部分索赔费用存在争议
有业界人士指出,李先生购车时,车辆上的是公司牌,因此,如果按照汽车三包法规定,属于非家用车范畴。保时捷经销商以此为理由,拒绝给李先生退换车,也属于按章办事。对于车主李先生提出的一系列诉求,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三包仅限于家用车范畴 但适用《产品质量法》、《民法典》
对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郑旭森律师指出,国家的汽车三包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从一般情况来说,通过看车辆的所有权人来判定用途。一旦车辆上公司牌,就应该理解为生产资料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适用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本案中李先生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汽车,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
郑旭森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同时符合三个要求。第一,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假如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还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二,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除非事先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第三,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特定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郑旭森指出,上述特定情形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以及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郑旭森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李先生的车辆出现多次故障影响正常使用,则有权要求退车或者换车,并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
车主提出的部分索赔费用存在争议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曹培杰律师则认为,李先生要求保时捷一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车辆,首先仲裁员是否会支持,这是个问题;其次,在仲裁员支持的前提下,对方会主张车辆已经被车主使用了两年,而要求车主承担车辆的折旧部分。在他看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仲裁员支持折旧的可能性很大。李先生提出对方赔偿支出的车辆购置税,应参照车辆的折旧来打折处理。
车主要对方赔偿支出的车辆保险费、上牌费用及其他服务费,这个诉求存在争议。因为,以前车辆使用过程中已经发生的这些费用,不应当由经销商承担。至于赔偿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这个合情合理。而律师费用、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买车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那就没有问题。仲裁费用一般是申请方垫付,败诉方承担;仲裁也会支持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时,曹培杰称,按照他之前受理的多宗汽车类诉讼案件分析,上述多个规定都显得比较含糊,这其实对原告不利。在汽车质量纠纷方面,有些细节法律规定不太明确,这也会增加车主方维权的困难。
出品:南都汽车质量观察室
采写:南都记者 梁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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