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巫为什么弃斯坦

2023-03-25 17:17 23次浏览 攻略

《汉谟拉比法典》对希伯来律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它的缺憾在于,它没有编纂新的法律体系。

事实上,希伯来律法中的大量词汇,均出自苏美尔和巴比伦的法律传统。

例如,现代正统犹太教徒使用苏美尔词语表述离婚,这表明希伯来词语keritut(分离或中断),有可能源于古苏美尔人的做法:丈夫“割断妻子衣袍的一角,以象征割断婚姻纽带”。

还有一个更好的例子:当正统犹太教徒在犹太教堂里诵读《摩西五经》时,仍然会用祈祷披肩的边缘触碰卷轴上的相应地方。

他们做得如此自然,并未意识到其实自己正重复着一个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传统,即要求人们用外衣的绳边拂拭陶碑,以表示对法条的遵从。

无论如何,包含了《十诫》的《圣经》前五卷,也就是希腊人所谓的《旧约》首五卷、犹太人所谓的《摩西五经》,为西方世界大部分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圣经》中描述的传统家庭,类似于一个以父亲为首的、拥有生死裁量权的大家族。

在古希伯来人的村落里,权力掌握在父辈们手中,他们也是整个社群的首领,这体现了男性主导的司法体系。

家庭中往往包括若干对有生育能力的成年人和他们的子女,人数足以自我保护并自给自足。

当家庭中的一名子嗣或某个家庭成员被另一名家庭成员伤害时,将由父亲决定赔偿的数额,而这个数额通常取决于在儿子受伤休养期间“损失的工作量”(《出埃及记》)。

如果坚持要伤害行凶者,则会令家庭损失两个劳动力,反倒事与愿违。

如果受伤的是女性,则赔偿取决于袭击行为对其日后生育能力造成的影响。

在杀人案中,如果凶手与受害人来自同一个家庭,即为手足相残;若凶手来自另一个家庭,则被视为谋杀。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将遵循对等原则进行处罚,一命偿一命。

村民会议将决定是判凶手本人死刑,还是让其家中的另一名成员顶替。

另一方面,村民会议也有可能允许凶手的家庭向受害者家庭支付赔偿。

是否适用死刑判决,需要从整个村庄的最大利益着眼。

如果会议认为不诉诸以命偿命的方式,更有利于村庄,则可以适用赔偿。随后,凶手要向受害者家属献出土地和子嗣。

与希伯来人相似,非洲的一些村落也用赔偿替代死刑,赔偿给受害者家庭的通常是牲口、与受害者身体条件相仿的人,或可以为受害者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女性。

虽然摩西律法并未跻身世上最伟大的法律体系之一,但它的《十诫》或许是史上最著名的行为禁令。

所不同的是,《十诫》没有包含对每一种罪行的具体惩罚,因此,不应被误认为是法典。

希伯来律法讲求刑同其害(受害者受到怎样的伤害就怎样惩罚凶手)。

“以眼还眼,以命偿命”这句谚语,最好地诠释了他们的罪与罚。

这种严格字面意义上的罪与罚在《出埃及记》里是这样写的:“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直到后《圣经》时代,评论家才开始用比喻手法诠释这些词,给惩罚设置了诸如“至多一只眼”或“至多一颗牙”的限制。

彼时的着眼点,已明显从身体伤害转到了某种形式的经济补偿上。

巴比伦律法和犹太律法有几个主要分歧。

在古代以色列,涉及财产的罪行从不会被判死刑,而是适用罚金。

由于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是根据上帝的样子造出来的。因此,摩西法典在很多方面比早前近东地区的律法宽容得多。它既尊重身体,也极力避免部落流血。

相反,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杀人案中,受害者可以接受经济赔偿;而根据犹太律法,已定罪的凶手则会被处决。

根据希伯来《圣经》,夺去人类的生命,即杀人行为,只有在自卫、战争和适用死刑时才被允许。

古代希伯来人确定了36种当判死刑的罪行,包括杀人、某些性犯罪、偶像崇拜、亵渎神明、不守安息日和行巫术。

美国米切尔•P•罗斯教授曾著书说,上述种种日后都在西欧产生了影响,令成千上万名女巫在5至17世纪命丧黄泉。

非死刑罪行通过各种非致死的手段进行惩罚,包括监禁、放逐罚款和刑同其害的惩罚等。

对于蓄意杀人或过失杀人,罪犯有可能被判放逐到六个避难城市中的一个,但绝不会被放逐到非犹太人的土地上。因为,那样的话,他们就有可能被迫崇拜异教神明。

同样,在避难城市中,罪犯会受到保护,以免遭受害者亲属的私刑。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刑同其害的惩罚会让罪犯承受与受害者相同的伤害。

