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近@广东民生热线(广东新闻广播旗下专栏)报道,今年5月,陈老师在“佛山的明星名车”上购买了530辆宝马,贷款为30万韩元,但车只收了20万韩元。

车行的意思是,银行要先扣前置利息,说要扣到3万元,但农行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其购买的车型为宝马530,发票价40.5万元,贷款金额30万元,到账金额27万元。

但陈先生收到的农行短信显示:贷款金额30万元,分60期,每期还本金5000元,每期手续费765元。据此计算,陈先生在农行的这笔贷款年利率为5.75%。

记者节目现场致电“佛山宝之星名车”销售,但对方一直强调“你线上根本一句话解决不了这个事情,如果你真的希望处理这个事情,我希望你派工作人员跟陈先生一起来店里面谈”。

对此,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黄冠英表示:“根据消法、民法典,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个也是经营者的义务,3万块钱不是小数目,而且有书面合同,其实经营者是应该说清楚的。经营者一直在强调自己只是一个销售人员,但他这是一个职务行为,可能是代表4S店,所以不要以这个为借口,另外就是不一定要线下,我们大部分也是会在电话调解,这是不存在问题的”。

记者来到“佛山宝之星名车”,该车行总经理表示,合同上没有体现的钱去了代理公司,至于他们怎么沟通的,我们也没有全程跟进,只是把客户信息发给他们。

记者致电代理公司,对方表示,我们与车行有些合作,我们与他们对接好了。

记者追问,你们与车行沟通好了,但没有和消费者沟通好,作为消费者我什么都不知道,然后你把这个钱给收了,那到底这个钱收的合规吗?

代理公司回复,可能之前面签的时候没有沟通好,就只能申请帮你这个钱退回。

记者追问,收取的费用叫什么名字?这个钱你们要不要分给车行?代理公司表示,这个就是服务费,就我们跟车行这个合作肯定有返点,至于具体返多少点不便透露。

陈先生向记者反馈,当天就收到退回的“服务费”,总金额29100元。

根据上述报道,陈先生贷款30万元,其中“服务费”高达29100元,如果是金融服务费,这个比例高达9.7%。

开甲财经查询发现,“佛山宝之星名车”并非宝马授权4S店,而是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网络资料显示,汽车贸易公司俗称“二级经销商”,通常也被称为“车行”,4S店是集汽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销售店,汽贸店则没有足够的售后保障。

与车行合作联合代理公司收取高昂的“手续费”相比,宝马汽车金融、宝马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最高也不过3%。

2019年4月,西安一女车主花66万购买奔驰,没开出4S店门就漏油却遭遇退换难,坐在奔驰引擎盖上哭诉的视频引发社会关注。西安奔驰维权女车主反复提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1.5万元的奔驰金融服务费,但全程未有任何服务。

针对女车主被迫交纳1.5万元金融服务费一事,梅赛德斯-奔驰声明否认收取金融服务费并呼吁经销商要诚信守法。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引发关注后,汽车“金融服务费”这个名词推上了风口浪尖。

中新经纬跟进汽车“金融服务费”的一篇报道中显示,记者走访了北京多家4S店,宝马、奔驰、雷克萨斯等门店销售人员均表示,目前,贷款购车仍需要缴纳金融服务费,具体缴纳的服务费额度为实际贷款额的2%及3%不等。

例如,宝马一名销售顾问向记者表示,宝马5系某款新车市场价为42.69万元,现在最高可优惠6万元,优惠后实际价格约36万元,按首付30%计算,需支付约11万元,贷款25万元部分需支付3%的金融服务费,即消费者需向经销商支付7500元。

2022年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桂某松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17年4月25日,原告桂某松与被告宝马汽车金融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用于购买宝马汽车一辆,贷款金额187612.6元,贷款期限36个月,初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88%,贷款产品标准利率为年利率9.95%,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4.93%;

二审期间,原告桂某松提交了证据:发票、还款计划、首付款付款流水与手写按揭服务费,但宝马汽车金融不认可上述证据。由于原告桂某松未提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桂某的诉讼请求(退还金融服务费5630.4元)。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服务费5630.4元,贷款金额187612.6元,两者之比刚好是3%。

或是受到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影响,直到2021年7月份,宝马经销商还在收取金融服务费,但收费明细并不在协议中列明,且通过上牌费、金融服务费,以及加装精品费用等名义分散收费。

2022年3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杨某娟、广东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1年7月11日,原告杨某娟与被告粤宝汽车签订《汽车销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宝马牌iX3领先型灰色车辆,车价为34万元,保险1万元(保险费多退少补)。庭审中,被告粤宝汽车称《汽车销售协议》上所载明的车价34万元,包括车款329060元、上牌服务费3000元、金融服务费(含贷款费用)4000元、加装精品费用3940元,被告已向原告口头告知,但未在协议上予以列明,系采取打包价的形式收取。资料显示,粤宝汽车是宝马授权的经销商, 从事宝马汽车销售和服务一体的连锁企业。

另查,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承诺案涉车辆为全新车辆,但实际上销售的车辆属于召回车辆,且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构成欺诈,并提交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查询页面截图,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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