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是结婚时创作非常茂盛的时代。例如,被称为“诗城”的杜甫就是其中重要的诗人之一。[1]根据傅基龙《读杜心解》,杜甫现有结婚诗35首左右,在盛唐诗人中仅次于李白(50多首),位居第二。通过对这些诗的全面考察,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杜甫结婚诗的艺术风貌、表现手法、审美趣味等,更重要的是可以窥见杜甫“一辈子两次婚姻”的婚姻事实。对此,我将进行具体讨论。
第一,杜甫与英结婚的时间和英的卒年。
关于杜甫和英结婚的时间和当时两人的年龄有多大,唐依强之后历代杜诗研究者和各种《杜甫年谱》都没有提到。文一渡《少陵老师年谱会笺》、冯智《杜甫传》、周冬云《杜甫叙论》等。只是四川人民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四川文史馆编《杜甫年谱》包含开元29年内“与第一夫人结婚,约一年”。据此,为什么《年谱》什么也没说。尽管如此,随后郭沫若《李白与杜甫》、陈怡烨《杜甫评传》这两本书都得出结论:《请与夫人英结婚》、《开元29年他们结婚时,杜甫30岁,英19岁左右》。这个结论其实是不可信的。原因是任何材料都支撑不住。纯粹是《杜甫年谱》的臆测引起的。此外,《杜甫年谱》的这种臆测与史实严重冲突。
Koduo 《通典》卷59财政官元年2月赵云[2]另外《新唐书食货志一》有云:“(开元)22年,赵南15女13人以上要嫁人。周璇的三位登上了户籍等庸,通过采访,认为复杂的真实存在、道知事、治安是最上课的。”[3]这两份资料中所载的实际上是李唐王朝在初、盛唐时期执行的两篇《婚姻法》。从这两篇《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杜甫与英结婚的一年不能推迟到开元22年以后30岁以后的开元29年。《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的“赵”的内容实际上是唐玄宗即位后颁布的《新婚姻法》,如果说杜甫的父亲当时是奉天令职,[4]相当于奉天县是京畿县,杜氏家族一代“没有坠落的小业”,那么这就是开元22传统说的杜甫出生年月,开元22年杜甫23岁。
开元22年年轻芳龄几何?要想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英某的卒年进行具体的考察。原职《唐故检校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有云。“(博)扁舟下荆楚,于卒,女装岳阳人,享年50余具。夫人洪农英女,父亲说:“时隔四十九年,四十九年是萧京。”[5]其中“49年后结束”是英某的享年,由此可见英某活了49岁。但是出生在年轻的几年?那死亡又是哪一年?对此,原职在《杜君墓系铭》之间没有加载任何一个。两家汇集了《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首诗,为考察英某的卒年提供了重要线索。那首诗有云。
饭增加了香味,朋友来了,有喝醉的泥。
今生不俗,方法报答妇产科。
