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河南省遭受了严重降雨,郑州市新乡市、安养市等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的日降雨量突破了气象记录以来的历史新高。

暴雨倾盆而下,导致城市严重内涝,大量车辆被淹,那么车辆被淹后我们应该如何挽回损失,洛太律师民商事专业团队为您整理以下维权途径,帮助车主通过诉讼等手段挽回损失。

一、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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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在小区车库被淹的维权途径

(1)基于合同关系向物业服务公司主张权利。

业主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车辆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对车辆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关停车服务的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公司在对车库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的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暴雨发生时对业主的安全提示、通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及在危险发生后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公司疏于防范,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导致车辆受损,物业服务公司构成违约,应该对车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权利。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车库出卖人,应当保证车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如果因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业主损失,构成加害瑕疵给付。加害瑕疵给付是指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责任,所为的给付有瑕疵,正是由于该瑕疵导致了受害人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失。如果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车库存在瑕疵,例如:车库出入口坡顶与小区连接处未设计或者未建造截水沟和挡水槛,不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的情形,因此导致下暴雨时业主车辆被淹,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加害瑕疵给付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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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在商场、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停车场被淹的维权途径。

(1)如果是免费停车场,基于侵权关系可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主张权利。

相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因义务人不作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商场、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并对其所能控制的停车场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如果在暴雨来临时,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收费停车场,基于合同关系可以向该停车场管理人主张权利。

在有偿停车的情况下,停车场管理人向车主提供停车位用于停放车辆,车主支付停车费,双方之间形成有关停车服务的合同关系。停车场管理人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在暴雨来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时刻注意停车场的积水、防水等情况,及时采取排水、抽水或者围挡等措施,并及时通知车主到停车场取车。如果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车辆被淹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洛阳市停车场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二)登记寄存车辆,并出具保管凭证;(三)妥善保管寄存车辆;(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五)按照法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六)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七)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洛阳市停车场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寄存人车辆损坏、丢失的,依法赔偿。

《洛阳市停车场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专用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楼车辆停放,限制社会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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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在工作单位的停车场被淹的维权途径。

工作人员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向工作单位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自愿向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的停车场,系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即系劳动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一部分(且该权利义务与一般当事人间的免费停车关系不同)。用人单位有保障其工作人员停放的车辆安全的义务。在暴雨来临时,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义务,造成工作人员车辆损害,用人单位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工作人员也可依据侵权责任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此种情况属于请求权竞合,即合同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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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1)如果车主为车辆投保有车损险,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车辆在行驶过程因暴雨熄火或者停驶的车辆被泡(没有再次打火启动),发动机受损的,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注: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险仍然需要单独购买附加险–涉水险}。因此,在暴雨中行驶的车辆因为进水而熄火或者停驶的车辆被淹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情形,购买车损险或单独购买了涉水险的,不二次打火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相关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后,原有的“发动机涉水损失险”附加险条款被并入主险。]

(2)机动车在行驶过程因暴雨熄火,再次打火启动,发动机受损的,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车辆涉水熄火后,如果再次强行打火会造成发动机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严重可能导致发动机报废,而发动机在水中浸泡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只要经过修理一般就可以恢复正常,但涉水后驾驶人员强行点火,会对发动机造成“二次损坏”,造成“损失扩大”,因而在该情况下,即使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是不可以进行理赔的。

(3)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如漂浮后撞击其他车辆,先找交警判定责任,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

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二、责任主体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

不可抗力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通常不仅阻却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也否定了行为人过错要件,故行为人对相应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样,不可抗力也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中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

如果暴雨超出当事人预防能力限度,达到难以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即属于不可抗力。如果义务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仍不能避免车辆遭受损害,义务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而免责。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问题。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应当赔偿的情形,其承担责任不是因为违约或者侵权,不能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中也没有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临”,这句话道出了人们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无力感。如何有效弥补“意外”带来的损失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未雨绸缪,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其次,如果发生了损失,我们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向有关责任主体请求赔偿,合法维权。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专业团队为了最大程度的挽回客户损失,针对车辆被淹类案件进行专门的研究,并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类似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寻找出各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司法观点,力求按照最合理最准确的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

图文:姚显营 郭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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