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加油站吸烟后点燃加油机被判刑

据了解,赣州法院网络新闻称,加油站附近聚集了很多可燃气体分子,细微的火星会引起爆炸,因此加油站禁止吸烟。

然而,却有的人现场抽烟还不听劝,扬言要点燃加油机。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傅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奔驰车到中国石化潭东加油站加油。在排队加油时,傅某因倒车撞上邬某车辆,两人发生争吵。接着,傅某便在加油站抽烟。在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后, 傅某反而不听劝,故意将烟头扔向加油站加油区,并走向加油机点燃打火机,威胁要将其点燃。加油站工作人员见状将烟头踩灭并报警,后傅某驾车离开了现场。经鉴定,送检的“中华牌香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男性个体DNA,与傅某的血样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在营业中的加油站以点打火机、扔烟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傅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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