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西安奔驰女主人王某(化名)坐在奔驰引擎盖上掌权,因此一夜之间成为了“权威女王”。

但维权事件刚结束,她又再次成为舆论热点,她被指经营美食广场“卷款跑路”,拖欠商户和供应商575万元债务。有商户指出王某就是与他们发生纠纷的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集公司)的监事薛某。而王某通过媒体回应:她并没有欠款,欠款是竞集公司的事情,她只是一名高管,公司的债务与其无关。

一、车主所在企业注册资本仅10万元

工商资料显示,竞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武汉竞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铂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香,其中黄某香是法定代表人。据红星新闻报道,奔驰女车主王某实际上是竞集公司的监事薛某,黄某香与王某是一家人。南方周末所获得的一份谈判录音(由指控者提供)中,王某承认自己也是竞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份“是我妈妈持有”。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竞集公司即使真的负债五百余万元,也仅以竞集公司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责任,竞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么看来,王某作为上海竞集公司的监事,公司的债务确实与其无关是有道理的。难怪部分商户表示担心:“她的公司实缴资本才10万元,哪怕赢了官司也难执行。”

二、有限责任制度也有例外

如果真是如此,竞集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而明知王某有财产却又不能向她追债,这些商户与供应商岂不是完全没有办法了?

也不是的,假如王某确实是竞集公司的监事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户与供应商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搜集证据,或许可以实现向王某追债的可能。

三、王某作为监事情况下,有两种被追责途径

(一)监事对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利用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障碍,就是债权人无法直接起诉监事,因此实操难度大。

(二)公司破产情况下,监事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监事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管理人追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因此,通过破产程序管理人的追回权,是具备向债务人监事追债的可行性的。

四、王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也有被追责途径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许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在下面笔者所列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实际控制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公司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通过刑事手段迫使债务人和解还款

根据目前的新闻报道资料,商户和供应商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化名)涉嫌诈骗罪,但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没有立案。诈骗罪的认定具有非常大的难度,公安机关立案都非常谨慎。但是,笔者从新闻报道中发现一个内容:竞集公司代收了美食广场商户的钱,而这部分钱没有退还商户,目前不知取向。这里有没有可能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比如以下两个罪名: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可能构成拒执罪。竞集公司代收的商户欠款,不知去向,是否存在隐藏、转移的嫌疑?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竞集公司代收了商户那么多钱,公司却停止经营,高管坐拥豪车,公司高管有无占有公司财产的可能?

当然,鉴于现有的证据,无法判断王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上述两个罪名也仅是给商户们举报搜集证据提供一个方向。其实,从追债的角度来说,刑事立案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债权人可以搜集初步证据后,准备好书面的刑事控告材料,然后和债务人谈判,说不定债务人心虚就同意和解了呢。

综合上述方法,笔者建议所有的商户和供应商还是应先尽快提起诉讼,一是让自己的债权尽早得到合法确认,二是尽早进行执行程序,更方便开展后续的追债工作。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不错放任何一个坏人,相信法律终究会还世人以公平正义。

作者:罗林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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