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公文质量明显提高。但是我们在公文审查过程中经常发现这样的问题。综上所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官方文件格式不规范。
公文形式是公文最基本的规范。对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以一张篇幅叙述了公文形式的相关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a)与标题有关的问题
1.没有标题或标题元素不完整。根据规定,公文一般要有标题,由发文机关的名称、理由、文种三个要素组成(如《国家信访局关于召开第七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的请示》)。其意义是简要说明公文的核心内容,让阅文者一眼就能看到,即使不看课文,也能知道“谁来了”和“什么事”。但是我们在发稿或处理闸门时很常见,有些公文没有题目,必须看完整的公文才能知道公文单位的意图。有些官方文件标题没有发行机构的名字。在某篇公文标题中,思维的概括不正确,干练,有雾。
2.题目的编排不好看。按照规定,标题放置在红色分隔线下方的空行位置,使一行或多行居中对齐。往回走的时候,要完成单词的意思,排列对称,长度合适,间距合适,呈梯形或菱形。但是有些同志对这个规定不确定,有些题目和红色分隔线只有一条线,看起来很挤。字数多的题目,分店或分店不合适。有人在回程时把一个单词分解成两行,打破了单词的完整。
(b)与贷款有关的问题
1.没有区分盖章的乐观和没有盖章的乐观在编制上是不同的。按照国家标准,单个机关写作时,加盖印章的公文、城门日期一般以愚公四字编制,发文机关在城门日期上面签字,以城门日期为准,由中央编制。未盖章的公文、发文机关签名优宾2字编制、发文机关签名的下一行编制成文日期,首字母向右移,而不是发文机关签名。例如,如果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签名,就要进行成文日期优宾两字编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签名的优宾字数。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发文机构没有注意到这两者的区别,没有盖章的公文贷款也是按照盖章的公文下降标准编制的,相反,盖章的公文落款是按照没有盖章的公文贷款标准编制的。
2.贷款和正文的间隔不合适。常见的情况是贷款与正文分离太多,空白23行,空白56行。要间隔多少,要根据文种来决定。具体规定是加盖印章的公文,印章顶部必须在正文(或附件说明)行内。没有盖章的公文是单一机关公文和联合文发文机关签名,第一个发文机关签名是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的空行上标注的。
3.忘记盖章。一般来说,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通公文和电报可以不盖章,如果公文有发文机关的签名,则必须盖章。但是,有些可能是因为负责公文的同志粗心大意,或者公文时间紧急,赶紧伸手,忘记了人。或者沿用过去的方式,加上发文机构的名称,就不再盖章了。
(c)与附件有关的问题
经常看到的错误有:
1.附件说明配置不正确。例如,附件说明将多行与正文中的下一行或正文区分开来,附件说明将构成存款下的空行、附件说明顶部网格等。正确的编排要求,在正文下面一行,左边的空白单词,“附件”一词,后面标上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2.在附件说明中,附件名称不是写在附件:后面,而是另一行。
3.如果附件名称很长,则需要返回行时,不会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前缀对齐,而是与顶部网格或附件顺序编号对齐。
4.标点使用不当。有些人根据需要在附件顺序号码后不使用下面的发点,而是使用doho、逗号等。有些在附件名称中使用书名。有些在附件名称后使用分号或句号。
5.正文中附件的位置不合适。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有版本的公文上,附件编错在版本机后面,而一般要在版本机前面单独编。
附件显示不标准化。根据规定,“附件”一词和附件序号应为3号黑体,附件序号为阿拉伯数字,没有标点符号(如“附件1”),并且顶部格式应放在板审左上角的第一行。与此相关的错误多种多样。常见的是“附件”字样不准确。有的用楷书,有的用宋体,有的用仿宋体。部分附件序号是汉字数字。有些在“附件”一词后添加冒号,如“附件1:”。有些“附件”一词在板心的左上角被编为第一行,但也有左侧空格一词,而不是顶部空格。
(d)与字体大小有关的问题
1.没有按照规范使用字体。一般来说,公文标题使用2号小标记宋体字。本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本文中,第一层标题用黑体,第二层标题用斜体,第三层标题用仿宋体字。本文中除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的内容外,一般不使用黑体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不注意遵守这些规范,有的在一楼的题目上用楷书写,有的在二楼和三楼的题目上随意加粗,或者把课文的一些重点内容任意用黑体字表示。
2.从正文到自然。
段中出现两种字体混用,如方正仿宋和仿宋。这种情况多数是因一篇文稿的内容由不同的电子文本剪贴而来造成的。
(五)格式方面的其他问题
1.文字没有对齐。按照规定,每个自然段的句首应左空两个字,第一个字与上下行的第三个字对齐。但我们在核稿时经常发现没有对齐的情况,出现最多的是左空仅一个字或一个半字。