弃龙《少陵编年诗目谱》 (《读杜心解》册数)将这首诗编纂了大历两年,年,杜甫在漳州。漳州的杜甫在诗中称他的妻子为“山处”,这是相当值得注意的。这是杜甫在日历两年前与他妻子相关的近30首诗中称他妻子的主要是《老妻》,如《老妻看我的颜色相同》(《百忧集行》)、《老妻画刊》(《江村》)从天宝14年冬天(见《自阆州领妻子欲赴蜀山行》年)到天宝14年到台历2年13年,杜甫在诗中称英为“老妻”已经13年了,为什么在《寄题江外草堂》诗中修古,除此之外,在现存的1400多首杜诗中,杜甫还被称为“山妻”杜甫为什么在这首诗中称他的妻子为“山处”?这个“山处”又是为了谁?其中内情又在哪里?凡此种种,历代注释家都没有说。虽然这个“山处”仍然是英,但如果英的“父亲是萨农小经”,萨农小经的品系在当代是“四品”,那么[6]这个“山处”显然很难与英的身份相吻合。因此,“山处”决不是为了萨农小京杨毅的女儿英某,两会有《自奉先县咏怀五百字》首诗,几乎都是建院两年前后编制的,但也没有什么不说话编制团的依据。只是相互因袭造成的。这种“陋习”造成的后年肯定不可信。诗曰:
结构很小,哀音怎么能打动人。
草根不稳定地吟诵着,在床底下相亲。
很久没有客人流泪了,所以妻子直到早上都很辛苦。
感谢悲伤和紧急的管理,李舜臣。
前四句写织物,后四句写人,写文章的人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写人。傅志龙《少陵编年诗目谱》在《爱音是多么动人》的前四句中,认为“爱音”是“诗的主”,并说“音是编织的”。“[7]而且,在写文章的最后四句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高妻难和早晨”一词。王锡石《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册三叉戟说:“高妻”,已去的妻子也有。[8]这位“已去的妻子”是谁?杜甫为什么要借用诗中编织的“爱音”成为“诗之主”?参与此事的杜甫在《促织》诗中将妻子称为“山处”而不是“老处”,因此被称为“高处”,意思是“英”。对此,“早晨”一词还可以支持这一点。详细的诗意,“艰难的早晨”
的主人为杜甫,若这“已去之妻”不为杨氏而为她人,杜甫又何得为之无法入眠而“难及晨”呢?很显然,因杨氏已卒,杜甫怀之甚殷,而加之秋月促织的“哀音”又是那样的令人悲伤,故尔杜甫才怀之一夜而难盼天明。即是说,我们从杜甫夔州诗中的“老妻”、“故妻”、“山妻”这三种不同的称谓之中,乃可窥知杨氏之卒当在大历二年秋前,也即是年的春夏之间的。上引元稹《唐故检校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既明言杨氏“四十九年而终”,现又知杨氏之卒在大历二年秋前,以此上推“四十九年”,为开元七年,亦即公元719年。这就是杨氏的生年。由开元七年至开元二十二年,其间凡十六年,即杨氏与杜甫结婚时芳龄十六。而杨氏的这一年岁,正与开元二十二年“诏”中的“女十三以上得嫁娶”甚为一致。
对于杨氏的卒年,旧说大都认为在大历五年之后,即杜甫病卒湖湘时杨氏尚健在人世,理由则为杜集中《入衡州》、《逃难》二诗之所写。其实,据此二诗而认为杨氏卒于大历五年之后者,乃是经不住材料的检验的。旧说之所以作如是认为者,主要是因《入衡州》诗中“远归儿侍侧,犹乳女在旁”两句所致。在持此说者看来,这十字之所写,是杜甫“晚年又生一女”(施鸿保《读杜诗说》)之证,杨氏即生此女,则其斯时自然尚未谢世。按此说实乃不妥。据浦起龙《少陵编年诗目谱》可知,《入衡州》诗为杜甫作于大历五年六月,时杜甫已为五十九岁,诗中所言“乳女”即以两岁计,则其生年就当在大历三年春之前后,是年,杜甫五十七岁(以传统生年计)。试问:晚年多病缠身、且年已届五十七岁的杜甫能生此“乳女”吗?此为其一。其二,杜甫在大历三年春出峡江后,曾先后于江陵、公安暂寓一时,然遍检杜集中此期之诗作,其中却并无杜甫生“女”之载。由是而观,可知《入衡州》中的这两句诗,是不能用以证实杨氏大历五年尚未谢世的。
