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调价库存补差如何成本核算

2023-03-03 17:45 20次浏览 攻略

索赔案例

承包商:xx住房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商)

第一,这个事件的基本事实

(a)项目概述

1.工程名称:杭州xx区某多层,别墅精装工程综合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20套,别墅39套及俱乐部、幼儿园的精装工程,共有59套集体。

2. 工程造价:约7.6亿元,建筑商实际造价为4亿元(土建、水电安装),指定分包工程3.6亿元(消防、铝合金、精装修合同、电梯、弱电、室外总体、景观绿化等)

3. 工期:365天(2008年1月10月,2008年9月30结构封顶)

二、招投标及其主要内容

(一)2008年1月3日,本工程招标,具体规定:

1. 报价方式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单价为综合单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和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主材费、管理费、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利润以及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投标人漏报或少报,招标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其中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取,不得调整。

(2)投标报价应包括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用,除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技术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外,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投标人漏报或少报,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费用之内而不予支付。

(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4)本次招标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施工图纸,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核实、计算工程量,如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和图纸相比,有遗漏的,应在投标时加以补充,如果投保时没发现,一旦中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的,以图纸为准,投标人在清单中遗漏工程量的报价部分作为投标人的让利。

(5)投标人在报出投标最终报价时应报出本工程的企业成本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报价中不得出现让利问题,所有优惠情况应在综合单价组价中完成,综合单价即为该项目的最终报价。

2. 本工程造价指导价编制说明

(1)定额套用:参照2003年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2)取费标准:按2003年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二类工程的所有弹性费率取费均按中间取值,固定费率按规定计取。

(3)材料价格参照2007年最后一期或2008年第一期杭州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及杭州市现行市场价,综合工程实际分析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参照2003年定额“计价依据”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省2003年版“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计算综合单价。

3. 投标报价风险

投标人应考虑包括下列投标风险因素在内的所有风险: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也不予调整;

(2)投标人自行依据招标施工图纸核实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核实后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作为投标人的让利。

4. 价款调整

因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按实际调整,参照物是图纸而不是工程量清单,若有不一致,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根据图纸调整,但单价不予调整。

(二)投标文件

2008年1月7日建筑商报价4亿元,其中:

钢筋综合单价:1级钢筋每吨5580元,I级钢筋每吨5592元,II级钢筋每吨5670元。

对比:[当时杭州投标时信息价:I级钢筋每吨4650元,II级钢筋每吨4650元,m级钢筋每吨4750元]。

商品砼价格(以C30为例):C30综合单价350元/方;对比投标时信息价:C30材料单价285元/方。

但是,本案有两个重大失误:

(1)清单报价分析表没有作为投标附件提供。

(2)由于时间比较紧,对照施工图纸核实工程量清单时发生漏报,清单核实的时候相差了1000万元。

三、合同履行情况

工程于2008年1月10日开工,至2008年9月30日结构封顶,2008年12月份基本完工。

因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尤其是钢筋价格大幅上涨,尤其是2008年3月份以来,钢筋价格、混凝土价格飞涨。价差计算如下:

(一)钢筋价格

投标标价时,建筑商实际主材的价格为4650元/吨(因为大量使用II级钢筋,所以以II级钢筋举例说明),人工费250元,机械50元,损耗50元,管理费3%,利润为5%。综合单价为5592元/吨。但是没有提交报价分析。

表4-3杭州2008年1月到9月钢材价格走势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

II钢筋平均价(元/吨)465045225092520654905847563155024730

施工周期:2008年1月-9月,共9个月,平均5252元/吨。

每吨补差价5252-4650=602元/吨,钢筋总计用量约为42000吨,则差价为602×42000=25284000元。

(二)混凝土价格

建筑商所报价格(以C30为例):C30综合单价350元/方对比:投标时信息价:C30材料单价285元/方

合同履行情况:本工程共计10万多方混凝土用量,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在价格上涨的最高峰每方亏损达60元,平均每方亏损23.5元,总计亏损235万元。

表4-42008年1-12月混凝土价格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C30混凝土(元/方)2852802882882883033330330

(三)人工费用补差

建筑商报价时的人工费用,以钢筋工为例,钢筋人工费为250元(包括钢筋工4工),钢筋工人单价为62.5元。因为当时杭州还没有发布人工信息价,建筑商参照2007年第四季度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工资信息即67.5元进行计算。

表4-52008年1-4季度人工费用价格

2008年第一季度2008年第二季度2008年第三季度2008年第四季度

钢筋工79.379.38585

依据表4-5,人工平均价格为82.15元,差价为82.15-67.5=15.65元一共是25万平米,每平米5.5工,本工程人工总计用工数约为137.5万工,乘以每工亏损15.65元。则亏损可达到2152万元。

在以上案例中,由于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承包人承受了巨大损失,其中钢材上涨承包人损失25284000元;商品砼亏损失235万元左右;人工费亏损达到2152万元,总计损失超过4915万元。一共亏损4915万元。

四、本案争议焦点

怎样补差对建筑商有利?如何破解这道难题?

我们用列举式进行比较:

1.按照浙江省“163号文”

“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这一句话的理解最为关键。因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材料、人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价格上涨或是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不得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是否属于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调整?

