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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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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

江苏常州发生了交通事故。

3人死亡,10人受伤。

终场报道

奔驰市中心失控,3人死亡,10人受伤!副驾女痛哭:我们撞了很多人

江苏常州奔驰汽车失控事故最新通报:司机突然晕厥,事故车内照片曝光。

据常州市交警透露,肇事司机徐某系私人汽车保七修理工当天上午驾驶苏D34Y35号奔驰轿车,与妻子王某一起向南前往金陵南路北周新世界花园东门附近时,车辆突然转向右侧,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车辆继续向北行驶。

视频截图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徐某某、王某某无犯罪记录,经检验排除酒驾、毒驾。

肇事司机和坐在副驾驶的女子被警方控制

据徐某某、王某某供述,当天上午夫妻两人把刚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随着警方发布通报

关于本次事故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也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今天上午10点播出的《红绿灯》节目

邀请律师叶成为大家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车主与修理厂构成哪种法律关系?

叶成律师: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修理厂时,双方就成立了汽车修理合同关系。

问题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依旧构成?

叶成律师:《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即便是车主与修理厂没有签订书面的车辆修理合同,但双方就车辆的维修已将达成合意,车主也将车辆交付修理厂进行维修,双方已经成立车辆修理合同关系。

问题三:车辆在维修的过程中,如果修理厂工作人员擅自将车辆开出去,同时修理厂也并不知情,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修理厂、修理厂工作人员三方的法律责任该如何确定?

叶成律师:车主:车主将车辆送至修理公司修理时,双方成立修理合同关系,此时车辆脱离其控制和支配,车主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故本案中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事故责任;

修理厂和工作人员:当修车厂人员驾驶车辆是在为修理厂履行职务时,因履行职务发生的事故应由修理厂承担,反之则应该由实际驾驶人承担;此外,修车厂在车辆维修期间处于车辆的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车辆,如果有证据证明修车厂对车辆的管理存在过错,那么修车厂也应该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问题四:如果车辆修好,在返还给车主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叶成律师:如果修理厂派员工将维修好的车辆交还给车主的途中发生事故,此时的驾驶人应当是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事故责任应当由修理厂承担,车主此时还没有占有、使用车辆,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问题五:车辆在修理厂被他人开出去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叶成律师:车辆在修理厂被他人私自驾驶发生事故的情形不会影响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效力,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一般保险合同中均会约定保险车辆在检测、修理、养护期间,或未经被保险人允许而驾车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的情形同时满足两项免赔事由,所以保险公司会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为由拒理赔。

问题六:因突发疾病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叶成律师:虽然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因为突发疾病晕厥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中的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事故责任应该由驾驶员承担。但因为存在特殊情形,驾驶员主观过失较小,所以本案在量刑方面可能会考虑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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