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企业或通过邮件来告知录用或解除关系,或通过微信转账发工资,或通过聊天软件发电子工资条。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数据化管理又不够规范,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数据及痕迹可能难以保存,导致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存记录,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工资的银行流水单,只有每月的微信转账记录,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吗?

近日,收到仲裁委的败诉裁决后,李家伟知道了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这也让他对上诉打起了退堂鼓:“没有纸质证据,仅有真实性难定的电子证据,很难认定劳动关系。”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企业传统的纸质化管理正在被数据化管理所取代。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或因不愿投入成本,或试图为篡改电子证据留有机会,一些企业数据化管理仍显滞后,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数据及痕迹难保存、易篡改,导致劳动双方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

仅有真实性难定的电子证据,打官司“很吃亏”

2019年3月,51岁的李家伟应聘至沈阳一家装修公司改装项目分部担任水电改造工,没有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底薪3000元,按项目拿绩效工资,并缴纳社保。随后,他每月的收入由公司财务微信转账。

今年2月,李家伟被公司解雇。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还在李家伟提出赔偿时拒绝了他。仲裁庭上,用人单位表示:“我们公司和李家伟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转账的钱是劳务报酬,不是工资。所以不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家伟不认同用人单位的说法。他觉得自己是正式员工,可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仅有12个月的微信转账记录。仲裁员表示,这一记录没有任何涉及“工资”的字样,真实性难定,不予以采信。

记者调查发现,李家伟的经历不是个例。去年5月,大连一家外贸企业因举证不力输了一场劳动纠纷官司。据该企业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柴新永介绍,2018年12月,该公司向一名员工发送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邮件。结果,该员工不承认读取了该邮件,还称邮箱没有实名认证,并非他的邮箱。

庭审前,企业特意将发送的邮件进行了公证。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证只能证明用人单位发送了邮件,不能证明发送给了员工,也不能证明这名员工已经读取了信息。

“电子证据主体、真实性和读取状态的认定难,让电子证据在庭审中很‘吃亏’。”沈阳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郑虹说,早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认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电子证据可删改性较强,往往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很少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部分企业篡改内容,劳动者不重视储存证据

“谁能想到QQ聊天记录还能当证据?”58岁的张春华一直对自己没有留存电子证据懊恼不已。

2012年8月,她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该企业意识到要规范用工,便让张春华于2019年4月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经派遣公司派至这家物业公司工作。

今年3月,物业公司无故辞退她。在计算赔偿时,张春华难以提供工作7年的证据。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提醒她,短信、银行转账记录也可作为证据。她回忆称,这几年,工资都是现金支付,但会通过QQ发送“电子工资条”。但她回查发现,QQ号长久不用已被注销,聊天记录也没有及时保存。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许多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可事实上,因为劳动者不重视储存,电子证据并没有被利用好。

同样,企业也没有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管理。“现在的工资、福利发放多存在一张电子表格中,人事调动和任免存在电子文档里。万一电脑中了病毒,啥数据都没有了,要是有员工打官司,企业都说不清楚。”柴新永曾多次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算,购买电脑硬件储存人事数据,或购买人事办公软件储存数据,并对关键数据及痕迹予以公证。但企业负责人都以成本过高为由回绝了。

“部分企业刻意留着篡改机会,给劳动者设下圈套。”孟宇平多次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后发现,有企业刻意不给劳动者留下工牌、工资条、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等实物证据,当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取证时,篡改电子证据或制造电子数据丢失的假象,比如删除员工电子打卡记录、篡改邮件状态为“未读”、修改电子工资表内容。

企业应加强数据化管理,认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随着科技发展和企业数据化管理的规范,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会越来越高。”沈阳鑫悦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咨询师王萌说,企业需要提高这方面的管理水平。

“在当下,企业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王萌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使用书面形式提前确认数据账号主体、要求员工进行第三方身份认证、使用单向电子签名来确认文件无法篡改等技术手段,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郑虹对此表示赞同。她认为,企业也可通过第三方认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运用公证保全锁定电子证据,使用企业邮箱来保障电子证据的不可篡改性。

3月4日,人社部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表示,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对此,郑虹认为,劳动关系电子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当技术发展到电子数据及痕迹不可篡改、可永久储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将会被法官采信。

“虽说加强数据化管理会增加成本,但若不这样做,为解决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企业因举证不利而付出的成本会更多。”柴新永认为,企业做好数据化管理不只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更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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