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西安5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孙海华)记者今天获悉,关于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根据调查,于5月23日向西安丽斯塔汽车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两项违法行为,西安利之星公司被处以合计100万元罚款。
今年2月,西安一女士与西安利之星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购买全新进口奔驰CLS300汽车一辆。但提车后,该女士认为汽车发动机存在问题,与“利之星”4s店自行协商退换车辆未果。此后,双方多次沟通无效,“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迅速引发舆论关注。
4月16日,西安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后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
就该女车主购买的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认为: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就此,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奔驰CLS300型号轿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此外,西安利之星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车辆真实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诉人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投诉人真实情况,仍为投诉人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称的“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两项处罚合计罚款100万元。
(国内时事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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