放逐一直持续到该城的大祭司去世。被判放逐的罪犯自然希望刚刚到达流放地就有年长的祭司去世。因为,倘若大祭司年富力强,这放逐恐怕就成了终身监禁了。

在罪犯被迫住在避难城市期间,当地的大祭司家庭会为他们提供衣物、住宿和食物。

《圣经》中提及了一系列处决方式,包括火刑、石刑和斩首,其中最常见的是投石击毙,即石刑。

这种刑罚的参与者包括整个社群成员,特别适用于被认为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威胁的那些罪犯。

行刑时,提起诉讼的证人要最先投掷石块,其目的在于杜绝不实控告。

石刑是死刑惩罚中最古老的一种。两千多年来,这种惩罚手段已经在许多国家使用。

最早规定该刑罚的是摩西律法,但由于伊斯兰国家在当代也偶尔使用,因此在人们的印象中,它或许与后者的联系更密切。

最近的两次石刑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发生在伊拉克库尔德雅兹迪(Kurdish Yazidi)社区和阿富汗北部地区;在后一起事件中,一对年轻夫妇因谋划私奔而被石刑处死。

石刑往往遵循特定的程序。受刑的男性在行刑前要被埋及腰部,女性则要被埋及颈部。

如今的宗教法庭规定行刑用的石块要足够小,一方面要避免受刑人过早地一命鸣呼,另一方面也要足以造成确实的肢体损伤。一次石刑短则10分钟,长则20分钟。

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09年的一项研究显示,83%的巴基斯坦人认为通奸犯应用该刑处死。

据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称,就在200年,有1000多人目睹了索马里一名年仅13岁的女孩被石刑处死的过程。

斩首作为最迅速也最人道的处决方式,适用于那些故意杀人和集体叛教的罪犯。

在21世纪的人看来,斩首等古老的行刑方式似乎已被抛诸脑后。

然而,在过去10年中,伊斯兰极端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惩罚某些西方人。

有人认为,这种方式起源于古代中东地区,曾一度被所有主要宗教采用。

斩首在今日的伊朗和沙特阿拉伯仍是官方惩罚手段。

在沙特阿拉伯,仅2003年就有52名男子和1名女性被斩首,他们所犯的罪行从系人、抢劫到同性恋、贩毒不一而足。

如今,罪犯在被带往公共广场之前往往先会被注射镇静剂,蒙上眼罩,戴上脚镣,双手铐在背后,然后被斩首。

虽然大赦国际等人权组织反复呼吁,但沙特人严守伊斯兰律法,对一系列罪行实施死刑。

实际上,大部分沙特公民被处决的可能性很小,而大多数贫穷的外来劳工往往更有可能成为刀下鬼。

但1977年,该国开国国王的曾孙女与其情人却双双被处死,她本人遭枪决,其情人则被斩首。

大多数神职人员之所以指责恐怖分子将斩首作为惩罚手段,不是因为这种举动是非伊斯兰式的,而是因为它被滥用了。

尽管如此,若是将斩首视为伊斯兰文明所特有的行为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斩首在很多文明中都被用作绞刑、钉十字架或开膛破肚的人道替代手段。

斩首是否真的人道,取决于刽子手的冷静程度。

1587年,苏格兰的玛丽女王被处死时,刽子手可能是喝醉了,砍了三刀才让尸首分家。

英国人在1076年通过了砍头的法律,开始对高等级罪犯适用斩刑。

500年后,对托马斯・莫尔爵士(Sir Thomas More)的叛国罪惩处,被减刑为简单斩首,令他免受先被吊个“半死”,然后活生生遭肢解,即“割掉私处、开膛破肚、灼烧内脏,四肢分挂在四个城门上,首级悬在伦敦桥上”的酷刑。

在《圣经》时代,火刑是对九种乱伦行为和一种通奸行为的罚。

火刑,或许是因为象征着通过刑罚让罪人得到净化,因而更多的被用于道德犯罪。

有了针对部族相残的禁令后,对体罚的设计少了些血腥,但残酷程度丝毫不减。

到了后《圣经》时代,那些因乱伦和通奸被定罪的人会被判处缢毙。

行刑时,两名见证人各执绳子的一端,绳子用光滑材料包裹,以免划伤受刑者的脖子。

当死刑犯张嘴奋力呼吸时,熔化的铅水就会被灌进他的喉咙,烧灼其内脏。

古代以色列人使用的更痛苦的体罚之一是棒刑,该刑罚适用于168种罪行,包括7种乱伦行为、8种违背饮食教规行为、3种祭司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与私生子或基甸人的后代通婚、与经期女性发生性行为等。

在后《圣经》时代,鞭刑和棒刑的上限是40次。

渐渐地,人们意识到应该根据罪犯的身体条件适度行刑。

也就是说,量刑以法庭估计的罪犯的承受度为限。

以40次为上限的做法体现了更人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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