从字面意义上看,一般法官的理解是: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应该是不能调整。因为实践中这种约定比较多,从保护建筑商角度讲,浙江省定额站认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人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价格上涨或是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不得调整的,视为没有约定,可以调整。

按照2008年浙江省“163号文”进行材料调差的规定,前提是两个:

调整范围: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本工程钢筋、混凝土是否属于调整范围?

钢筋:占合同造价1%以上投标期对应信息价为4650元,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为5252元。

5252元-4650元=602元,上涨幅度为602/4650=12.9%,已经超过10%。

因此,钢材属于调整范围

混凝土:占合同造价1%以上

投标时信息价:C30材料单价285元/方,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305元/方,305-285=20元,20/285=7%,没有超过10%,不得列入调整范围。

因此,本工程钢材可以列入调整范围,商品砼不得列入调整范围。

(1)材料调差钢筋:

“163号文”规定: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当[Σ(B-C)xE+F]≥0.03G时,计算式:A=[Σ(B-C)xE+F]-0.03G;

其中:

Σ为“西格玛”,求和公式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每吨补差价5252-4650=602元/吨,

钢筋总计用量约为42000吨,则差价为602元x42000=25284000元税金为25284000元X3.41%=862184.4元25284000元+862184.4元=26146184.4元合同造价的3%为4亿元x3%=1200万元可以调整的为26146184.4元-1200万元=14146184.4元应当注意:按照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及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委杭建市[2008]44号、市财政局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执行,而该规定明确,材料差价部分应同时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因此,相对于2008年浙江省“163号文”,杭州的文件更加有利,在税金之外还可以计取相应规费。

(2)人工调差人工调差的规定:

“163号文”规定,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钢筋工人工投标单价为62.5元。“163号文”规定,调整人工费参照信息价,但是投标当时杭州还没有发布人工信息价,应如何调整?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对“163号文”的解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浙江造价信息》按季发布的对应时间段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人工费上涨幅度,扣减15%的人工费用风险幅度后,计算人工费价差,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调整方法。

本工程中,建筑商参照2007年第四季度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工资信息即67.5元进行计算。

按照“163号文”规定,应当两者取大值参与条件判别,即按照67.5元参与判别。前80%的信息价平均价为81.58元:按照前10个月即2008年1月一10月的人工成本平均价格计算:79.3×3+79.3×3+85×3+85×1=815.8元,815.8/10=81.58元。

81.58元-67.5元=14.08元14.08/67.5=20.8%,超过文件要求的15%。

人工调差的计算

“163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A=Σ(B+C-1.15)xCxE,当B≥1.1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人工平均价格为81.58元,差价为81.58元-67.5元=14.08元本工程人工总计用工数约为137.5万工,按照每平方米5.5工计算,本工程25万平方米,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万

根据“163号文”,建筑商可以补材料差价为1414万元,人工543万元,总计为1957万元。

2.本案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及怎样适用?

本案的一大障碍是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情况下,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一般观点认为,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说明双方对风险已经有充分的预见,属于商业风险,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既然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该风险包括市场价格涨落及政策性文件调整等所有风险,则只能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为理由请求撤销或变更该条款,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就是这种观点。

但我所认为,在此情况下,依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情势变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强制性调整,即使双方有约定,仍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撤销权缺乏实际操作性,因为撤销权行使期限为1年,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必须提起撤销权诉讼,此时,往往合同还处于正常履行当中,一般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商不太会打官司。而撤销的前提是该条款订立时显失公平,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知道价格包括全部风险对谁有利,因为材料价格可能涨也可能跌,换句话讲,建筑商有可能亏损也可能获益。

因此,我所认为,应该适用情势变更,而不宜作为可撤销条款。

3.如何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我们依据情势变更的几个原则一一作出分析。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1)对材料价格的上涨,双方均无过错;显然,在本工程中,对于钢材的上涨,双方都没有主观过错,工期是按时开工,按时完工的。

(2)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像2008年钢材价格的上涨,在以往的历史上也没有几次,这次涨价是由于铁矿石谈判失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人工费用上涨、国内电费上涨等多种因素促成的,这些因素足以说明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于钢材价格上涨是无法预见的。

(3)钢材价格上涨是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根据前述的分析,我所认为,应当以建筑商保证微利或保本为限,超过利润部分则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进行调整。

本案中,主要看建筑商的材料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单价的组合。

第一,本工程没有综合单价分析表。

本工程中建筑商有综合单价分析表,其中利润为5%,但在投标时未作为附件提交,就等于没有综合单价分析表,所以对于利润是多少,失去了最基本的参考对象,即无法确定人工单价是多少,材料价格是多少,损耗是多少,管理费是多少,利润是多少,在法院也很难讲清楚。

在没有参考的前提下,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钢材:只能从钢材信息价超过投标时综合单价(5592元/吨)起算,按照这个标准,只有2008年6月、7月可以调整,而且调整基础为5592元,基本上没有价差可以调整。

