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后,“正当防卫、防卫科党、无限防卫、特殊防卫”的法律知识相当普遍。

在这些法学名词里,就站着两方法律界的不同意见,一方是“正方:赞同事件属于正当防卫”;一方是“反方:认为事件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方的观点:别拿显微镜看防卫过程,不要把整个防卫过程分成几段来观察。

毕竟当事人于谋明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而不是一个学过法律的专业律师,不要把一个专业的主观意识强加到一个普通人身上。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当中,除了最后死者从车旁边跑到草地上那一段,可以视为没有了对于谋明的伤害可能性之外,其他的时间节点死者都在试图夺刀,甚至跑回车里拿其他凶器。

反方的观点:该出手时才能出手,该住手时须住手。

反方认为正当防卫应有限度,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卫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若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其他观点:属于无限防卫、特殊防卫

无限防卫,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专家认为无限防卫的本意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的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但在实际操作当中,“无限防卫”几乎成为“僵尸条款”。原因在于法院对防卫人的要求太高,基本无人能达到要求。

特殊防卫含义是指:“在面对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时,即便对方并没有强烈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受害人致对方死地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次事件的争议,反方还是把自己律师专业的主观意识强行植入了事件本身,完全没有进行换位思考,这样的思维判断是有失法律公正的。希望各位律师不要把一个普通人看成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专家,不要把一个普通人看成是一个外科手术的医生,更不要把一个普通人当成一个“武林高手”。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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