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带着开奔驰的幻想长大的时候,为了知道奔驰漏油而长大。小时候,她以为只能坐在宝马上哭。现在我知道坐在奔驰的盖子上也能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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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事件

3月22日,陕西西安的一位女车主去西安丽星奔驰4s店付了车,付了钱后,工作人员告诉他暂时不能提车,要进行新车检查(PDI)。

3月27日,车主来开车时,发现车辆发动机漏油,要求退款或换车。在随后的几天里,店铺销售人员表示,他们将继续解决。

4月8日,售货员对车主说:“按照全国三包,只能换一台发动机。”

4月9日,王晨对奔驰屋顶和售货员理论感到兴奋,别人拍照上传到网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视频显示,女子坐在奔驰前封面上,与周围的工作人员争吵。“我是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我研究生毕业了。这件事是通过几十年的教育得到的奇耻大辱。”“66万人买的车,一公里都没有开。让我改变动力。被迫接受这三包。”

4月13日西安丽斯塔4S店回应称,仍在与客户进行协商。

最近关于奔驰女车主事件的讨论非常广泛,奔驰政府也对13日漏油事件表示道歉。

但是现在事件的发展方向肯定不是漏油问题!税务部门最终调查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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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车主披露的“金融服务费”

拿出税务问题!

4月9日,陕西西安的一位女车主坐在奔驰车顶控诉维权的视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抖音(抖音)微博均被刷屏。西安梅赛德斯-奔驰泄露了维权事件。

据4月13日新京报报道,梅赛德斯-奔驰女车主首次提出的是,不知不觉地向西安利明星收取了金融服务费,没有收到收据。

陕西税务部门目前正在介入西安利星奔驰事件,积极确认西安利斯塔是否存在逃税或涉税违法行为。

问奔驰女车主,西安丽星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开发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西安丽斯塔确实提供增值税征税行为,就要开具责任税发票。“如果西安利明星已经申报了未开票收入,那也算是申报了,只是没有收据。(莎士比亚)。

在网上公开的奔驰女车主与4s店的对话录音中得知了以下信息。

1、女主人支付了15000元的金融服务费;

2、费用走个人账户。

3.收到这个费用后,只开发票,没有开发票。

在这篇文章编辑中,听到了税务机关进入现场验证所有收据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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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金融服务费

是否逃税有关

事实上,最大的UI主编让奔驰车主佩服的是,她提出的诉求逻辑清晰,有根据,就是指核心问题。如果说金融服务费是行业的潜规则,不开票,使用个人账户收款,汽车购买金融服务费合理吗?买车没有金融服务费发票有税务问题吗?

这个问题与我们的工作有关。我认为很多会计和税务从业者应该有发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收到对外经营业务货款,收货人应向支付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人开票。

税务发票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是个人或机构缴纳税金的凭证,不开具发票是违法行为。

但是西安丽斯塔4S店用个人账户收取车主15000韩元的金融服务费后,只发放了

一张收款收据。

这种行为是否会涉及严重的偷逃税行为呢?

随后14日,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发表声明:不收取任何金融服务费。那么这笔金融服务费,进了谁的腰包,如果交税的话,又是多少呢?

以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此收入转入了个人账户。如果是公司行为,需要交哪些税呢?

1、增值税:

15000/(1+6%)*6%=849.06元

2、城建税及附加:

849.06*12%=101.89元

3、企业所得税:

(15000-849.06-101.89)*25%=3512.26元;

4、款项进了个人口袋,视同分红,个人所得税:

(15000-849.06-101.89-3512.26)*20%=2107.36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

849.06+101.89+3512.26+2107.36=6570.57元

这是一辆奔驰车应该补交的所谓汽车金融服务费的税款,一家4S店一年卖出多少辆汽车?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这属于体外转账,可能存在账外账,风险很高的,所以用于逃税的可能性更大,如果直接用这笔钱给销售人员返佣,那么个税和所得税都可以少缴 。

这就是税务机关直接介入调查的直接原因。

目前还在调查之中,尚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偷漏税,因为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排除当事人已经进行了申报(当然概率并不高)。但是即使是这样,只要确实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并不能免除西安这家汽车4S店的开票义务。

一图看懂坑爹的金融服务费↓↓↓

(图片来自财经连环话)

随着此次事件的不断发酵,这家4s店不但要面对舆论压力,还会受到市场监督部门、工商局的调查、监督,而且还必须经由税务机关调查偷税漏税的行为。

不管是西安的这家4s店在店大欺客,还是奔驰在店大欺客,但此次事件也都表明了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崛起,消费者群体意识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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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转账方式,千万别用了!

