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200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至今,P2P互联网金融已经遍地开花。在我国,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更是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各主要城市。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税法方面,由于配套法规尚未出台,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税务问题存在很多仍不明确的方面,如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佣金应缴纳何种流转税、贷款人取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何履行等。本文便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各方的纳税义务作出梳理,并探讨其中存有争议的关键问题。
一、P2P互联网金融模式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P2P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P2P互联网金融即是其中一种。P2P互联网金融将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即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通过网络实现,这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200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是纯信用纯线上交易的网络信贷,这是P2P互联网金融1.0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完善的征信系统和相应惩罚机制的基础上,这种模式在我国并没有制度移植的本土土壤。为了保证借贷安全,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采用线上和线下并行的P2P互联网金融2.0模式。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同时承担了信息中介和风险控制的角色,一旦出现坏账,平台需要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将坏账吸入。为了剥离风险、专注于交易撮合,P2P互联网金融转型进入3.0模式,典型的就是人人聚财。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审核借款及相关风险转移给更专业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
在我国,从2007年8月于上海成立首家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拍拍贷至今,国内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生长期,但对于平台法律定位并无明确的立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而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充当交易的居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是国家在法律层面承认了民间借贷合法性。《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充当借贷关系的居间人,收取服务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P2P互联网金融各方的纳税义务
据第一网贷统计指出,仅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P2P互联网金融总成交额就达到371.27亿元。并且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还在以很快的速度增长着,那么这些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情况如何呢?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每年的财务几乎都是纳税零申报,并且投资人利息税、相关手续费税缴纳情况也并不乐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缴税,但涉及的税种却并不完全一致,部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部分平台涉及的主要税种则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各方的纳税义务如何?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以最基础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为例,分析其中各个主体的涉税义务。
(一)P2P互联网金融平台
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义务为:
1、提供居间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缴纳流转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二)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的担保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图1:担保机构担保交易的P2P运作模式
(三)贷款方
贷款方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贷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收取贷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四)借款方
借款方的纳税义务为:
1、缴纳印花税。
(五)资金托管平台
资金托管平台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的手续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一、P2P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税法风险
对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纳税征管条例。目前我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研究阶段。按照目前的税法对P2P互联网金融征税仍存在很多不明确的问题,加上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运作的虚拟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华税律师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如下:
(一)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佣金应缴纳何种流转税尚不明确
此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企业性质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企业经营范围也大多为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等,并未将其定位为“准金融机构”。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新的组织架构由11个增加到了17个。从调整后的各个部门职能看,P2P互联网金融则归普惠金融局监管。这意味着银监会正式将P2P互联网金融作为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监管范围。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的佣金,是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准金融机构”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缴纳营业税,税法上并没有明确。
按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准金融机构,但目前成立并不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未包含在《金融保险业纳税征管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并且,目前还未出台针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征管条例。
(二)贷款人取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够明确
如果是企业贷款人提供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均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汇总后扣除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统一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贷款收取利息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规定,以所收利息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目前税务部门尚未针对P2P出台专门的税收法规,究竟是P2P公司还是借款人是扣缴义务人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由于借款人中存在大量个人,税务机关也难以进行税源管理,税收征管存在较大困难。
(三)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计核算不规范,增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在没有具体会计核算规范的背景下,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并不规范。不仅如此,目前也并专门的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申报也极为混乱,很多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均为零申报。这就造成虽然实践中大量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进出量巨大,但缴纳的税款极少。税务机关也由于缺乏税款征收的资料凭证,在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税收征管时面临巨大障碍。
(四)交易的虚拟性造成税源管理难度巨大
一方面,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对其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额度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另一方面,借款贷款业务通常都是在线上进行的,操作隐蔽。特别是P2P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网络运营和线下业务不公开,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难以全方位监测。这也是造成P2P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相关各方不自觉核算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税务部门无法掌握运营情况,税源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二、小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虽然P2P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开展的风生水起,但相关税法配套监管尚不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下,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各方要注意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尽量规范自身的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尽快与相关部门一起,厘清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其实施有效的相应行业的税收监控。特别是要强化通过工商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加以明确,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控,通过财政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适用是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将税收征管职能落到实处。
(作者: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QQ&个人微信号码: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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