关于《逃难》一诗,仇兆鳌《杜诗详注》据其中“涕尽湘江泪”五字,而认为系杜甫作于大历五年。此诗作年既在大历五年,而诗中又有“妻孥复随我”一句,则表明杜甫是年“逃难”时其“妻”乃随从之。既随从,就自然是不曾谢世了。按此诗开首有云:“五十白头翁,南北逃世难。”若以仇说为是,则诗就应为“六十白头翁”(以旧说言,大历五年杜甫已为五十九岁)而不得言“五十白头翁”了,可见仇氏之说乃非。正因此,浦起龙《读杜心解》乃作笺云:“肃宗上元二年,公年五十,时周流蜀中。注家释世难者,以是年段子璋反东川当之。公值难甚多,何举此耶。盖公自乾元二年,客秦入蜀,时年四十八,是为逃难之始耳。言五十,举其成数也”。[9]按浦起龙之说良是。所以,《逃难》一诗与《入衡州》诗一样,也是不能证实杨氏之卒,乃在大历五年之后的。
综合以上考察,可作如是结论:开元二十二年,杜甫与杨氏结为夫妻,时杜甫二十三岁,杨氏十六岁。杨氏生于开元七年,卒于大历二年春夏之间的夔州。自安史乱始,杨氏随杜甫“南北逃世难”,备受艰辛,故杜甫于诗中多以“老妻”称之,其大历二年卒后,杜甫曾写《促织》一诗以怀之。旧注系《促织》一诗于乾元二年或基前后之年者,误。
二、杜甫续弦再娶与“山妻”的真实身份
对于以上结论,我们还可在考察杜甫续弦再娶时予以更进一步的证实,并可藉之以弄清楚杜甫笔下那位“山妻”的真实身份。在现存的有关杜甫婚姻问题的文献资料中,有两个方面的材料是可以用以直接证实杜甫在杨氏卒后曾经续弦再娶这一婚姻事实的:材料之一为杜甫的两首诗,材料之二是宋人的一篇《墓志铭》。即其一为内证,一为外证。先看属于内证的杜甫的两首诗。其一为《简吴郎司法》:
有客乘舸自忠州,遣骑安置瀼西头。
古堂本买藉疏豁,借汝迁居停宴游。
云石荧荧高叶曙,风江飒飒乱帆秋。
却为姻娅过逢地,许坐曾轩数散愁。
此诗写一位“吴郎司法”自忠州“迁居”夔州,杜甫借其瀼西草堂以寓居,并与之同“坐曾轩”赏玩秋江之情事。杜甫之所以对这位“自忠州”而来的“吴郎司法”如此热情并坦诚以待,是因为其“却为姻娅过逢地”之故,也即杜甫与这位“吴郎司法”乃为诗中所言之“姻娅”关系。“姻娅”又一作“姻亚”,《尔雅·释亲第四》云:“两婿相谓为亚。”据此,可知杜甫与这位“吴郎司法”乃为“两婿”关系。若借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连襟”。正因为二人具有如此关系,所以杜甫后来在离夔出峡时,即将其在夔州所购置的房产等悉数送给了这位曾经任过司法参军的“吴郎”。其二为《送高司直寻封阆州》一诗,其中有云:
与子姻娅间,既亲亦有故。
万里长江边,邂逅亦相遇。
长卿消渴再,公干沉绵屡。
清谈慰老夫,开卷得隹句。
此八句为节选。其之所写,据浦起龙《读杜心解》卷一之六的笺释,可知是专门针对诗题中那位“高司直”而言的,而杜甫于诗中又明说“与子姻娅间,既亲亦有故”,则杜甫与这位“高司直”亦为“两婿”关系,乃可论断。又据诗中“司直非冗官,荒山甚无趣”两句,并以之合勘杜甫在夔州写此诗以送之实况,知这位“高司直”乃为夔州人。
这两首诗表明,时暂居夔州的杜甫,乃与“吴郎司法”、“高司直”均为“两婿”关系。换言之,据这两首诗中的“姻娅”一词,可知杜甫之妻与此二人之妻乃为姊妹关系或者从姊妹关系。而杜甫在夔州能与一位忠州人(“吴郎司法”)和一位夔州人(“高司直”)结为“姻娅”者,则其妻显然是非为杨氏而应是那位“山妻”的。这是因为,作为“司农少卿”杨怡之女的杨氏,无任何材料可证其有姊妹或者从姊妹曾下嫁忠州人“吴郎司法”与夔州人“高司直”,而一部杜诗亦无只字言及此事。藉此而观,可知杜甫在夔州之所以能与“吴郎司法”、“高司直”二人结为“姻娅”者,乃皆因那位“山妻”而使然。