在此事件没有进一步信息前,不好定性评价。但个人账户转账避税,一直仍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

对于我们从事会计和税务工作者来说,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要注意的,有些企业还是想靠私人企业来避税,这种方式不可取,因为一旦查到,后果很严重!

一、何为对公?何为对私?

公对公转账有同行转账和跨行转账之分,同行之间转账一般是即时到账,跨行转账则会有所延迟,需要对方提供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并开具“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合同)、“资金流”(付款)、“发票流”(开票)三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公账户的作用

1、开发票、扣税需要对公账户,这也是最重要的规定

2、公司间交易往来需要对公账户转款

3、进出口贸易行业,需要首先要办理对公账户才能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4、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都需要对公账户

三、对私账户的规定

原则上说,一般的公司账户是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的,银行对此也有规定:通过网上银行可以给支付个人,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处理。

以工商银行具体规定为例:

有人问:既然对私转账有这么多规定,为什么还是有很多公司经常出现公司账户往法人个人账户转私帐的情况呢?

原因很简单——避税!

前几年,在网上发票勾选认证平台还没有开通、金三税系统还没有上线的时候,对私转账的行为尤其猖獗,就是因为当时涉及范围广排查难度高,加之监管体系还尚未成熟,不少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货款不走公章、不开票、不上账,以此偷逃税款。

但如今,公对私、私对公的这种走账形式已经成为了税务严查的重点,不管是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一旦被银行检测到资金流向异常,就很有可能会税务机关盯上。

四、公对私转账,风险有哪些?

1、挪用公款

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一般是摆在明面上有据可查的,而若是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就难以区分到底款项是公用还是私用的,前段时间某公司财务人员挪用巨额公款打赏平台主播的案子还历历在目。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资金必须要收到监管,不可挪做私用,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的会被定罪入刑!

2、偷税漏税

都知道财务做账一定是要有原始凭证的,而很多通过个人账户转出去的款项账面不透明,没有依法的纳税凭证,很有可能不会提供增值税发票,这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业将会面临巨额补税惩罚。

3、洗钱嫌疑

一旦个人账户大额收款累积次数过多,就会被银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排查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注意,会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不仅仅是金额大,而且是一年内收款次数多的对象,并不是所以大额交易都会被监控。

根据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属于可疑交易。

案例:我公司有一笔货款是客户以个人的名义打到老板私人账户的,老板又从私人账户上打到对公账户,后来客户又从公司账户将这笔款打入我公司对公账户,要求将以前的那笔货款退回他个人的账户。

这样一来,必须从我公司对公账户将这笔款打入老板个人账户,再从老板个人账户将这笔款打入客户个人账户,可以这样做吗?

要是你,你会怎么做?最为安全的做法就是哪里来的回哪里去,将款项原路退回。

金三启用以来,已经有很多企业因为历史资金流水不明,被系统通过税务申报的数据排查出了问题,有虚开发票用来抵税的,也有压根没有入账的不明收支,都被要求补缴税款几十上百万,不补?就等着税局的人上门来搬账本吧!

再次提醒老板和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一定要按照规定走公帐,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想着走私账偷逃税款,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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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税务将越来越规范!

2019年,财税政策频出,增值税起征点大改+新工资个税+2019年社保新规等政策相继出台……无疑在释放这样一个信号,未来将会更加严格要求各企业,各财务人,势必要将行业调整至更加规范。

各地都在推进税务和银行的信息共享:

1.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税务终将会与银行共享信息并比对!

2.工资表上的每一个人员,需要上传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于多处发放工资的,税局会对该身份证号预警,责成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存的并列关系。

4.以后再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列工资抵费用的,将很容易预警出来,这是因为2018年底个人所得税新的管理系统在各地普遍应用,该系统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其中,税务端有“两处以上收入”模块,在技术层面加强了对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

5.对虚列的工资额抵用成本的,一经查实全部剔除,补交企业所得税并处以数倍罚款。

事件真相如何,静待调查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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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2种偷税漏税行为及处罚标准

销售收入方面的17种偷税漏税行为: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应缴税金方面的5种偷税漏税行为:

1、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2、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3、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4、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5、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2019年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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