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奔驰失控门”等了数月,第三方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

新京报报道,第三方鉴定意见书认定,2018年3月14日在连霍高速行驶过程中,排除脚垫卡滞导致失控的可能性、排除定速巡航功能开启状态下ABS(制动防抱死系统)或ESP(车身电子稳定系统)起作用的可能性,确定驾驶员至少未采取通过将电子挡杆拨入N挡的方式进行强制关闭定速巡航功能操作;结合车辆制动系统、巡航系统均工作正常、无故障的客观事实,综合认定车辆不存在失控情况,排除车辆行驶速度高于2千米/时,打开车门实现车辆降速的可能性。

应当说,这是一个值得尊重的第三方鉴定结果。之前,尽管从北京奔驰到广大网友、汽车圈大v、有关媒体,都对当事人所称“无法解除定速巡航”“提示断电、熄火,使用电子手刹等方式对车辆制动,但并没有任何效果”等说法提出质疑,但从权威性和独立性来说,都不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面”。

无论对涉事车主,还是北方奔驰、汽车销售店家来说,这份鉴定结论分量都如有千钧。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摆在面前的这份第三方鉴定结果,为奔驰车的生产与销售方的权益保护,构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护藩篱,也从专业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法律层面,对涉事车主的若干“说法”构成了否定性评价。具体到第三方审判、行政执法等实践中,这份第三方鉴定意见书,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如果按照之前车主“说法”,之所以“生死时速”,全部责任在于所涉车辆的生产与销售方。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然而,第三方鉴定结果的出炉,则从科学高度推翻了上述“说法”。既然“车辆制动系统、巡航系统均工作正常、无故障”“不存在失控情况”,也意味着有关方面可能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也因此,对于涉事车主,责任查究才刚拉开序幕。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以时速120公里在高速上行驶一小时,迫使交警采取紧急措施,类似“强行冲卡”“高速超速”“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行为,即便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作出罚款、扣分等处罚。如果存在“谎报警情”行为,还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除了行政处罚外,涉事奔驰车的生产者和销售方,还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如果涉事车主指称奔驰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就会涉嫌侵犯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犯罪。尽管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可能还达不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程度,但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有关企业,至少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名誉权损失、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

第三方鉴定出炉,“奔驰失控门”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由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介入,彻查“定速巡航控制关闭”“行车记录数据丢失”等“番外篇”真假。当然,作为涉事车主,还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申请重新鉴定,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救济手段。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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