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认为城市周围的这条裂缝会引起事故。
孙女士的福特汽车,左前轮轮胎开裂,轮毂擦伤。
路开得好,突然颠簸起来,轮子爆炸了。
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人会选择走保险,尽快解决。在南京绕城公路上遭遇此事的市民孙女士,觉得自己没错,是路面不平整导致的险情。为此,孙女士决定起诉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她花了一番工夫取证,并向法院提交诉状。近日,孙女士收到了正式立案的通知。
【高速惊魂】
轮胎突然开裂,查看发现后方路面有一条裂缝
8月6日晚9点40分左右,下班后的孙女士驾驶一辆福特车从庐山路上绕城公路G42段,在接近铁心桥加油站的地方,行驶在右数第二个车道的她突然感到震动了一下,紧接着整个车身就向左倾斜,“人坐在驾驶座上明显感到整辆车歪了。”孙女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当时觉得情况不妙,赶紧停在应急车道上,并下车查看。她发现,自己驾驶座这一侧的车轮,轮毂出现了擦伤的现象,而车胎直接裂开了。
孙女士觉得,自己是正常驾驶,怀疑车轮受损是不是碰到了什么异物。“沿着路线往回走,很快发现横亘在路面上有一条裂缝,目测宽度和深度近20厘米,还可以看见里面的钢筋。”
孙女士的车被从绕城公路上拖走
同时还有其他车主“中招”,轮毂几乎裂开了
无独有偶。孙女士注意到,在她停在应急车道时,还有一辆安徽马鞍山牌照的宝马车,也慢慢停在她前方。孙女士询问宝马车主得知,他刚才在同一条车道行驶,也发生了类似的现象。不过,宝马车的受损情况更严重。在孙女士出示的现场照片看,这辆宝马车左前轮的轮毂几乎完全裂开,出现了一道十几厘米长,几厘米宽的裂口。
两人赶紧联系交警部门和救援人员,将车从高速上拖走,孙女士的福特车一直到当夜11点多才修好。“事后我和宝马车主联系,得知他修车轮花了8000元。我的损失相对比较轻,但要让我自认倒霉,觉得难以接受。”孙女士认为,路面上的那条裂缝就是导致轮胎破裂的原因,而且当时周围没有路灯,裂缝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道路管理部门应该为事故承担责任,如果在白天车流量较大时,可能会更危险。”
【车主维权】
道路养护责任为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交管部门也出具了文书
事后,孙女士前往交警部门办理证明文书。扬子晚报记者在这份《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上看到,孙女士写道“……下车查看后,发现是路中道路裂缝所致……”。在陈述结尾,交警部门签字“已报备”,并盖上了“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的公章。
与孙女士同时遭遇事故的宝马车,其轮毂出现严重开裂
孙女士在网上搜索发现,绕城公路的养护单位为江苏省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同样,记者在南京市公路管理处的官网网站上看到,在“南京市公路管理处江南高等级公路管理站职责”一文中,明确显示江南高等级公路管理站现主要承担养护任务的道路中,就包括沪蓉高速(G42)31.952公里。
停在应急车道上的宝马车
投诉12345后,市公路管理处回复表示会按照计划维修
孙女士告诉记者,自己还拨打了南京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自己的遭遇,并要求负责的部门能够和她联系,接线人员告知她将由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进行答复。几天后,该处一名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表示每年公路管理处都会按照计划,对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也包括孙女士遇到的那条裂缝。
“但是这名工作人员对什么时间修复这条裂缝,没有明确表示,也没有提到关于我损失的赔偿。我觉得这条裂缝如果不能立即处理,可能还会影响其他驾车人的正常行驶,所以对此答复难以满意。”孙女士说。
起诉市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并请求判令立即修复
本周,孙女士着手整理诉讼材料。在她的“证据清单”中,包括举证的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职责、交管部门盖章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材料。此后她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江苏省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在起诉状中,她的请求事项包括被告赔偿车辆施救费、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承担诉讼费,总计2000多元。
孙女士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险,履行道路维护义务,以保障道路通行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发生。“我希望公路管理处赶紧把破损的路面修好,因为万一再发生其他事故,可能就不是换个轮胎的小事了。”8月18日,孙女士收到了玄武区法院的通知,已经正式立案。
【律师点评】
公共设施损害赔偿没有“想象得那么难”,保存证据是关键
很多有孙女士类似遭遇的车主往往选择通过保险自行解决,也有人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属于政府部门,维权难度比较大。但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华震律师告诉记者,道路等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其实并不是“民告官”,而是属于民事诉讼。
“中国对于公共设施,如道路的管理已趋于企业化,因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瑕疵而生的损害赔偿,属于私权范畴,相关法律也将其定位为民事责任。”华震律师表示,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到民事赔偿中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道路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关领域的维权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华震律师解释说,此类因公共设施维护不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事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公众来说,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而且这损害由于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缺陷造成的,就完成了举证义务。“具体说来,要及时报警通知警察勘察现场,要留有视频或照片等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扬子晚报网8月20日讯(记者 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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