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郑州特大暴雨引发了很多愤怒的“插曲”。

郑州一个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洪水淹没,一辆黑色奔驰把车库入口堵得死去活来。

结果,除了这辆奔驰成功避险,全车库的私家车全军覆没。

事件曝光后,引来不少公众的口诛笔伐。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堵路车主赵先生完全否认自己堵车的行为,拒绝承担责任,让其他车主走法律程序。

很多人批评这位车主,太过于自私自利。

其实,在危急关头尽可能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安全,是人的一种本能,迫不得已,倒也无可厚非。

关键是,这种避险措施合不合适,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避险?

对于这位车主,可能会用紧急避险为自己的堵车库行为辩护。

的确,我国法律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

如果属于紧急避险,对于这位车主来说,既不用负刑事责任,也可以免除不少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只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问题是,这位车主的所作所为,恐怕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要件。

首先,奔驰车主自己便是险情的制造者之一。郑州发大水不假,车库被淹也不假,但这种险情并不必然造成车辆被淹的后果。

正是拜奔驰车主所赐,其他车辆被封堵在车库里逃无可逃,才让被淹这种概率事件成为了必然事件。根据《民法典》,“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便奔驰车主的初衷是紧急避险,也应承担触发险情的后果。

再者,奔驰车主是“以小博大”。法律上的紧急避险,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损害的他人利益要小于自己利益,也就是“为大舍小”。

在这起事件中,奔驰车主为一己之利,不惜牺牲整个车库的车辆安全,这种极不平衡的利益取舍,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注定得不到法律的宽宥。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网上有人说,天灾造成的车辆损坏,是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的,车主其实无需过度担心维修问题。

但是,对保险公司而言,这种强加于身的赔偿责任,也是难以承受之重。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作出处理和赔偿之后,可以对奔驰车主等责任主体追责索赔。

不过在接受采访时,该车主赵先生否认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指控,称自己并没有故意堵住车主出口,而且没有任何人要求自己挪车。赵先生的说法并未得到其他业主的认同,实际在流传的视频当中,也能清楚地听到其他业主要求挪车的声音。

另外赵先生还将责任指向了物业方面,称当时物业在车库入口处垒起了防水沙袋,自己的车其实无法继续向上开。但现场业主称赵先生的说法颠倒了顺序,实际情况是物业方面当时表示,如果赵先生不挪车,他们就垒起沙袋。

如今双方各执一词,是否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程度,最终还需要法律解决,但是在车主责任之外,物业方面的责任不可推卸,无论是赵先生声称因为物业公司沙袋堵路导致自己的车无法继续向上,还是物业公司本身面对奔驰堵路,没有任何作为,放任损失扩大,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面对天灾导致车库被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本有介入干预,帮助排除险情的职责。令人遗憾的是,纵观事件全过程,物业部门始终是缺位失声的状态。基于管理上的明显过错,该车库所在物业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代社会的文明,建立在群己权界的厘清、规范和捍卫之上。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个体固然可以从速避险,却也不能将他人利益视若无物,或是充当自己逃逸的“垫脚石”。

负有救护等法定职责的个体和部门,更不能拿紧急避险当“挡箭牌”。

洪水退去,责任“水落石出”。

对于那些被淹车辆的车主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堵车库的奔驰车主和小区物业部门“埋单”。

也唯有责任落到过错主体上,让他们付出足够的违法代价,为此“心惊肉跳”,才会教育入心、震慑到位,更好地避免类似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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