2.附注编排位置不正确。公文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使用时须注意的事项等,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左空二字用圆括号括入。而有的公文却编排在附件的位置或抄送的位置上。
3.落款在无正文页。在规范性公文中,落款不得落在无正文页,也不得使“此页无正文”的标识,而要通过适当调整行间距的方法来解决。
二、标点符号用法不规范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便于人们正确掌握标点符号的用法,以准确表达文章、推动汉语书面语言的规范化。从核文情况看,在标点符号用法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分清点号之间的层级关系,“乱了辈分”。点号的作用在于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点号又分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在句末,有句号、问号、叹号3种,表示句末的停顿和句子的语气。句内点号在句内,有逗号、顿号、分号、冒号4种。常用点号的层级关系从低到高应该是:顿号、逗号、分号、句号。从操作层面来解释,就是要先用句内点号,再用句末点号;先顿号,再逗号,然后是分号,最后才是句号。而我们看到有些文稿中,在分号与分号之间的句子里常出现句号,这是明显的错误,因为分号是句内点号,而句号是句末点号,不能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层级关系。
(二)没有分清标号之间的不同功能,“戴错帽子”。标号的作用是标明,主要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在公文中,标号使用错误最多的是书名号。按照规定,书名、篇名、报纸名(包括板块、栏目名)、刊物名(包括栏目名),以及其他文化精神产品(如电影、戏剧、乐曲、舞蹈、摄影、绘画、雕塑、工艺品、邮票、相声、小品等)的题目可用书名号,非文化精神产品不能使用书名号,如:物质产品、商品、商标、课程、证件、单位、组织、奖项、活动、展览、集会、称号等。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同志对书名号的用法并不是很清楚,造成了书名号的滥用。如:“信息中心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建成《终结信访事项数据库》。”数据库不具备文化精神产品的属性,不能使用书名号,但为了强调,引起人们的注意,可以使用引号,即:“信息中心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建成‘终结信访事项数据库’。”
(三)不注意语意语境,“站错位置”。主要是出现在句号的使用上。句号是用于陈述句末尾的停顿,但有些同志在一句话的内容未表述完时用了句号。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这一段话中的“并”是一个关联词,说明一句话未讲完,因此,在“并”字前,不能使用句号,而应该使用逗号。再如:“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真正关心干部,尊重人才,努力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各级干部才能的发挥提供广阔的空间,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关于健全完善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试行)》,就做好干部的日常管理,提高处级及以下干部平时考核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其文中的句号用法也是错误的,因为讲到“创造必要条件”时,话未讲完,还要往下说,所以应该用逗号。
(四)不该标注时标注,“画蛇添足”。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附件中或标题中。如:附件名称使用书名号、分号或句号;在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而按照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在文中单列的第一层标题后加句号;对一些并非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标注引号等,都属于此类情况。
(五)不按照规范标注文号中的括号,“蒙混过关”。按照规定,文号中的括号应该使用六角括号,如:“中发〔2007〕5号”。一些同志或不清楚有关规定,或是为了图省事,在书写文号时,常常使用圆括号或方括号,如:“中发[2007]5号”或“中发(2007)5号”,这些都是错误的。
三、数字用法不规范
公文中的数字包括两种,一种是阿拉伯数字,一种是汉字数字。在公文中如何使用,视情况而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的、“唯一”的选择,如统计表中的数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而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数字。如:八国联军、五四运动、二万五千里长征、不管三七二十一、十七届六中全会,等等。另一种是可以“变通”的选择,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等,目前体例大都无统一规定,可以灵活掌握。但有两个可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二是全篇体例应当一致。在公文中,数字使用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时间的表述。原则上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分为12小时计时制的表述和24小时计时制的表述,而有的同志则混用了,如:“上午8时40分”、“下午14时30分”。因为“上午几时”或“下午几时”是12小时制的表述方式,而24小时制的表述方式不用标明上午或下午,直接写“8时40分”、“14时30分”。此外,也可用另一种便捷表达方式,如:“08:40”、“14:30”。
