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黑色除恶特种斗争展开以来。

洛阳二级法院坚持部署高起点,推进高标准

思想上“拉紧弦”,行动上“拉紧弓”

依法迅速严惩黑恶相关犯罪

其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

炫耀人民法院

坚决战胜根除黑色特种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目录

案例1

马长江等29人涉黑案

案例2

贾山等33人卷入了黑色事件

案例3

何建宁等15名恶势力犯罪集团事件

案例1

马长江等29人涉黑案

摘要案例

1992年以来,被告马长江在河南省宁波市黄金矿区以暴力抢占别人承包的矿产资源,初步积累了经济实力,在当地形成了恶名。

1999年2月,马长江等人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持械殴打、驱逐工人的方式抢占灵宝市尹庄镇南滩村焦沟一坑,标志着以马长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后,马长江等人长期盘踞在灵宝黄金矿区,依托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寻求非法庇护、把持基层政权,逐步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逐步形成了以马长江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抢劫、抢劫爆炸物等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灵宝矿区称霸一方,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基层组织工作秩序,多名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后不能通过正常途径举报和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长江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被告人马长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对阳满增、孟云锋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矿霸”等黑恶势力长期侵占国家资源的典型案例。以马长江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灵宝黄金矿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该案件的审判,彰显了洛阳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向“矿霸”等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亮剑,坚决查处、从严追责。洛阳法院充分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按照“铁案”标准,依法对马长江等人所犯罪行予以严惩,彻底摧毁了其经济基础,震慑了黑恶犯罪,将打赢四大行业领域整治攻坚战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向纵深推进。

案例二

贾小三等33人涉黑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贾小三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同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联系密切,在栾川县城及周边区域欺压乡邻,为非作恶。贾小三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名气”,以结“干亲”、请客吃喝玩乐等多种方式招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手下,四处开设地下赌场获取非法利益,初步积累起经济实力。2009年贾小三纠集陈文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打砸会馆设施,陈文龙将张剑虹刺成轻伤。案发后又帮助陈文龙逃避了刑事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标志着以贾小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其先后吸收被告人张建华、谢云朋、吴玉明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贾小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发放高利贷、暴力追讨高利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通过打压其他黑恶势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形成强势地位,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贾小三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判处被告人贾小三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司振远等3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到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一审宣判后,全案认罪认罚,无一人上诉。

典型意义

贾小三等人以暴力起家,招揽刑释人员,腐蚀渗透基层组织牟取非法利益,借助部分公职人员庇护,坐大成势,欺压、残害群众,在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发展成为较为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洛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恪守法定程序,深度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经验,通过引导组织领导者贾小三主动认罪认罚,带动其他组织成员产生心理震慑,帮助被告人正确理解裁判结果,真正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宣判后33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无一人上诉。该案的审理,解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持续净化,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三

何建宁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何建宁为了在洛阳市西工区通元国际花园小区内树立非法权威,2004年以来,分别利用其作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身份,笼络小区保安,要求该小区保安人员在日常管理方面坚持强硬作风,多次指使或授意保安打砸不服从管理的车辆,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采取滋扰、殴打、断水、断电等手段,以期对该小区形成非法控制。2012年,何建宁借用洛阳市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缘物业公司)资质,逐渐形成以何建宁为首,以和金萍、李少斌、王芮阳、余建海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以随缘物业公司为平台,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强占民利,有组织的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直存续至2018年案发,主要在通元小区范围内盘踞存续,严重妨碍和破坏了通元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何建宁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被告人何建宁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责令被告人何建宁依法退赔洛阳市西工区通元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564.966167万元的经济损失。判处其余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五万至二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盘踞在居民小区的典型恶势力犯罪,多年来该犯罪组织把持业主委员会及控制小区物业公司,有组织地以暴力手段擅自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停止电梯运行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公然侵害业主权益,侵占业主财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 “拦路虎”。本案的判决,有力了惩治了在物业管理领域特别是对以恐吓、威胁、暴力等黑恶势力行为破坏他人财产、侵犯人身安全的"黑中介"、"黑物业",净化了基层政治生态,铲除了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基层治理现代化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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