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法律语言学”是指外国IAFL概念下的Forensic Linguistics。法律语言学自诞生之日起经过20多年的长足发展,呈现出崭新的视角和强烈的应用性。本文讨论了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淀粉缘由

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语言学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产生了许多跨学科领域。在这种背景下,语言学开始渗透法律。首先,法律界开始向语言学界求助。律师和司法人员在犯罪调查及法庭等方面遇到了很多语言问题,开始向语言学家寻求帮助。1992年3月,多国语言学家在英国举行的第一届法律语言学研讨会上一致认为,由于语言学涉及的法律越来越多,法律越来越需要语言学的帮助,有必要建立国际语言和法律的专门学术组织。在此次研讨会上,国际语言学家协会(IAFL)诞生了。1993年7月,IAFL在德国波恩举行的第一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大会上正式宣布成立这个专门学术团体。IAFL于1994年创立的会报《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正式出版。因此,一个学科存在的三个标志:学术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期刊已经完备。法律语言学已成为“自立门户”的学科。

2.核心概念

IAFL从成立之初就聚集了致力于语言和法律各方面的人员,对法律语言学做出了初步的广义和协议的定义。也就是说,广义的法律语言学概念涵盖了语言和法律的方方面面和法律背景的语言学研究,狭义的概念是指法庭的语言证据。例如,作者识别和有争议的供述等。根据广义和狭义的定义,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可能很广,包括所有与语言和法律相关的研究和应用,狭义的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其语言分析都与某一事件有直接关系,利用语言学分析方法调查语言资料,提供语言证据。

这里用一个例子说明狭义的概念。1949年11月30日,Evans去警察局说他杀了妻子和小女儿,此后尸体在伦敦的家中被发现。埃文斯在警察局共作了四次详细陈述,但彼此之间差异很大。尽管如此,Evans还是被判谋杀罪,并于1950年被处决。直到1953年,Evans的房东Christie作为真凶被曝光,Evans事件漏洞百出。该事件调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邀请语言学家Jan Svartvik应用文本分析专业技能分析Evans的四种陈述。Svartvik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仔细分析了这四种陈述,结果表明,这四种陈述之间的语法使用习惯和文体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证明这四种陈述不是Evans一个人所为。特别是谴责埃文斯的那份声明与其他三份声明有所不同。分析结果被提交到事件调查委员会,Evans在被处决后的1966年才获得赦免。这个事件包括上面提到的“识别作者和有争议的告白”问题。后来,Svartvik写了一本书叫《伊文思的陈述——法律语言学案件分析》

“Evans冤案”清楚地表明了法律语言学的核心概念。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学家应用专业技术、方法和洞察力,在法律、侦察、审判、处罚等法律背景下帮助法律工作者的学科。在犯罪、司法程序或法律纠纷的背景下进行语言研究、语言分析和语言测量,包括准备和提供书面和口头证据。法律语言学家的任务是分析法律背景下使用的语言并提供语言证据。

3.研究大象和方法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与语言学不同,与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广义来说,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非常广泛,甚至可以用烟雾一样的浩然海来形容。IAFL曾广泛接受IAFL,编制了有关法律语言学的文献目录,目的是调查和收集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的研究。该目录由20个大标题组成,共设置84个小标题,包括话语分析、文体、句法结构、语义、语用学、心理语言学、模糊性、隐喻、语言变异、双语、立法语言、法律文件、合同形式、版权归属、这可以说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

局部来说,法律语言学是以应用为出发点产生的,以应用和实践为重点,应用为最终目标,因此其研究对象非常具体和实用。(1)提供语言证据:商标纠纷、语言能力分析、语音识别、含义和使用的纠纷、识别书面语和口语的作者、难民寻求庇护者(2)法律程序的语言:法定话、交叉询问、法官指示陪审团的指示、警察警告、警察对话、面谈技巧、(3)法律文本:从语言的角度整合这些内容,包括法律文件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警察警告的可理解性、法律文本的解释和分析、法律文本的翻译等,可以分为语音、文体、话语、意义、双语五大类。这可以说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的典型特征。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有自己特殊的研究方法。综合看法律语言学

