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计数据来看,世界上每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0万人死亡,1000万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至2%。我国的情况更不乐观。每年9万人左右,平均每天死亡250多人,相当于每天坠毁一架大型客机,更不用说损失巨大了。交通事故吞噬生命和财产对肇事者本人、受害者家属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一、交通事故对肇事者本身的危害

社会自然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车辆司机,要对自己的家庭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职业或驾驶过程中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

遵守纪律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违法必须是法律的强制性。司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遵守不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体现,而是驾驶行为的特殊性所必需的。司机违反道德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话,有三大责任。

1、行政责任

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将受到警告、罚款、临时扣减、拘留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形成因果关系的,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是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与事故同等责任;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赔偿额在30万韩元以上。司机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将受到3 ~ 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对于司机的上述“三大责任”,任何一方都可能对自己造成相应的伤害。承担行政责任,减少家庭收入,拖延时间和事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是承担赔偿责任,减少家庭收入,还让家庭一起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使日常生活变得尴尬,提高生活质量,无法改善。承担刑事责任,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同时,也会给现在的家庭、自己的未来、孩子的未来带来难以治愈的创伤。

重庆孙伟明无证、醉酒、追尾事故后逃逸、超速、双实线、连续撞上5辆车,夺去4人生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他的家人为他背负了111.7万元债务。南京“630”特大酒后驾驶肇事者张明甫,醉酒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撞上9名行人,撞上停在路边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期徒刑,同时家人也背着他,通过对上述责任的分析和案例说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交通事故对肇事者本人和自己家庭的伤害也很大。

二、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家属的危险

从这篇文章的开头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数量对数万户家庭造成的损失很容易看出。具体来说,可以理解为:

1、对伤者家属的危害。

车祸造成的受伤后,受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失去了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分散了家人的精力和时间,延缓了升学、晋升、就业等机会。最终赔偿也只是对伤者直接损失的补偿,不能弥补其他方面的间接损失。

2、对残疾人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造成障碍后,损害程度越来越大,受害者致残,个人美好前景丧失,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丧失,严重者死亡为止。交通事故给受害者个人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家人带来麻烦和痛苦,进一步增加家庭医疗费支出,增加家庭日常支出,使受害者的家庭失去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使受害者家庭不完整。

3、对死者家属的危害。

车祸致人死亡后,使原来完整的家庭瞬间残废,失去父母的孩子从此得不到应有的爱,失去亲人的痛苦和阴影,将与他们一起成长,难以治愈的创伤会影响或改变他们的未来。失去子女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一辈子的付出都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晚年丧子,中年丧妻”对传统中国人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灾难。

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受害者郑林的母亲袁女士在张明甫的刑审休庭期间问道:“有钱就了不起吗?”哭着喊。赔偿吗?生命可以赔偿吗?可怜我的女儿.“我希望他赔偿这三条命。“她的哭声和呐喊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所受伤害的一小部分,心中的伤害将是永久性的!

三、交通事故对物品的危害

这里的物产意义是指事故现场受损或受损的各种物质。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设施、通信设施、管道设施、供电设施等可能会发生损坏,如果这些设施受损,庚子将部分丧失原来的作用和功能。中子完全报废,丧失原有的一切作用和功能,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化学危险品运输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也容易发生爆炸、泄漏、污染等二次损伤。2005年3月29日下午6时50分,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一辆载有液氯的油轮与卡车相撞。随着“砰”的一声,液氯大量泄漏和燃烧,道路附近3个村庄的居民遭受重大伤亡,28人、350人住院,数万人撤离,这是典型的交通事故对物品的危害!

四、交通事故对社会的危害

不管是造成人员伤亡还是水害。

坏,都将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对于在事故中受伤的及死亡的人员和受到损坏的财产而言,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引起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在事故中受伤及死亡的人员受到损坏的财产,就可以继续为社会发挥效益;与此同时,交通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医院组织医务力量抢救伤者,消防参与救援等等需要增加社会成本,事故现场导致交通受阻或中断也会对国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

另外,对于责任主体一时难以确定或确定后无力赔偿,甚至连最基本的抢救费用都无力支付的肇事者,由于司法途径漫长、程序繁琐,受伤害人员或其家属往往容易产生急躁情绪,甚至出现上访、封路等过激行为,而过激行为的出现,势必公安等相关部门就要介入,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变,也浪费了原本就比较紧缺的警力资源,同时还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所有这些,无论是对经济发展还是吸引外资都是不利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破。面对生命,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杜绝任何侥幸,平安是福、是财富,拥有了平安就拥有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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