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西安女车主乘坐奔驰兜帽,就权益保护引起了热议,入息15200元的金融服务费备受关注。
4月14日晚间,据央视财经微博的消息,就车主被迫交纳金融服务费1.5万一事,梅赛德斯-奔驰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有律师认为,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对消费者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如果4S店通过微信方式转账收取的服务费未计入企业收入,还涉嫌偷税漏税。
网络传播的视频显示,在汽车4S店中,一名女子坐在一辆红色奔驰车引擎盖上,哭诉新买的车还没开出4S店就遭遇发动机漏油,“66万买的车,一公里没开,让我换发动机。”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后,4月13日,视频中女子王倩(化名)和4S店相关负责人见面,新京报记者从王倩家属处获得协商录音。
据新京报此前的报道,录音显示,王倩称,购车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车款共60余万,她可以全额付款,在3月22日付款当天,销售人员一直以利息低劝导她使用奔驰金融贷款服务,随后她同意使用贷款服务。
王倩回忆,她在财务室付完首付、购买保险后被带到一名男子面前,被要求“做奔驰金融确认”,询问很多问题后,这名男子要求王倩支付一笔共15200元的费用,并扫描二维码付款给个人,王倩要求到财务室支付,上述男子又叫来了销售人员协商,“销售人员让我不要为难他,扫二维码就扫二维码吧。”
王倩称,她一直不知交这笔费用的原因,也没有拿到发票,直到网友提醒,才知道这笔费用是奔驰金融服务费。“请问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这笔费用,还把钱支付给个人,说明你们奔驰公司避重就轻,胡乱收费,拒不承认,不知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
沟通现场,西安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则称,会对此进行调查,“包括金融服务费的问题,会在调查结束后给答复。”
经销商成汽车金融公司“跑马圈地”触角,有的经销商在成功推介后会向汽车金融公司收取费用
西安女车主坐奔驰车引擎盖维权一事背后,暴露出汽车消费金融收费的信息鸿沟,也折射出汽车厂商与经销商“若即若离”的关系。在4月14日的声明中,奔驰称,“梅赛德斯-奔驰公开并反复要求经销商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简称“奔驰金融”)于2005年在北京成立,是奔驰旗下专注汽车金融服务的持牌公司。根据天眼查检索结果,戴姆勒股份、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2.2%和47.8%。
奔驰金融2018年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一份资料显示,在2017年前三季度,其总资产已达到746.32亿元,净收入为12.87亿元。此前的2016年和2015年,净收入分别为9.57亿元和4.48亿元。经销商渠道,是汽车金融公司“跑马圈地”的重要触角,奔驰也不例外。
“奔驰金融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授权经销商网络向购买梅赛德斯-奔驰和smart客车及戴姆勒品牌商用车(含小型货车)的客户提供零售贷款。”奔驰金融在上述资料的汽车贷款服务管理办法中表示,授权经销商负责启动贷款发放流程。经销商的销售人员向最终用户推荐奔驰金融的金融或租赁产品,并将客户转介给金融保险顾问。金融保险顾问受聘于经销商,负责开展初始核查及登记程序。
按照奔驰金融披露的数据,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末,奔驰金融的业务网络涵盖了中国境内的254个主要城市和242个周边城市,经销商数量为577家,零售合同数量超过41万单,其中40%以上为2017年新签订的。而自2014年,其渗透率(即通过梅赛徳斯-奔驰在中国的汽车贷款获得融资的汽车与梅赛德斯-奔驰在中国出售的全部汽车数量之比)显著增长,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的渗透率已达到34.9%。
经销商对于汽车金融市场究竟有多重要?2015年才成立的东正金融和奔驰金融一样,也是持牌汽车金融公司,其提供用于购车零售贷款的豪华汽车品牌包括保时捷、宝马、奔驰等。东正金融在招股书中透露,4S经销商及合资格二网经销商的销售渠道通常与互联网平台相比,拥有更高的金融产品渗透率,分别介乎35%至40%及25%至30%。4S经销商及二网经销商的高渗透率主要由以直接沟通渠道接触消费者、购车周期中提供优质服务、灵活金融贷款产品所带动,而最终实现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
为了维护和经销商的关系,金融服务供应商(包括汽车金融公司)可能会给予一定的回报。“金融服务供应商于成功转介后会否向经销商提供佣金,则视双方订立的协议及业务关系而定。具体而言,部分金融服务供应商会就客户转介或在门店营业向经销商提供佣金、奖励或回扣,而其他则不会。”东正金融方面称,豪华品牌汽车经销商通常就转介的每笔成功贷款申请向汽车金融服务提供商收取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费用。
需不需要收取服务费,奔驰金融提供的贷款服务有哪些?
