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车辆又被包租,最终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各承租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最近,浙江省泸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案情经过

2020年9月,家住衢州的王女士将自己的宝马5系轿车出租给蒋先生使用,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对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均作了约定。蒋先生从事汽车租赁服务,从王女士处租得宝马车后又将该车辆租赁给了覃某,而覃某并未取得驾驶资格。

2020年9月15日凌晨,饮酒后的覃某将车辆交给亦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姜某驾驶,姜某在倒车时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奔驰轿车发生碰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奔驰轿车经4S店维修共花费54500元,奔驰车主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将车辆的所有人王女士,承租人蒋先生、覃某,驾驶人姜某一并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后查明,宝马车的交强险终止日期为2020年9月9日,发生事故时,该车辆交强险到期未续保。

王女士认为,自己只是将车辆租给蒋先生,与其他被告并不相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蒋先生称,自己其实是将车辆租给了另一家公司,是那家公司将车辆租给覃某的,但无奈因为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其没有证据。

覃某称,自己没有驾照且当时喝了酒,车是姜某自己把车钥匙拿去开的。

庭审直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姜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要求姜某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王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是事故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蒋先生将承租车辆进行转租,未尽到审查管理责任,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酌情确定其对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的52500元承担5%的责任。关于其将车辆租赁给其他公司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

被告覃某无驾驶资格而承租车辆,并将车辆交给同样无驾驶资格的姜某驾驶致使发生事故,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酌情确定其对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的52500元承担10%的责任。

最终判决,车辆所有人王女士支付赔偿款2000元,承租人蒋先生支付赔偿款2625元、承租人覃某支付赔偿款5250元,使用人姜某支付赔偿款44625元。

法院判决后,四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车辆租赁、借用等情况时有发生。但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除车辆的使用人应承担责任外,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租、借车辆时,要对车辆的状况仔细检查,对承租人、使用人的驾驶资格及条件谨慎审查,租用车辆的租赁手续也要办理完备,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常跃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