(二)分数和百分比的表述。对于规范格式公文,分数和百分比的表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表述方法,如:“1/3”、“50%”,而不能使用汉字数字的表述方法。但许多同志在拟稿时都使用了汉字数字的表述方法,如:“三分之一”、“百分之五十”。
(三)概数的表述。与分数和百分比正好相反,概数的表述应使用汉字数字,如:“二三米”、“一两个小时”。但常常有同志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在相邻的两个概数之间使用了顿号,如“2.3米”、“1.2个小时”或“二、三米”、“一、两个小时”。
(四)全文体例不一致。按照规定,如果遇到没有严格规定的数字用法,应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照顾到上下文,保持全文体例一致。但有的文稿却没有体现这个原则,如:“我局现有十二个司室,47个处。”正确的表述应为“我局现有12个司室,47个处。”又如:同一个文号的文件,在前一个自然段中表述为“5号文件”,后一个自然段却表述为“五号文件”。
四、序次语不规范
序次语,是指标示内容先后次序的话语和数字。通常情况下序次语分两大类,一类是汉语的表达方法,一类是汉字数字加阿拉伯数字或拉丁字母的表达方法。
汉语的表达方法,适用于层次和序次较少较简单的情况。如:“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首先,⋯⋯;其次,⋯⋯;再次,⋯⋯;最后,⋯⋯”,“一是⋯⋯;二是⋯⋯;三是⋯⋯”,“甲、⋯⋯;乙、⋯⋯;丙、⋯⋯”。这五套序次语是各自独立的,使用时要严格区分,不可混用。采用前三套序次语常见错误有两种:一种是序列混用。例如,“第一,⋯⋯;其次,⋯⋯”,“其一,⋯⋯;第一,⋯⋯,口/U,⋯⋯;其次,⋯⋯;第三,⋯⋯”。另一种是“第”“其”字头序次语,或“首先”“其次”“最后”等做序次语时,其后的标点使用不当,将序次语后的逗号误用为顿号。
汉字数字加阿拉伯数字的表达方法,适用于层次和序次较多的情况,但在使用中应注意序次语的层次和标点符号的标法。即:第一层是带有顿号的汉字数字,第二层是带括号的汉字数字,第三层是带下脚点的阿拉伯数字,第四层是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如:
一、⋯⋯
(一)⋯⋯
1.⋯⋯
(1)⋯⋯
采用这种表达方法常见错误有两种:一种是用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做序次语时,其后用顿号。例如,“1.⋯⋯”按照规定必须用下脚点。另一种是加括号的序次语后面加顿号或逗号。例如,“(一)、⋯⋯”“(1)、⋯⋯”或“(一),⋯⋯”“(1),⋯⋯”等。按照规定,加括号的序次语后面不用任何点号。
不过,这是序次语的一般顺序和用法,具体可根据文稿的具体情况选择从某一层序次语开始,选定之后应顺着该序次语的层次向下标示。使用较低层次的序次语之后不能再使用层次更高的序次语,但可以根据需要省去中间的层次,如“一、”后直接用“1.”。
五、不遵守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党政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坚持公文处理原则、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准确把握行文方向、以恰当的行文方式行文等,是公文处理中非常重要、最具实质性的内容。与之相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越级行文。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而实际工作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常常会收到市(地)一级工作部门,甚至是县一级工作部门越级报送的请示或报告,而公文内容并不属于“特殊情况”。二是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虽然关于“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定十分明确,我们时常看到这样一些公文,标题是((××X关于×XXXXX的报告,或是文中有请示的内容,或是在正文结束时写“特此报告,请批示”。分析其原因,是发文机关想借此“搭车”,让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其请示的事项,或是希望上级机关领导给个“批示”,得到“尚方宝剑”。三是对文中涉及多个部门职权内的事项事先未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导致实施起来遇到困难或引起部门之间的矛盾。
六、紧急程度滥用
紧急程度是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如果确实十分紧急,可在信封上标注“限时送达”;电报的紧急程度分四级:“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对于紧急程度的确定,是有一定要求的,如“特提”是指十分紧急必须立即办理。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要素,如果标注不准确,也可能影响工作秩序。从工作实践中看,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是紧急程度标低了,而是标高了。如,一般事项的公文被标成紧急,紧急事项的公文被标成特急,等等。我们时常会听到值班室或机要室的同志说,头一天深更半夜又被叫起来收文了,而所收的文有很多并不需要紧急办理。究其原因有二:一是领导的原因,不管什么时候也不管什么事,都要求“速办”;二是经办人的原因,抱着“把羊赶到别人圈里”的心理,认为把“球”踢出去,自己就踏实了。
