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化”的概念出现得很早。庄稼像成熟的庄稼一样,顶部是下垂的穗,中间是叶子,底部是根。

“禾”字显示的是成熟。“和”字是由“禾”与“口”合并而成的。庄稼的成熟,代表着丰收,而丰收就要进行庆贺,庆贺少不了载歌载舞,群欢聚宴。载歌载舞需要乐的伴奏,而乐要成曲,并和其众声就需要谐调;“禾”要交成佳酿美食也需要精心酿造与烹调。因此“乐”与“食”均要通过适当的调剂与配合,才可能成为动听的音乐和佳酿美食。而这种调剂之功又是通过“口”表现出来的。“乐”非人口吹奏不成,“食”非人口品尝不可。《说文解字》:“‘口’,人所以言,食也”。这种由口所体现出来的“调”也就是“和”。《说文解字》“调,和也。”于是以“调”为特征的“和”就这样产生了。《说文解字》中,对和的解释是:“和,相应也。”“和”强调的是人为的即通过调剂使不同的人和事达到平衡、统一与和谐,也就是说,“和”是和睦之意,含有和衷共济、政通人和、内和外顺等意蕴。

“和”与“谐”这两个字结合在一起使用,最早出现在《管子》一书中。书中写道:“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能伤之。”这段话的意思是:有道则和,有德则合,有“道德”则“和合”;有“和合”则“和谐”,有“和谐”则“团结”,有“团结”则“成功”。在这里,和谐反映了与人为普的亲和力、和而不同的协调力、相辅相成的互补力、和衷共济的凝聚力、众志成城的团结力。

在西方文化中,“和谐”观念也有深厚的思想根基。最早明确提出和谐思想的哲学派别是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他们在数目中发现了各种各样的和谐的特性和比例,认为世界的统一就是万物之间数量关系的和谐比例,和谐产生了秩序,万事万物都表现为和谐,从而提出了“数的和谐”观点。他们从数的和谐观点出发.认为音乐是“对立因素的统一”,是不协调导致的协调。”毕达哥拉斯学派又从音乐的和谐中认识到统一和对立的一般规律,他们把统一和对立称作“结合起来的和谐”。

因此,从对古今中外关于“和谐”的词源字义的考察来看,“和谐”的主要意思就是和睦协调,指的是事物的各组成部分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的统一、协调、调和的状态。人们从和谐的观念出发,产生了对人类理想的生存状态即“平等、互助、协调、均衡、有序”的“和谐社会”的追求。“和谐”成为当今世界文化的主题, 也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要建设和谐社会, 就必须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家庭关系。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当前社会的发展阶段,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目标,以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为特征的新型社会。我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和谐,主要是指社会结构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这五个方面中,最重要的应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这是因为,社会结构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必须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为基础,并通过这种和谐体现出来;人和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特殊表现。因此,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应当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重心。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主要表现在个人自我身心的和谐及人际关系的和谐两方面。一般来说,人总是生活在婚姻家庭中的,个人自我身心状况与人际关系状况往往能通过婚姻家庭状况反映出来,因而从某方面来讲,婚姻家庭的和谐与否就成为衡量人与人之间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所以,关注社会和谐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更要关注婚姻家庭的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家庭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建立在每一个家庭和谐完美的基础上的,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婚姻家庭观念出现的某些变异,对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是不利的,作为法律人要用积极、有效的方式,应对婚姻家庭观念带来的冲击。运用法哲学理论,建立起适应当前社会的法制体系,提高人们思想道德素质,使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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