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4S店收取的1万多元名牌装饰费和6067元服务费到底合法吗?”不久前,西安市民赵老师将宝马4S店告上法庭。
6月24日,该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航天法庭开庭审理。
消费者诉4S店
要求退还两项不合理收费
2017年5月2日,赵先生在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宝马118i型汽车。
昨日,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销售人员表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能更优惠,随后通过中信银行让他贷款101112元,他向4S店支付剩余车款等费用共计120279元(含600元办理车牌费用),但4S店在开具的发票上仅显示车款为202224元,销售人员称剩余款项中12500元是车辆精品装潢费,6067元为贷款金融服务费,是替贷款的中信银行代收。
今年4月16日,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爆发后,赵先生看到一则消息“省市工商部门调查查处相关汽车销售公司关于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通知后,4月17日向该店销售人员询问金融服务费事宜。
赵先生认为,4S店营业范围并不具备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资质,收费没有依据,且该费用并未实际用于贷款银行,并且所谓精品装潢费项目不明,12500元中,2500元是自己购买的倒车影像费用,剩余10000元换来的只是贴膜、脚垫、后背箱垫、镀膜等东西,属于4S店强制收取不合理收费。4S店工作人员辩称金融服务费是他们收取,并称该费用合理,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奈之下,赵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诉,并于5月28日收到了长安区人民法院航天法庭的传票,该案于6月24日开庭审理。
赵先生还查阅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过银监会批准的汽车金融公司才能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该4S店是否有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资质?”为此,赵先生提出,要求4S店退还2017年5月2日收取的金融服务费6067元,精品装潢费12500元。
4S店认为消费者对两项收费知情且同意
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状显示,该公司代理人认为,2017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了《销售专用合同》,赵先生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且也实际支付了该车价款。
精品装潢服务的结算单和开具的发票显示,收取的12500元为赵先生购买的贴膜、脚垫、后背箱垫、镀膜及加装倒车影像的费用,且均已实际安装在其车辆上,是其真实确定购买的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两年之久,现在要求退还该款项,于法无据,应驳回该项诉请。
而赵先生诉请的6067元服务费,系4S店为其提供贷款的居间服务,店里已实际提供了该项服务,协助其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也出具了此项服务的发票,且通过该居间服务使得贷款购车更为优惠。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赵先生和店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双方当时也是通过口头方式确认居间报酬。由此可见,赵先生对此项服务知情且同意,却主张退还该笔服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此项诉请。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该4S店相关负责人,要求采访该案庭审一事,被以不方便为由拒绝。
律师解读
“我就要这个理”或倒逼汽车销售领域价格构成更透明
4S店收取两项费用涉嫌侵犯消费者哪些权利?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后,西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4S店有什么法律意义?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安认为,消费者要求退还“服务费”,商家认为属于居间合同关系。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关系呢?通俗来说,就是“受他人委托,为他人创造交易机会,可以收取居间报酬”,也就是“中介费”。在本案中判断是否为居间合同关系,主要看这几点:第一,消费者是否委托商家为自己提供找银行办理车贷的服务需求;第二,商家的行为导致什么结果,是否因为商家的工作促成了这笔交易;第三,居间报酬的计算依据和比例,消费者是否知道并且认可?是否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有约定的话,约定优先)。表面看是消费者默许了“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交服务费就无法贷款买车”,有“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霸王条款专属特征。第四,这项收费发票上写着“服务费”,但这一项费用是因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产生的,商家的经营范围中有没有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经营资质;第五,收取6067元的服务费,提供了什么服务,值不值这个价钱,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
关于“精品装潢费”,首先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贴膜、脚垫、后背箱垫、镀膜等)是否值这么多钱,商品内容和单价是什么,消费者有知情权;其次,商家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家出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或不要,或者部分要或不要。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依然是“霸王条款”。
康安律师说,他个人认为,这位消费者做了一件有点伟大的事情。他其实不是在为他个人维权,而是代表消费者群体在维权。因为这是一件付出多、回报并不确定的维权。需要付出时间、金钱和结果不确定的成本,可能很多人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放弃,所以这位消费者“我就要这个理”的较真精神,可能会倒逼汽车销售领域价格构成更加透明,也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
“我觉得这件事比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更有法治意义,很多消费者因为在维权过程中感到与商家力量的不对等而‘信闹不信法,信曝光不信法’,奔驰维权事件最终还是‘按闹分配’了。而这位消费者起诉4S店,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对法律的权威、公民的权利进行讨论和理性表达。” 华商报记者 石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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