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37期,最后一期需要偿还17万多韩元。

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

近日,江苏苏州的杨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称,她2020年4月本想在4S店通过奔驰金融服务贷款购买奔驰汽车,两年半后查看还款计划时才发现,当时是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奔驰租赁)签的“融资租赁”合同,而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说明。

根据相关合同,杨女士在4S店购车的同时,将车卖给了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购车款,并将车又租给杨女士使用。杨女士需要每月支付租金,36个月后,要么支付尾款回购,要么归还车辆。若回购,杨女士的付款总额将比全款买车多3万余元。

杨女士称,她当时受到4S店销售人员的误导,一直以为办的是普通的贷款,没仔细看合同。且当时是线上签合同,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讲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而车辆一直登记在她名下,行驶证上是她的名字,购车发票也在她手上,她无法意识到自己一直以来是在租赁车辆。

对此,涉事4S店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关系经理称,确认购车时杨女士签署的就是租赁合同,根据当时签署的“调研服务文件”可知,杨女士对购车情况完全知情且无不同意意见。

杨女士提供的电子版租赁协议。

消费者投诉:

杨女士介绍,2020年4月,由于接送孩子需要,她打算买一辆车。经对比考虑后,在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中了一款奔驰C260L汽车,裸车价286800元。

杨女士称,她本来计划全款买车,4S店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奔驰金融服务”,称没有利息,只要5000多元的手续费,分36期,每月还款约五六千元。而她同意贷款后,销售又给她推荐了另一种方案。

杨女士说,销售介绍,该方案分36期每月只需还2000多元,最后再一次性还一笔,“总价是一样的”。她当时一直以为说的是贷款,而对方没有说明该方案其实是“融资租赁”,“我没想到买车除了全款和贷款,还有这种模式。”

杨女士说,在办理时,销售发送给她一个链接以进行申请,短信验证上写的是“奔驰金融”,并没有“租赁”字样。打开文件后对方让她在最后签字,她就签字了,“因为之前买过车,没出过什么问题,就没仔细看”。

在购车两年半后,今年9月,杨女士通过奔驰金融服务公众号查看还款计划。她称,她计算后发现数额不对,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286800元,而她还完36期后,加上尾款和当初的首付款,付款总额是32万余元。

杨女士称,她致电奔驰金融服务的贷款客服,对方表示没有查到她的贷款合同,建议她联系奔驰租赁客服询问,最后她通过奔驰租赁客服查到了合同。她称,这时她才意识到当初签的是“租赁合同”,当时是在线签字,销售人员并没有为她讲解相关条款,而签合同后她也一直没有再仔细查看。

这份合同抬头为《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甲方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为杨女士,保证人为空白。在“融资租赁”一项,合同约定,乙方将从卖方购买的车辆卖给甲方,并在销售后向甲方租赁车辆;甲方向卖方划转约定的购买价款即视为甲方对乙方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乙方将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

根据该合同,杨女士在从奔驰4S店买车的同时,将车卖给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购车款,杨女士则再从奔驰租赁租用这辆车,并付租金。

车的销售价格是28.6万余元,杨女士当时已向4S店付了5.7万余元首付,因此向奔驰租赁的融资总额为22.9万余元,而融资费用为3.9万余元。合同规定了租金的付款方式,即预定租期36期,每期租金2666.71元。根据合同,租赁到期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付17.3万余元后回购车辆,另一种是返还车辆。如果回购,杨女士的付款总额将比全款买车多付3万余元,等于上述融资费用。

合同还规定,租金年行驶里程限额为2万公里/每年;自所有权转让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车辆应始终是甲方的财产,而无论车辆的登记是否变更,乙方对车辆不拥有所有权;甲方有权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收到卖方向乙方出具的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文件或付款凭证(如适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购买价款。

杨女士称,近日她去4S店讨要说法时,销售主管才向她详细讲解了该融资租赁合同。而车辆一直登记在她名下,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也是她的信息,购车发票在她的手上,她此前也未被提醒有每年里程限额,她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实际是在“租用车辆”。

杨女士说,她要求调取当时签合同时的监控,但被告知无法调取,“销售主管说会对这件事进行调查”。

公司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9月19日,澎湃新闻致电涉事4S店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该店客户关系经理称,对此事奔驰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杨女士进行了沟通,公司内部也做了相关资料的提取,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复盘。该经理称,他们确认当时杨女士签署的就是租赁合同,根据杨女士当时签署的 “调研服务文件”,杨女士对购车情况完全知情且无不同意意见,且签署过程及后续服务都是明码标价,过程透明。

9月23日,该客户关系经理解释,“调研服务文件”是在购车后向客户做的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项为“销售人员是否向您解释购车相关条款”,杨女士在该问卷后签了名,表示认可其中内容,“对于购车条款是知情的。”

不过,杨女士称,当时办理资料多,她不记得上述“调研服务文件”。

上述经理还表示,在线上办理融资租赁手续的时候,还需要发送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其中都有提醒是租赁服务。

但对于为何杨女士提供的短信截图显示抬头为“奔驰金融”,而非“奔驰租赁”?“奔驰金融”和“奔驰租赁”是什么关系?该客户经理核实后表示自己作为4S店人员没有权限回答该问题。

9月20日,杨女士说,在澎湃新闻介入后,4S店联系她,称愿意补偿3次汽车保养,但她没有同意,“他们没有针对贷款变租赁有任何说明,3次保养也抵不了我多支付的钱。”

9月21日,上述经理表示目前已经邀约杨女士到店,会做进一步沟通。杨女士称,周日过去协商,“我希望电话或者微信沟通,因为过去一趟4S店比较远,家里也有孩子要照顾,但对方要求到店协商。”

针对上述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分析称,双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而非普通租赁合同,普通租赁合同中一般不会有转移所有权的相关约定,但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已规定,杨女士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奔驰租赁公司,所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车主杨女士确实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

对于杨女士所称购车时销售未曾向她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邢鑫表示,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销售未对该金融方案充分解释,导致产生不合理的损失,则杨女士可以主张对方存在一定过错,应提供适当补偿。

[ 编辑: 何雯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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