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当天,与婚庆公司约定的首车从捷豹突然变成了“宝马”,新娘从新房到达酒店时首车偷偷离开,因此这对新人非常不满,拒绝向婚庆公司支付剩余的1万多韩元服务费,婚庆公司将新人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婚庆纠纷。

据婚庆公司称,公司为这对新人提供婚礼现场布置,及租赁一些现场设备、婚车等,并签订一份《婚礼服务合同》,小两口当日支付定金1000元,尚欠10550元未付。婚礼现场举办完毕。侯,这对新人以各种理由拒付,公司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而被告的新人则称,不付尾款是有原因的,首先结婚的流程与合同不一致,结婚时的头车、督导、摄像与签订合同的头车不一致。头车约定的是捷豹,婚礼当天来的是宝马,而且新娘从新房到酒店的时候头车就私自开走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礼服务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婚礼服务合同》,并就婚礼现场布置、租赁现场设备、主持人、督导、化妆师、婚车、预付定金、婚礼服务金额等细节进行约定,原、被告均应自觉遵守该服务合同。在被告举行婚礼的过程中,因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擅自进行更改,致使婚礼未达到被告预期,对被告精神上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被告来说,虽然原告在履行婚礼服务合同时出现瑕疵,但该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亦应支付相应的婚礼服务费。

根据原告婚庆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新人应支付原告婚礼服务费9000元,又因为被告已支付定金1000元,扣除定金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婚庆服务费8000元。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判决被告新人支付原告婚庆公司服务费8000元;

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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