研究,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语言分析可称为主流方法。在分析流程中,发现问题——分析——报告结果三段式是其基本框架。法律语言学家从口语、书面语、双语三方面发现问题,经过话题分析、回应分析、会话策略分析、程序分析、对比分析、跨文化分析、实验设计与分析、风格分析,最终形成报告。从语言属性的角度出发,语言分析穿插在五个方面进行,即语音分析、语体分析、话语分析、语义分析和双语分析。语音分析主要包括讲话人识别、口音识别、录音文本的生成、录音鉴定、录音修复、录音音质强化、商标的语音分析等。语体分析主要适用于作者识别,如版权、著作权、遗嘱、自杀遗言及书信等,以及其他有争议的书面材料,如警察笔录、证人证言、口供笔录等。法律语言学家通过对可疑文本进行语体特征分析,对作者做出是与否的判断,向案件调查者提供证据或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话语分析涉及法庭话语、庭外话语以及录音会话等诸多问题。法律语言学家通过会话结构与会话方略的分析以断定讲话人的真实意图或动机。语义分析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中主要涉及法律文件、准法律文字、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警察告戒、商标侵权,庭审语言、法官语言,还包括立法语言、简明法律语言等。语义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可理解性和可读性问题。双语分析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其中包括民族、文化、手语、笔译、口译及译员培训等诸多问题。在这五大分析领域里,法律语言学家以语言学各分支理论为基础,科学地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其他学科的有效方法,为语言分析提供科学保障,使其有效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4. 基本理念

语言学和法学两界的许多学者都从自己的角度阐述了语言对法律的重要性以及语言与法律的密切关系。澳大利亚法学会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说:法律语言学是意义与法律之间的桥梁;梅林科夫则更直接了当:法律是言语职业;麦考密克的言论则更富有哲理: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曼斯斐尔德则道出了法律纠纷的根源: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实际上有许多法律语言学家都是“两栖学者”,即同时具有语言学教育背景和法学教育背景。事实证明语言与法律的结合显现出很大优势。

法律语言学出现的契机在于其对法务的有用性。法律语言学家经常要回答这样一些基本问题:这个文本或话语是什么意思?作者或说话者的意图是什么?谁是这个文本或话语的作者?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他们要动用语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涉法语言进行多维分析。无论是英国学者对涉法话语的分析,对剽窃的研究以及对案件的语言侦探,还是美国学者对米兰规则的理解和商标侵权的语言研究,还是澳大利亚学者对土著人和白人英语的理解研究等,都体现出了法律语言学的社会价值。

从上述意义讲,法律语言学的起点是应用,应用是其“立命之本”和终极目标,由此显现出这样一个基本理念:语言学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为社会做出贡献,为当事人维护语言的公平正义。

5. 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们依照特定领域进一步深化研究与实践,同时不断推陈出新,例如调查语言学(Investigative linguistics)已经作为法律语言学下属的新分支出现。调查语言学主攻作者识别、讲话人识别、意义和使用的争议等,旨在发现隐藏在语言背后的事实,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当前法律语言学正在解决以下问题:(1)法律语言学自诞生之日就吸引了许多国家的学者。目前除西方国家学者外,还有东欧、非洲的学者,在亚洲还有中国、港澳台、日本、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法律语言学的开放性、交叉性和国际性意味着其复杂性。如何对不同司法制度和不同地域的法律语言学进行综合研究不仅是当前的任务,也是未来的挑战。(2)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专家证人证据,但是这类证据存在不可复现的问题。为保证研究的效度,学者们正在研究应用于专家证人证据的可复现的分析方法。(3)各行各业都有其行为规范,法律语言学也毫不例外。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建立更加广泛的良好的实践与行为准则。(4)法律语言学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越来越多,但是比较零散。为改变这种现状,学者们对特别论题进行了集合出版,编辑成册诸多卷学术文集,出版了专业教材和手册。(5)法律语言学毕竟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如何使其进入传统的司法科学领域是当前的一大课题。

IAFL概念下的法律语言学创建伊始就被介绍到我国,并且在本土化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二十余年来,中国学者在介绍、研究、对外交流以及教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如何面向法律实践和面向社会方面尚有很大差距。鉴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法律语言学注重实践和应用的优点,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本土资源,增强法律语言学的实用性,使研究与法律实践对接,不断提高语言分析能力,关注并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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