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男南京南站猥亵少女”事件备受关注。刚从哈工大毕业的李某莫名其妙地被误认为“躺枪”是猥亵女性的男人,个人信息被公开,受到网民们的各种辱骂。
图左为涉案男子,图右为李某鑫
你怎么看待“人肉搜索”?
是网络监督,还是“以恶制恶”?
什么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 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争议,从未消停过。
著名“人肉搜索”事件
exclusive
女子虐猫事件
2006年2月26日,一组变态残忍杀猫的图片在“猫扑”首现并被各网站广泛转载,引起网民强烈震撼和愤怒。一些网民自发地将杀猫者照片制成通缉令,寻找杀猫凶手。随后,“虐猫女”与摄影者个人信息被公布,警方介入此事,两人被所在单位停职。
辱骂灾区事件
2008年,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之际,5月21日上午,网络上的一个视频瞬间激起网民们的愤怒。该视频中一女子辱骂四川抗震救灾群众长达5分钟,还骂的津津有味。事后,该女子已被沈阳警方抓获。
“表哥”杨达才事件
2012年,陕西延安境内发生重大车祸致36人死,2人重伤。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视察事故现场微笑的照片引发人肉搜索,网友从这位官员身上“搜”出了各种名表,被网友们称为“表哥”。随后,杨达才又被曝出拥有价值十万多元的眼镜和名贵腰带,再次引发热议。2013年9月5日,杨达才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
其实,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2012年,一部关于“人肉搜索”题材的电影《搜索》就受到观众热捧。
越来越多的案例,让我们认识到,网络时代所谓的“人肉搜索”,必须引起重视。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人肉搜索”又在曝光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方面,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
“人肉搜索”带来的危害
如今,“人肉搜索”已成常见事件,并且往往只是起源于某件小事,因为网友的聚集和搜索,已经演变至无法控制的局面,当事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披露于网络。在此种披露的过程中,有些网友觉得理所当然,都站在一个审判者的高度,而结果亦是五味杂陈。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网络顽疾,这种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深受网民痛恨。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制,很容易衍变成一种网络侵权行为,从而成为隐性暴力。它甚至还可能侵害到当事人各种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有时还会牵连其家人、朋友和单位。
总之,不管起因如何,部分网友没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极力挖掘他人隐私,并肆意散播在网络上,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人肉搜索”立法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等法律将相继实施,明确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违法刑事犯罪行为。
哪些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为:
“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个人信息是指: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两高解释》扩大了个人信息范围,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增加了能够识别自然人活动情况的“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内容。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有何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两高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本条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也就是“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纳入了刑法适应范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条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内容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如何依法认定
《两高解释》新闻发布稿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属于第二种,即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传播面更广、危害更大,往往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情节严重”情形。
遭遇“人肉搜索”泄露信息怎么办
◆ 首先是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查处“散布他人隐私”同样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此也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破大案、打团伙固然十分重要,但“人肉搜索”侵犯个体信息的“小案”是“民生案件”,公安机关同样要担起法定查处职责,否则既是渎职,也会寒了受害人的心。
◆ 其次是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目前已经归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受到“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后,可以及时通过公证部门取证、聘请律师提起刑事诉讼。在此提醒,即便是自诉,依然建议受害人先报警,警方调查以及治安处罚的相关文书也可以作为刑事自诉的重要证据。
人们天然有着对正义的外在追求,对稳定秩序的内在需求,这在网络上也并不例外。如果将这种追求与需求寄托于简单的以暴易暴、同态复仇,我们只能与正义渐行渐远,网络秩序也将越来越糟。
“人肉搜索”相当于网上侦查,只有办案的执法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而且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特别是,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隐私权仍然依法受到保护,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网上侦查时,也不可公开其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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