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肖老师有一辆奔驰E300L轿车,因为自己不常用,所以把车挂在一个租车行往外租,租车期间一直没有问题,租车行也及时把租车费用打电话给肖老师,意外偶遇。

肖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子空调板、两个大灯和四个轮毂全部被人更换掉了,于是便找了一家评估公司,被告知损失在七八万左右,于是肖先生找到租车行,要求租车行按照挂靠协议的约定来承担责任。

租车行表示,车子当时被人租出去了,而且租出去以后还被抵押掉了,在拿回车子之后,便一直和肖先生沟通这件事情,而对于车子配件是否是被租车人更换的,目前还不清楚,而且大灯并没有被更换,而且也愿意赔偿,你只要去做个鉴定,是我们换得,我们就依法赔偿。

肖先生表示会去做鉴定,并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问题来了,肖先生的车子到底是租车行换掉的配件,还是被租车人换掉的?

其实,谁更换掉的配件,并不妨碍肖先生向租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肖先生和租车行之间签订了租车挂靠协议,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出现后如何处理的话,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置。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显然租车行的行为,便属于违约行为,同样,由于配件被更换,那么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对此肖先生是有权要求租车行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权利的。

租车行提到,车子在租赁期间被抵押,显然这有涉及到诈骗的问题,即不是自己的车子,抵押出去换取钱财,如果是这样的话,租车人的行为,就涉嫌诈骗罪了。

而更换配件的人,显然是为了赚取原车配件和副厂配件之间的利润差,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这就要看不法行为人在实施更换配件的时候,是不是经过了车主的许可,本案中肖先生并不知情,而是事后发现的,因此显然是趁着车主不备,偷偷更换的,因此车主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因此就属于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显然就是以盗窃到的原厂配件来计算,而不是两者之间的差价了。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显然一辆奔驰轿车的两个大灯至少要几万元,很容易刀刀数额巨大的标准,当然除此之外,还有轮毂以及空调板等配件,所以最终损失要以鉴定为准。

这么好的车子拿出去租赁,只是为了几千元每个月的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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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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