商品砼:在没有参考的前提下,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只能从C30信息价超过投标时综合单价(350元/吨)起算,按照这个标准,没有一个月份能调整。而如果当时建筑商提交单价分析,超过利润可以调整的话,可以调整的月份有10个月(除2月份)。

人工费:如果没有报价分析表,人工单价无法确认,也就无法对比,无法计算人工补差。

第二,如果有综合单价报价表

本工程中如果建筑商将综合单价作为投标附件,即下表:

表4-6钢筋综合单价分析表

序号项目规格型号(元/吨)

1主材II级钢筋4650

2人工费钢筋工4工250

3机械

50

4损耗

50

5管理费(1+2+3+4)x3%150

6利润(1+2+3+4+5)x5%258

7税金(1+2+3+4+5+6

8综合单价(1+2+3+4+5+6+7)5592

表4-7混凝土综合单价分析表

序号项目规格型号(元/吨)

1主材C30257

2人工费0.5工38

3机械

15

4损耗

3

5管理费(1+2+3+4)x3%9

6利润(1+2+3+4+5)x5%16

7税金(1+2+3+4+5+6

8综合单价(1+2+3+4+5+6+7)350

按照上述单价分析表,就可以有明确参照从而计算出材料差价:

按照前面计算,钢筋价差约2528万元,商品砼差价235万元,再加上人工费2152万元,总计4915万元。但是,要扣除利润5%,按照造价4亿元计算,即2000万元要扣除,可以调整2915万元。如果综合分析表利润设置为3%,则扣除1200万元,可以调整3715万元。

上述两种调差的途径比较:按照浙江省“163号文”可以调差1957万元;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有两种结果,即利润在5%的,可以调差2915万元;如果综合分析表利润设置为3%,可以调差3715万元。情势变更原则和“163号文”相比,情势变更原则要高1000万元;如果利润是3%的,要高1800万元。

这里涉及本次讲课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即在投标书中,利润的设置到底是5%、3%还是1%好?下面用我所承办的典型案例破解这道难题。

我所认为,在投标书中利润设置得高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利,利润设置得低,对赔偿可得利益不利。而且赔偿可得利益的案子我所也经常接到。如何在投标书中设置一个合理的利润率对建筑商才有利,确实是一个科学的问题。原来在没有情势变更原则出台之前,我在讲课的时候都是讲3%—5%比较合适,现在情势变更原则出台并经我所研究以后,我所认为3%比较合理,因为这比较接近行业平均利润,浙江省“163号文”材料调差只调整超过合同造价3%部分,说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认为利润为3%。白皮书统计建筑业利润也在3%左右。管理费5%比较合理。综合单价不变。

各种合同文本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文本》)调价时间限制通用条款23.3款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因此,如果采用《GF文本》的,应该在14天之内提出。

如《利比文本》也有特别规定,要特别提醒建筑商注意的是:

(1)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在材料、人工费下降的情况下,承包人是不用把差价退还给发包人的;而根据浙江省“163号文”,在材料、人工费下降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把一定的差价退还给发包人。

(2)“163号文”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不是强制适用的,法院打官司一般不会支持,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包人只能是和发包人协商的时候使用这个文件,当然,如果工程是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文件是政府行政部门文件,一般根据这个文件提出的补差要求会得到支持6

综合以上分析,我所认为,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对建筑商更加有利,可以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修改,尤其是确定情势变更原则对建筑商有百利而无一害。

本案还有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在招投标的时候,招标文件的第1.5条规定:

本次招标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施工图纸,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核实、计算工程量,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和图纸相比,有遗漏的,应在投标时加以补充,如果投标时没发现,一旦中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的,以图纸为准,投标人在清单中遗漏工程量的报价部分作为投标人的让利。

在工程竣工以后发现,投标时的工程量与图纸相对,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少了700万元左右。

对这个问题,法律上的看法是,适用2003年清单报价的,招标文件作为一个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作为一个要约,中标通知书作为一个承诺,合同就依法成立了。这个约定是否无效?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讲,要认定无效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现在有个利好消息,在2008年清单报价规范当中:

(1条是这样规定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保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2008年清单报价规定的性质:是一个国家标准的规范,大部分是非强制性的,但以上两条是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4)其适用的范围是什么?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根据以上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像本案中图纸和清单不一致的,应以清单为准,除非投标人在投标时把清单中的工程量漏掉了,投标人应该自己负责。

(2)如果在签订时适用清单报价确定工程价款的,适用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不论该项目是否经过招标投标,即使是议标项目同样适用。

(3)国有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必须适用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当然,上面的观点是我所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肯定是有争议的,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规范。

此外,根据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和“163号文”,在合同中是否要约定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调整的幅度?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1)根据浙江省“163号文”,上海12号文件,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调整的幅度范围,否则,合同不予备案。但这是一个地方性规定,没有强制效力。

(2)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也规定,发、承包双发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调整的幅度范围,但这条是非强制性规定。

另外,在投标报价以及合同中,最好有一个风险调整范围的约定,合同的约定最好不超过3%—5%,有该约定后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和浙江省“163号文”。但是,发包人也在研究情势变更原则,以后肯定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万一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出现人工材料上涨达到20%才可以调整,怎么来破解?如果是20%最好不要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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