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流传的“郑州奔驰车主堵塞了地下停车场出口,导致地下停车场内25辆轿车被淹”的真实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关注。

但我们发现,网友大多讨论的是奔驰车主的道德问题和受损车辆的赔偿问题,而对奔驰车主的刑事责任问题,并没有过多进行分析。

作为刑事律师,我们认为本次事件蕴含的刑法问题意义重大,值得深入探讨。经过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奔驰车主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就从刑法的视角来分析奔驰车主可能面临的的刑事责任问题。

01.

奔驰车主为什么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文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取决于三个因素: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毁坏行为;犯罪对象是否为财物。可见,在本次事件中,只要奔驰车主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有毁坏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一)奔驰车主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通过分析网上流传的消息,结合郑州突降暴雨的事实,完全可以认定奔驰车主主观上存在故意,而并非过失,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郑州突降暴雨,奔驰车主将爱车驶出地下停车场并停在停车场出入口最高点的位置,目的就是避免自己的爱车被暴雨浸泡。说明奔驰车主对地下停车场即将被暴雨浸泡,停车场内的车辆即将被暴雨淹没这一紧急情况,完全能够预见。

2、该地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奔驰车主将爱车停放在停车场出入口拒绝驶离,显然会造成停车场内其他业主的车辆无法驶出,其他车主的爱车大概率会被暴雨浸泡,奔驰车主作为小区业主,对客观存在的风险同样能够预见。

3、暴雨期间,小区已停电,其他业主为了能将爱车驶离地下停车场,爬步楼梯至奔驰车主居住的高楼层,苦苦央求奔驰车主将爱车移走,说明当时情况非常紧急,不立即将奔驰车挪走必定造成他业主爱车被雨水浸泡。

基于以上理由,足以证明奔驰车主明知堵死停车场出入口的行为会导致其他业主的爱车遭受雨水浸泡而发生损失,但奔驰车主为了自己的利益,置其他业主的利益于不顾,主观上显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二)奔驰车主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

“实施”犯罪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可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妻子明知家中意外发生火灾,明知丈夫在屋内无法自救,却故意将房门锁死,最终导致丈夫无法离开而被烧死,妻子故意锁门的行为其实就是杀人行为。

本案中,奔驰车主堵死停车场并拒绝驶离的行为与妻子故意锁门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02.

奔驰车主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财产犯罪,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数额就是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在本事件中,被泡车辆的直接损失数额将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总的来说,就是先对泡水前的车辆的价值进行鉴定,再减去车辆修理费费用,再对汽车被泡水以后的价值进行鉴定,之后就能得出具体损失金额。

例如:被泡的宝马车正常市场价格是70万,泡水后维修费用花去10万,该车修好后,评估价降低至35万,那么宝马车主的直接损失金额就是45万;如果某些车辆维修费用过高,没有维修价值,车辆直接报废的话,那么车主的直接损失就会根据泡水前的市场价值减掉泡水后的残值确定。另外,被泡车辆内有其他财物因泡水而受损的,同样要计入损失数额。

据悉,由于奔驰车主堵死停车场出入口,导致地下停车场25辆轿车全部被暴雨浸泡。那么,奔驰车主的犯罪数额是25辆轿车的损失总额吗?

并不一定,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停车场被淹之前,25位车主全部到达现场,而奔驰车主拒绝驶离,则奔驰车主的犯罪数额是25位车主的直接损失总额;如果有部分车主因出差在外,在爱车被泡之前无法赶回小区,那这部分车主的损失就不应计入奔驰车主的损失金额,原因是即使奔驰车主不堵死停车场,这部分业主的爱车同样会被暴雨浸泡,奔驰车主的行为与这部分车主的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奔驰车主的犯罪数额,有可能是25辆轿车的损失总额,也有可能不是,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但不管怎样,赔偿25辆轿车的损失,对绝大多数家庭来说,绝对是一笔天文数字。

03.

奔驰车主被判有罪的话,刑期会是多长?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第一档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二档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也就是说,本事件造成25辆私家车被雨水浸泡,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五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如果奔驰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04.

奔驰车主怎么做才能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在涉嫌犯罪、刑事风险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的情况下,奔驰车主要怎么做,才能将自己的刑事责任降至最低呢?

1、主动投案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见,在本事件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奔驰车主有机会减轻处罚的唯一途径。如果不成立自首,那么最终量刑不可能在三年以下,但如果奔驰车主和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话,从犯的刑期很有可能在三年以下。

2、赔偿受害业主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除了成立自首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从轻处罚。

由此可见,如果奔驰车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额赔偿受害车主经济损失,与受害车主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的话,法院也有可能对其适用缓刑。

当然,奔驰车主也可以积极赔偿受害车主的经济损失,受害车主得到赔偿后,很有可能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没人报案的话,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立案追究。毕竟,警察叔叔工作非常繁忙、非常辛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没人主动报案的话,公安机关也有可能不主动追究。

05.

奔驰车主及其家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由此可见,奔驰车主与家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取决于是否与家人商量、是否应家人要求、是否受家人教唆才将爱车堵在停车场出入口。如果堵车一事是经过车主与家人共同讨论后一致作出的决定,则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当然,如果奔驰车主自行决定停车在停车场出入口以后,在暴雨淹没停车场之前,其他业主要求其驶离时,其与家人协商后坚持不挪车,这种情况下,其家人也有可能构成“事中参与”型的共同犯罪。

06.

奔驰车主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提出无罪辩解?

《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授权人们在出现紧急情况、迫不得已时,用牺牲较小的权益来换取更大更重要的权益。

从本事件看,奔驰车主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紧急避险。奔驰车主为了自己的爱车免受暴雨浸泡,驾车驶离停车场,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其不应该为了避免自己的一辆爱车免受浸泡,就把其他业主多达25辆轿车的逃生通道堵死,这样的行为与紧急避险制度背道而驰。

可见,如果奔驰车主非要用紧急避险来作无罪辩解,只是自说自话而已,根本就站不住脚,不可能得到支持。

结束语

刑法是国之重器,但很多人却误以为犯罪和刑罚距离自己非常遥远。作为刑事律师,我们始终认为,刑法如同空气,无处不在,它在保护我们的同时,更在约束我们的一言一行。很多时候,我们距离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一个冲动的决定,一个错误的选择,就有可能触犯刑律,失去名誉、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在刑法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你的无知,你的任性,就对你网开一面!

很多人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家,都忌讳与刑事律师交朋友,误以为刑事律师的出现,是个不好的预兆,这是对刑事律师的一种非常严重的偏见。试想,如果奔驰车主有一位刑事律师朋友,他在作出堵塞停车场出入口的决定之前,打个电话咨询几分钟,完全就可以避免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的风险。

所以说,大家不仅要有律师朋友,更要有刑事律师朋友。毕竟,钱没了可以再挣,生命和自由可是无价之宝!

作者丨韦承周

排版丨岛岛

校对丨deer

审核丨老斑鸠、橙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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