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企业通过支付宝、微信、淘宝等分发互联网红包也成为了常见的形式。
6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明确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络红包中奖要收税
支付宝口令、微信“摇一摇”中了奖,亲朋好友通过网络平台发红包,到底需不需要缴税?这些问题今日得到了官方部门的明确回应。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简称《公告》),根据修订后的新个税法对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进行同步修改。
南都记者注意到,新的个税应税所得项目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礼品的范围。
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的《公告》并未改变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在礼品范围内增加了网络红包这一类型。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亲友互赠红包仍无需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但将网络红包分为两种类型,适用的缴税要求也不同。
具体来看,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均属于无需缴税的范围。
不仅如此,上述负责人指出,需要纳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中了1万元的网络红包需缴税2000元
网络红包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新个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且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
因而,如果某居民中了某公司的网络红包1万元,且不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该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税率20%,需要缴纳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出品:南都财税研究组
采写:南都记者卜羽勤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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