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买私家车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纳税人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卖方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中征收车辆购置税;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中计税。

【例】车款160000元(含增值税)后,还在该汽车销售店支付了工具用具款400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车辆保险金6000元(汽车销售店代收,未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各项款项汇总后由汽车销售店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发票金额合计为170000元。

则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计算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85000÷(1+17%)= 158,119.66元,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58,119.66×10%= 15,811.97元。

若车辆保险金5000元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购买汽车后,单独再购买工具用具款5000元和支付车辆装饰费15000元,汽车销售店应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发票金额合计为160000元,则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计算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60000÷(1+17%)=136,752.14元,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36,752.14×10%= 13,675.21元。

对比上述两种情况,少缴2100多元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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