(奔驰金融部分收费标准,来源:奔驰网站)
记者在奔驰网站看到一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公示显示,其收费项目共有16项,分针对所有客户和逾期客户。具体来看,针对所有客户的“出具车辆抵押文件”、“出具解除车辆抵押文件”、“车证资料/购车发票借出”、“开具还款情况说明”、“开具交易明细”、“开具抵押文件说明”、“开具每月还款发票”等7项服务均免费。而其余针对所有客户的四项服务公布了收费标准,但服务场景分别是提前结清、部分提前结清、还款调整手续费和尾款产品的还款调整。
在奔驰汽车官网的金融计算器中,如果选购建议零售价54.58万元的梅赛德斯-AMG CLA45的一款车型,在首付30%为16.374万元分期36个月的情况下,利率3.99%,月付款11278元。奔驰官网并未显示有奔驰金融服务费。
4月14日晚间,央视财经微博消息称,就车主被迫交纳金融服务费1.5万一事,梅赛德斯-奔驰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梅赛德斯-奔驰公开并反复要求经销商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观察
4S店人士:只要购车人在购车时做分期贷款,都要交金融服务费,一般不开发票收据
那么,车主被要求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到底是什么费用?
“从购车可以做分期开始就有了汽车金融服务费。只要购车人在购车时做分期贷款,都要交金融服务费,金融服务费用归4S店。”在郑州某汽车4S店从事销售工作七年的业内人士小张还告诉新京报记者,金融服务费一般不开发票收据。
小张说,各个店在收取金融服务费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方式。“有的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会给客户算到优惠和折扣中,比如买车时本来可以优惠15000元,向购车人收取金融服务费15000元,销售人员就可以告诉购车人说给优惠了3万元,这优惠的15000元抵扣了金融服务费,这就相当于没有收取金融服务费。而有的4S店确实没有把收取金融服务费算到优惠和打折中,这个钱就是4S店赚了。关键是看4S店是否将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折扣’掉。”
如何看待行业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现在汽车行业竞争激烈,很多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为了吸引更多的购车人。很简单,比如,本来实际可以给购车人优惠1万,收了4000元金融服务费,就可以在做广告的时候说给客户优惠了14000元。虽然说收取了金融服务费,但给客户的优惠也显得更多了。据我了解,80%的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并没有赚钱,有些品牌好、供不应求的车型收取这个费用可能会把这个钱给赚了。”小张说。
对于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规?小张直言,他并不清楚。“要严格来说,收金融服务费确实不算太合规。但有些4S店确实是给客户把这个费用优惠掉了,相当于是没有收。”
而关于金融服务费的收取是否有标准,小张说,“金融服务费的收取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店的情况可能都不一样。据我了解,有的4S店收入购车人贷款总额2到3个点作为金融服务费,有的4S店会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作为金融服务费,比如我们这边一些店的金融服务费是三四千元。”
律师解读:
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无法律依据 应予退还
对于金融服务费归4S店是否合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韩骁律师认为,购车人在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的情况下,客户需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而不是向汽车经销商交金融服务费。根据2018年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据此,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对消费者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4S店在收取任何费用之前均有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否则即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韩骁还指出,如果4S店通过微信方式转账收取的服务费未计入企业收入,还涉嫌偷税漏税。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要求对其进行查处。
记者注意到,关于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的现象,此前法院公布过相似的判决案件。海淀法院网在2018年1月5日发布的案件快报显示,在一篇名为《对汽车金融服务费说“不”》文章中,赵先生诉称,2017年6月9日,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Jee指南者白色机动车一辆,车价241800元、保险12000元、购置税20666元、验车费1800元,预付订金5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2%手续费。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照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分别支付了订金5000元、整车销售款67800元、购置税20667元、上牌费1800元、金融服务费3380元和验车费410元,合计99057元。但是,汽车销售公司仅给赵先生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购置税发票,并没有提供金融服务费发票和上牌费发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于金融服务费,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赵先生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赵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法院对赵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上牌费1460元,驳回三倍赔偿和车辆更新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侯润芳 陈鹏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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