七、密级设定随意
密级设定是一件严肃而科学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单位都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及国家秘密事项目录,并按此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设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其中就包括对所拟制的涉密公文进行密级设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对于公文的密级设定过于随意。一方面是有涉密内容的公文没有设定密级或设定密级不准确,这样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另一方面是无涉密内容的公文却设定了密级,不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
八、引文不规范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引用公文标题或会议名称不规范。引用公文标题或会议名称,在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完整,如果在后面的文中还要提到,可以用“以下简称‘X××X’”来指代。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又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引用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写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有的写成“中发5号文件”或“中央发5号文”,殊不知中发5号文件年年都有,不标明年份,就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年的5号文件。又如: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因为是在沈阳召开的,因此我们在口头上常讲“沈阳会议”,但写进文稿,就必须用规范的表述方法,即“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以下简称“沈阳会议”)。二是引用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包括文章)不规范。引用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引原文,这种做法必须忠于原文,完整准确地引用,不得随意删改字词,包括标点符号,而且引文必须用引号引起来。另一种是引用其主要内容,这种做法可以是略作删节、归纳等相关的文字处理,不加引号,但必须准确体现原文的主要精神,不得出于“为我所用”的想法,断章取义,任意歪曲。三是引用的文件和法律法规已失效。如,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0035号)。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2号)。而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2号)下发即日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0035号)即已自动废止。因此,我们在引用时,就不能说“根据中办厅字E2000]5号和国办发~2009]22号文件赋予国家信访局的职能”,只能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322号)赋予国家信访局的职能”。
九、文字表述不规范
(一)概念不准确。如常常见到文稿中有“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这样的句子,这个表述就不准确,因为“各级党委”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的将“信访工作机”写成“信访机构”,“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写成“信访法制化建设”。曾在某省信访工作杂志上看到一篇文章的标题为《创新信访机制,提高工作水平》,这个表述就有问题,主要是前半句“信访机制”,我理解这句话想表达的是“信访工作机制”,可能是作者为了工整对仗且避免跟后半句中的文字重复,省略了“工作”两个字,但这一省略,词意可就大不一样了,因为“信访”与“信访工作”是两个概念,“信访机制”与“信访工作机制”也相去甚远。有时不要小看就一个字,往往就因为一个字,意思就大大不同。如:“校园加固”,让人看了直迷糊,“校园”怎么加固?应该是“校舍加固”。还有一篇文稿中有这么一句话“××省政府多次作出批示”,一个机构如何会作出批示?应为“××省政府领导多次作出批示”。在信访业务文稿中,常常有同志把“养老金”写成“退休工资待遇”。不要小看遣词造句,这里面大有讲究。因为语言文字是有温度、有感情、有色彩的,不同的文字表述传递着不同的情感信息。比如,我们在文稿中写到信访群众,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信访条例中的表述,写成“信访人”,这是一种法律定义;或是按照我们通常所说的写成“信访群众”,而不要写成“访民”。又如,“群众来访”与“群众上访”的表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前者传递出我们对群众反映诉求的欢迎,后者多多少少显得有点冷漠甚至是“嫌弃”。