再看属于外证的宋人的《墓志铭》。北宋文学家吕陶《净德集》有《杜公墓志铭》一文,其中有云:“甫初娶司农少卿之女……”《宋史》中吕陶有传:今四川成都人,与王安石同时。其于《杜公墓志铭》中明言杜甫之于杨氏为“初娶”者,则杜甫曾经“续娶”乃绝无疑义。吕陶的《杜公墓志铭》虽然记载了杜甫于杨氏为“初娶”这一事实,但却不曾于其中言杜甫“续娶”之事者,揣度之,当是因认为杜甫的这位续弦乃非“官家婚”的缘故。唐人重官婚,这在白居易诗中乃有多处表述可证,如其《朱其村》(《白居易集》卷十)中的“世法贵名教,士人重官婚”即为其例。而此,也是导致韩愈《柳子厚墓志铭》、刘禹锡《为鄂州李大夫祭柳员外文》均不载柳宗元在永州曾续弦再娶事实的原因之所在。元稹《唐故检校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之所以未载杜甫续弦事者,亦可作如是观。此则表明,杜甫续娶的这位“山妻”,乃并非为夔州当地的官家之女。
以上由内证与外证所构成的事实,已使得杜甫在夔州之续弦再娶已甚为明晰。而这一事实的存在,又是对杨氏卒于大历二年秋前之夔州的最有力佐证。
下面再来揭开那位“山妻”的面纱,以弄清楚其真实的身份。杜集中有一首《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诗,既有助于我们对杜甫续弦再娶的事实作更进一步之认识,又对弄清楚“山妻”的身份具有关键性作用。
把玩诗意,可知这首诗共写了四个人物,即“郎”、“丈人”、“卓女”与杜甫本人。我们只要弄清楚了这四个人在诗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四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则此诗之“旨”就可迎刃而解。
先看“郎”。“郎”在诗中的出现,是因“卓女近新寡”而导致。这是一个有着如司马相如一般才华的年轻男子。诗的第三段之所述,就是关于“卓女”与这位“郎”的婚姻概况,二人的结合,在杜甫看来,是有如“银汉会双星”那样亲密无间的,而“卓女”又是一位极贤惠的少妇,她不仅“客来洗粉黛”,而且“日暮拾流萤”,为“郎”的科举成功亦作出了不少努力,尽到了一个妻子所应尽的职责。然而,当这位“郎”一旦金榜题名之后,即将贤惠的“卓女”予以抛弃,以致使“卓女”因此而成为了一位“新寡”。
次看“丈人”。“丈人”即诗题中的那位“薛十二丈判官”。这位“薛十二丈判官”虽然与“卓女”非为夫妻,但他却与“卓女”具有很亲近的关系,这从诗中“休辩渭与泾”即可准确获知。“薛十二丈判官”在杜甫面前一个劲要辩明的“渭与泾”究竟指什么呢?结合“卓女”与“郎”的离异情况看,可知其所指乃为“卓女”被“郎”抛弃之事。“丈人”认为,“卓女”之所以成为“新寡”,完全是因“郎”贪图富贵、忘恩负义所导致,与“卓女”本人是毫无关系的。即是说,在“丈人”看来,“卓女”的被抛弃而成为“新寡”,责任在“郎”而不在“新寡”。由是而观,可知“丈人”非但不是“卓女”的再婚丈夫,而应为其亲属中的一位长者。若如冯班所言,“卓女”为“丈人”的妻子,试想,哪有刚结婚的丈夫当着他人之面一个劲说自己妻子是被人抛弃之理呢?
再看杜甫本人。当“丈人”在杜甫家中愤愤不平指责“郎”的忘恩负义时,杜甫的态度却是那样的冷静,他在劝“丈人”安坐不要气坏了身子后,还用龙蛇本为同类还相互格斗来比喻夫妻间的离异乃为常事。而且,杜甫还举出了古代帝王向来以“轻刑”宽恕罪犯的道理,来说明对年青人的离异也应宽容以待。因为年轻人大都有“不安本土”的特点,只有像他老头子才能滞留在夔州这样的孤城里。杜甫的这番劝慰,其本意旨在说,“郎”因“荣华”而去,就让他去吧,何必要这样愤愤不平而与之计较呢?
