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刑警在微信朋友圈“幸运”宣布,奔驰E级“仙后线-圣地享受”金融方案,月付款降至899韩元,最近预订了1560人。

万万没想到两天之后,银保监会就通报了奔驰汽车金融的“四宗罪”。

2月1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显示:现场检查发现,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简称“奔驰汽车金融”)存在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三、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

奔驰汽车金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奔驰汽车金融第一次违规。企查查数据显示,2019年9月,奔驰金融因存在“对外包活动管理存在严重不足”,被北京市银保监局处以合计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奔驰金融因发生核心业务系统中断暴露出业务连续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

在被两次行政处罚前,奔驰汽车和奔驰汽车金融还深陷“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百度百科:西安“哭诉维权”事件)。2019年4月,一则“奔驰女车主坐在新车引擎盖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女车主所反映的新车质量问题,4S店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引发舆论关注。

该事件发生后,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对双方退车退款协议情况进行了核实和调查。奔驰也暂停了西安“利之星”4S店销售运营。对于 “金融服务费”问题,银保监会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奔驰汽车金融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开展调查。

同年5月,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100万元罚款。

两年多时间过去,奔驰汽车金融可谓“好了伤疤忘了痛”,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又变得傲慢无礼。

工商资料显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注册资本69.83亿元,法定代表人欧拓嘉(Tolga Oktay),股东为(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52.2%)和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48.7%)。

联合资信发布的《奔驰汽车金融2021年第一期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显示:

截至2020年末,奔驰汽车金融零售贷款业务已与270个城市中的677家经销商开展合作。近年来,奔驰汽车金融零售信贷业务呈现一定的波动,2018年零信贷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但2019年以来,受“西安奔驰事件”影响,奔驰汽车销量下滑导致零售信贷业务规模有所下降;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第一季度零售信贷业务规模进一步下滑,但第二季度以来,随着疫情形势有所缓解,同时“西安奔驰事件”带来的影响逐步消失,奔驰汽车销量逐步恢复,奔驰汽车金融零售信贷业务恢复较为明显。

截至2020年末,奔驰汽车金融资产总额876.72亿元,负债总额714.66亿元;零售信贷总额749.1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91.81%。逾期贷款及不良贷款均保持较低水平。2018-2020年,奔驰汽车金融核销不良贷款规模分别为0.44亿元、0.97亿元和0.87亿元。截至2020年末,不良贷款余额0.6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08%。

2020年,奔驰汽车金融实现营业收入41.05亿元,净利润18.05亿元。

奔驰汽车金融官网披,金融方服务方案共4种,其中“先享后选-星智享”方案和“老客户专属-星智享”方案首付均为0%起,由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提供;“金融贷款方案”(首付20%起)和“星时贷”(首付50%起)方案由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值得注意的是,星智享属于融资租赁服务,车主购车后车辆所有权属于奔驰租赁,消费者只有使用权,租赁期结束后支付尾款才能获得车辆产权。如果逾期,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处置车辆。

以购入售价34.94万元的C260 L车型为例,金融贷款方案首付20%,分36期支付,每期还款8758元,贷款279520元,利息总额35763元,综合年利率为7.99%。星智享则首付0元,同样分36期支付,月付6638元,融资成本金额349400元,尾款172953元,综合年利率达20.89%。

另外,根据奔驰汽车金融-价格公式披露,提前还款违约金按提前还款本金的3%计算,逾期利息按补贴前年利率的150%计算。

附:银保监会通报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全文

为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报如下:

一、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

奔驰汽车金融2019年7月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奔驰汽车金融在官方网站披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具体路径为:购车支持—金融服务—合规宣传,列示在官方网站第3层目录下。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检查期间,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该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上述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

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奔驰汽车金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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