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在其iOS11版本的App Store中使用了一个三角形构造的图标,近日被国内一家名为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告上法庭,控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

KON诞生于2009年,是一个多元跨界的联合文化品牌,主营潮牌服装、鞋帽及箱包配饰等产品,主要针对崇尚个性与时尚的年轻人。

KON拥有一件与苹果公司使用的三角形构造图标十分相似的图形商标, KON在售的不少商品上均印有上述图标做为LOGO标识,而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是KON的品牌持有方。

自2010年起,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三角形构造的图形商标并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从标识内容上进行对比可见,苹果公司使用的标识与跃世公司的商标非常近似,甚至达到了实质相同的标准。

那么有人不禁要问,既然如此为了跃世公司起诉的却是著作权侵权而非商标侵权呢?

律师乔航认为,这就涉及到一个商标权与著作权法律保护上的区别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商标权采用注册取得方式,即申请人须在商标使用类别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方可在核定商品服务类别内获得商标权法律保护,除非该商标经过使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否则是无法进行跨类别保护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注册商标核准的类别是服装,那么他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仅仅及于服装、鞋帽,其他人在电子产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

而著作权采用的是原始取得,即一个人的作品自其创作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即可向此后使用其作品的人主张权利,其他人在内容上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原作者当然可以向其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由此可见,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非不想向苹果公司主张商标侵权,而是基于实际权利情况而无法主张。

要知道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赔偿金额是远高于著作权的,“苹果”如此美味,它岂会不想“咬一大口”,只是受制于法律规定而无法主张罢了。

笔者从网上流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中显示的诉讼费推算,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此次首次提出的索赔金额应该不会超过十万元,至于跃世公司是否会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诉请,则要看其能否进一步提供遭受损失数额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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