明白了诗中各人物之间的关系,对于弄清楚此诗之“旨”是颇具助益的。全诗主要采用了赋的表现手法,于六个段落之间共叙写了上述四个人物之间的关系。其中,第三段专写“卓女”,第四段专写杜甫本人,这两段虽然明写了两个人物,实际上还暗写了“郎”,故实为三人。在手法上,两段采用的是对比,即“卓女”与“郎”未离异时是如何郎才女貌,而寓居于夔州的杜甫本人则是“老夫自汲涧”,既“卧病”又“为农”,且在生活上是“苦厌食鱼腥”换言之,杜甫在这两段诗中通过对比,认为自己既无法与“郎”相比,也不能与“卓女”并论。而紧接着在第五段中,杜甫又插入了一个巫山神女与楚襄王幽会的故事,并于最后以“千秋一拭泪,梦觉有微馨”为段末作结。这位“拭泪”者为谁?是楚襄王?是“薛十二丈判官”?是“卓女”?是诗内典故中的那位“令威老丁”?都不是。那么究竟是谁呢?其实就是“梦觉有微馨”的诗人杜甫自己。既如是,则我们将第三、第四、第五这三段联起来进行观照,其“旨”就甚为明晰了。第三段写“新寡”的“卓女”是如何的贤惠,第四段写杜甫眼下的处境是如何的窘困,第五段在对“卓女”及“郎”与杜甫的对比后,运用虚实相兼的手法,既写了巫山神女与楚襄王幽会的传说,又写了杜甫在睡梦醒来时于“拭泪”的同时能闻到“余香”。由此看来,这位“新寡”后的“卓女”之丈夫,不是别人,正是杜甫本人。
“卓女”与杜甫的结合,功在“薛十二丈判官”的“牵线搭桥”,所以,杜甫便在诗的第二段中对其进行了大力称颂。明乎此,则“薛十二丈判官”当着杜甫的面一味指责“郎”的无情无义之举,也就十分容易理解了。而从民俗学的角度讲,替“新寡”女人找夫家的媒人一味指责其前夫如何,也是极为常理中的情事。正因此,杜甫于诗的第一段中乃对“好鸟”进行了着力描写。这段诗中的“好鸟”,其实并非为大自然实实在在的鸟,而是杜甫在以“好鸟”喻指“卓女”。“好鸟”的“羽毛净白雪”,是杜甫借以写“卓女”的清白无暇,也是为第三段极写“卓女”贤惠张本,并为第六段写“薛十二丈判官”“休辩渭与泾”设下了伏笔。而这“好鸟”又“举翩唳孤亭”,“孤亭”者,杜甫时在夔州之寒舍,“好鸟”蒙“主人”即“薛十二丈判官”的撮合,而使之栖息于“孤亭”即杜甫的寒舍,表明“卓女”与杜甫已成为了夫妻。而这位“卓女”,就是《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一诗中的那位“山妻”。
三、结语
以上的考察与对《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一诗的笺释表明,暂寓于夔州的杜甫在其原配杨氏卒后,乃确曾在友人“薛十二丈判官”的撮合下,与夔州当地一位“新寡”的女子再婚。杜甫之所以在《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一诗中以“卓女”喻之,一则是在用典,另则是认为这位“新寡”的少妇有如当年的卓文君那样贤惠。但由于这位“卓女”是一位土生土长于山城夔州的“新寡”,所以杜甫又在《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一诗中以“山妻”称之。称“卓女”为“山妻”,虽然表明这位“新寡”的少妇为山城夔州人,但其却与有“斗酒学士”之称的王绩在诗中称其妻为“野妇”、“野妻”的意趣相同,皆为表明夫妻关系的亲昵之称。所以,“山妻”之于“卓女”而言,乃为一种昵称。
在杜甫的婚姻史上,其“续弦再娶”的事实之所以不为后人所知者,究其原因,主要应为元稹在《杜君墓系铭》中不曾将其写入之故。然而令人深感欣慰的是,于元稹后200多年的吕陶在为杜甫后人写《杜公墓志铭》时,却为我们透露了这一重要信息,致使杜甫“续弦再娶”的历史真实终于能大白天下。弄清楚了杜甫的这一婚姻事实,对于其晚年思想变化的把握,对于其夔州与湖湘期间生活的全面认识,以及其集中若干诗作的重新系年与理解等,都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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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2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248(2009)06-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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