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严老师,2018年4月在南京软件大道的泰能明副部长处花68万韩元购买了一辆宝马730二手车。

当时该车的销售人员张某告诉他,“太能名车”只做精品车辆,从来不做事故车。严先生放心地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并提车。

宝色灰的宝马730

严先生后来发现,车辆使用过程中,刹车时车辆抖动现象严重,后至宝马4S店数次检车均未查明原因。

这时有人提醒严先生,这辆车到底是不是事故车?严先生按懂行的人提醒,通过“车300”APP查询发现,这辆车还真的是严重事故车,2017年9月曾进行过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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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保险公司给这辆车的核损金额为291,542.98元。核损金额近30万!可想而知这车当时惨到什么程度!严先生简直气炸了!

被告住所地在上海

因为《二手车销售合同》是和上海捷盈公司签订,严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商家欺诈,要求退还68万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204万元。

该案共有3个被告,其中被告上海捷盈公司委托被告江苏捷盈公司代购、代销二手车,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被告太能公司开设的“太能名车馆”为上述二手车提供展厅服务。

汽车展厅

法院审理发现,在严先生购买该车之前,2017年12月18日,被告上海捷盈公司作为买方、被告江苏捷盈公司员工丁某作为过户登记方向卖方案外人二手车中间人邢余建处收购了该宝马730,收购价为65.5万元,三方签订了《二手车购买合同》。后来,他们加价2.5万以68万的价格卖给了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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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车在卖给严先生之前有严重事故,而商家却承诺不卖事故车,这是否构成欺诈呢?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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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上海捷盈公司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被告上海捷盈公司委托被告江苏捷盈公司员工丁某收购涉案宝马730车辆时,上游二手车中间人告知其“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且公里实表”,由此丁某支付65.5万元价款收购了该辆车,后由被告上海捷盈公司加价至68万元出售,一切行为符合正常二手车销售流程,无法推定被告上海捷盈公司存在隐瞒涉案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的主观故意。涉案车辆的事故发生和维修发生在丁某收购该车之前,由于上游二手车中间人已告知该车辆非重大事故车,根据这些事实,可以认定丁某及被告上海捷盈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能认定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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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涉案宝马730车辆的修理并未在宝马4S店完成,故相关维修记录只能在该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查实,而该车辆从事故发生至丁某予以收购,期间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抑或存在相关信息滞后等情况。

第三,如果保险公司已将车辆维修记录予以上传,则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进行查询,而原告作为二手车购买者,其自身亦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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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原告在购车后三年时间内,车辆一直正常使用中,行驶里程由购买时的2.1万公里至2021年7月7日为95,138公里,可见该车辆的事故维修亦未能实际改变涉案车辆的正常使用价值,且原告现在所谓“车辆行驶过程中踩刹车抖动的情形”是否为该次事故造成的安全隐患亦无从考证,且该情形亦并非不能维修。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不属于欺诈,不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请。但是被告江苏捷盈公司员工丁某、被告上海捷盈公司在收购车辆时未经审慎审查义务,将重大事故车作为一般二手车出售,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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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合涉案宝马730的新车购买价、发生事故的残值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车辆销售方、购车款实际收取方被告上海捷盈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被告江苏捷盈公司、被告太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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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就是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能推定商家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所以不能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并退一赔三。但是商家把严重事故车当成一般二手车来卖,确实有过错,应该根据交易金额等实际情况,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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