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符合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携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行车证、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填充《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

机动车回收利用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车主出具《废旧汽车回收利用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自机动车解体之日起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3、车管所向车主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书》,然后向车主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书》办理道路维修费销售等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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