(二)常用口径错误。一些专用词是固定使用的,一旦写错,意思就不同了。如对于2010年信访工作的“三个工作重点”,有的同志写成“三个重点工作”或“三项工作重点”、“三项重点工作”,意思就有了偏差。还有一些词语在使用过程中与时俱进,发生了变化,我们一定要注意到这种变化。如党的十六大之前,我们使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概念,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2011年7月,我在审核一个材料时发现,其中还在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又如,有的机构早已发生变化,但仍写旧名称,如人事部早在多年前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直到现在,仍有同志写成“人事部”。还有一些口径是特指的,如“信访人”,是指来信来访的群众,但有些文稿却用于指信访干部,如“信访人精神”。
(三)单位、人员排序混乱。单位和人员如何排序是起草公文时经常遇到而又容易搞错的一个问题。其实,掌握了以下基本原则之后,排序就不是问题了。单位(省份、部委、司局)排序的原则是:先地方后部委;省份按照国家行政区划排序,部委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部委内设机构按照三定方案中司局顺序排序。人员排序的原则是: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排序,或按职,从高到低;或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或按所在部门先后排序。
(四)不注意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的不同。口头表达通常比较随意、灵活,显得生动,书面表达比较规范、严格,显得严谨;一些口头表达方式的句子、口气可以用在领导讲话稿中,但不应用在正式的文件中。如,讲到年份时,口语有时为图方便,会说“04年”(读成“零四年”),但写到稿子里时,就要写完整,写成“2004年”,否则容易造成歧义。比如说“l1年”,到底是指l1年时间,还是指20l1年年份?这都是不可忽略的细节。
(五)词语搭配不当。虽然有些词的词意相近,但并不能互相替代。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容易将它们混淆。如:“发扬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显然,“作用”是不能“发扬”的,而应该说“发挥”。又如:“在未办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应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加大协调’’应为“加强协调”或“加大协调力度”;“参观信访工作的发展历程”,应为“回顾信访工作的发展历程”。
(六)前后表述不一致。如前文讲成立“信访学会”,后文却成了“信访协会”;前文讲“各处”,后文却成了“各党支部”。我曾看到一篇文章,其中出现“信访干部”、“信访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多种表述;还有一篇文章,区区百字就出现了“信访人、上访人、上访群众、信访群众”四种表述。
(七)易混淆字词使用错误。字词的误用是公文写作中长期存在和普遍存在的“顽疾”,直接影响到公文的准确性。诸如“截止”与“截至”,“做”与“作”,“必须”与“必需”,“公布”与“颁布”,“制定”与“制订”,“法制”与“法治”,“反应”与“反映”,“绝不”与“决不”,等等,这些字词的词意相近,但又有区别,使用中的错误率相当高。如“截止”和“截至”,这两个词都是动词,都有“到⋯⋯为止”的意思,但“截止”是终止、结束的意思,而“截至”大多指一个过程、一件事情暂告一段落,并不是终止或结束。“截止”一般用在时间之后,如“展览到5月30日截止”。“截止”如果用在时间之前,就需要加一个介词作补语或名词性词语加冒号,如“展览截止到5月30日”或“展览截止日期:5月30日”。“截至”则用于时间之前,不能用在其后,如“截至7月3013,共有5000人参观了展”,不能写成“截止7月30日,共有5000人参观了展览”。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辨析,从而准确使用。
(八)错别字和多字漏字。这是公文审核中最常见的问题。虽然有的文稿已经过层层审批,但仍存在明显的错别字或多字、漏字。错别字中,有的是同音字、有的是打错了字或选错字。如:“承上启下”变成“呈上启下”;“深受启发”变成“身受启发”;“来之不易”变成“来之不
宜”;“上下联动”变成“上下连动”;“遵照”变成“尊照”;“抚养”变成“扶养”;“重要组成部分”变成“重要组织部分”;“鲜为人知”变成“显为人知”。多字、漏字中,有的是修改文稿多删了或少打了一个字,有的是打字时输入法有联想功能,本来是打一个字,却出来一个词。如:“各省、治区、直辖市”,少了“自”字;“各项指导标任务落实情况”,多了“导”字;“中央织部'’、“有针对的意见”,分别少了“组”和“性”字。出现这些情况,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拟稿人自身没有认真校对,也反映出一些参与审批的领导没有严格把关,相关的公文审核的规章制度没有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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