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的法治意识减弱,未成年人非法驾驶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悲剧。
日前,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8月22日凌晨3时左右,17岁的李某趁母亲刘某睡觉时偷偷拿出放置在柜子上的车钥匙并拍照向好朋友曹某、许某、付某炫耀,其中曹某、许某系未成年人,付某系成年人但未取得驾驶证。经几方商议,四人决定驾车去吃夜宵。李某出门时吵醒了正在睡觉的刘某,刘某知道李某深夜外出也没多问就接着睡觉了。李某便偷偷开出车辆接上几人吃夜宵,后将车辆交给付某驾驶,几人深夜兜风,在行驶至某小区大门路段时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
撞人后几人并未报警,而是开车将伤者送至医院后,各自离开找父母商议。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标明位置,并自行离开医院,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母亲刘某系案涉车辆的车主,车钥匙其存放在自己家中,管理并无不当。但就李某而言,事故发生时其虽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亦应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当知道驾驶车辆应当领取驾照。而其在母亲睡觉时将钥匙偷拿出去,交给没有驾照的付某驾驶,酿成事故后没有报警亦没有敦促对方报警,行为危险性极大。故李某将车辆借给付某驾驶的行为存在过错,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本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同时,因李某未满十八周岁,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本案中,刘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在明知未成年人李某晚上离家时,未询问其去处及出行方式,放任自由,亦未能证明其对李某进行了机动车安全驾驶相关的教育,导致李某安全意识淡薄,故不能减轻其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由刘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90572.25元。
[法官点评]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教育的目的在于立德树人,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当承担起教育监管责任,对未成人的道德品质、法治意识、文化修养等各个方面进行正确的培育、引导,实现其全面健康成长。而本案中的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肇事后不及时报警,明显法治意识淡薄,酿成了大祸,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父母是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让孩子懂得社会规则,知悉法律底线,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转自:江苏法治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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