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以每月45450元的价格把一辆奔驰租给张老师,但张老师没有按时交租金,因此男子要求张老师一次性支付53个月的租金,共244万韩元,但遭到张老师的拒绝。

男子本名金玉山,因为张先生不支付租金,他便将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张先生需要支付金玉山54万元租金。

金玉山和张先生都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了上诉,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张先生无法接受。

据金玉山说,在2016年10月19日,他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136万的奔驰车,交给张先生使用。

2年后,金玉山和张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两人约定,金玉山将黑色奔驰车租赁给张先生,每月租金45,450元,起租日2016年10月19日,租期22个月,共计金额999,900元。

事实上,这个租车的协议,不符合常理,车的总价才136万,为什么会有人花100万去租这辆车呢?而这时,张先生已经欠了金玉山115万的租金了,于是,他就找来了他的朋友杨瑾毅,把杨瑾毅名下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了金玉山,大致是说,张先生欠金玉山115万,如果不还钱,就把房子过户给金玉山。

后来到了2021年4月,张先生将车子还给了金玉山,而这时,他已经欠金玉山租金244万多。在庭审中,张先生说,他和金玉山之间,不存在租车协议,当初是金玉山无偿把车借给他使用,而他去承揽工程,可惜工程没有接到,他是受到了金玉山的威胁,才写下租车协议。

显然,他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而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张先生主张,他与金玉山之间的租车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属无效,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租车协议是在逼迫的条件下签订的。

而且,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张先生也一直没有主张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张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金玉山与张先生的租车协议,已就租金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一审法院认为租金过高,对租车费用调整到每月1万元,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金玉山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张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22年8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显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玉山支付车辆使用费2,443,695元。

金玉山可以依法与杨瑾毅协议将杨瑾毅名下的房屋折价进行拍卖,所得欠款,其中115万归还金玉山,多余房款还给杨瑾毅。《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杨瑾毅为张先生的欠款做了担保,如果张先生没有还钱的能力,那么,金玉山有权利要求拍卖杨瑾毅的房子,用还还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整个事情的发生经过,我发现几个疑点?1,为什么张先生要花100万去租一辆价值136万的车呢?这根本不符合正常人的操作。换句话说,有没有一种可能,真的像张先生说的,刚开始,他使用金玉山的车时,真的是无偿使用,而因为张先生没有接到工程,所以金玉山才要求他支付租车租金。

可是,即使张先生没有接到工程,他把车还给金玉山就好了,他完全可以拒绝签租车协议。2,既然张先生已经和金玉山签订了22个月的租车协议,并且支付了部分租金,那么,他又为何要使用了53个月才把车还给金玉山呢?难道他不知道,53个月的租金,已经达到了244万了吗?

所以,我认为,张先生和金玉山两人,都没有说实话。当然,具体的情况如何,恐怕只有当事人清楚,不过,既然在合同上签了字,就产生了效力,想反悔都不行,恐怕,张先生面对244万的租金,也是后悔不已。那么,大家觉得张先生到底是怎么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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