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人网4月23日新闻(记者吴宇奇)近日,西安奔驰维权W女士(化名)与奔驰达成赔偿协议后,立即获得了别人的威权。
据网络爆料称,西安坐奔驰引擎盖上哭诉维权的女车主W女士实际名为薛某某,涉嫌拖欠700多万元款项并逃逸。
本刊记者就此采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章武律师。刘章武律师认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W女士向奔驰维权,和她本人被债权人催债,这是两个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的事情。”
刘章武律师表示,根据现有信息和法律规定,W女士已经与奔驰公司达成协议,可以肯定的是:W女士作为消费者,当她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她当然可以利用法律和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主张她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W女士的维权行为也获得了成功。
W女士被催债一事,刘章武律师认为,如果W女士确实是以违法转移资产为目的设立公司,并实施了诈骗活动,那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予以立案调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章武律师说,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不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则属于私法范畴—“法无禁止皆可为”,W女士以其武汉的公司参股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竞集”),股份占比为75%,而另一股东占比10%却是法定代表人,这并不违法;同时,上海竞集的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人民币,这也并不违法;而且,W女士以其武汉的公司只要完成了出资,并以其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当然不能因公司负债而限制W女士购买奔驰车。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的合作款是否被非法挪用,这是值得债权人特别留意的法律问题。其余,我并不认为W女士有违法行为。”刘章武律师如此表示。
稿件编审:贾宝元 编辑: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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