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围绕天津自住网上司法拍卖的热点问题,8月7日上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向媒体作了通报和答复。

全文如下。

一、关于本案基本案情和审判执行情况简介

(一)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简称“鑫泽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粤唯鲜公司”)、张连志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13丽民初字第4452号—4471号)。立案后查明,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志本人共签订20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额为500万元,共计1亿元,合同签订后,鑫泽公司依据粤唯鲜公司的确认函,将借款1亿元分别汇入粤唯鲜公司指定账户。因粤唯鲜公司未按时还款,故成讼。

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由富士达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遂依法查封了粤唯鲜公司名下位于和平区赤峰道64号的房产(媒体所称的“瓷房子”)以及睦南道71、73号房产(即媒体所称的“疙瘩楼”,睦南道的房产系一整体建筑,被本市一中院首先查封,我院系轮候查封)。2013年8月12日张连志到我院应诉时,向案件承办法官明确表示,借款1亿元情况属实,并请求法庭调解解决本案。后各方当事人在我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粤唯鲜公司自愿偿还原告鑫泽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张连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粤唯鲜公司和张连志到期均未履行义务。

(二)案件执行过程

鑫泽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执行局于2013年9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收,后我院于2013年10月25日在粤唯鲜公司门口张贴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我院曾多次联系并督促张连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连志拒不履行。2013年11月,我院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通知,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对其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向二中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阶段,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和鑫泽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在二中院再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再次确认了债权债务为1亿元,但重新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和还款方式,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于当日在二中院撤回了再审申请。

但上述和解协议到期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仍不履行给付义务,鑫泽公司多次催促我院继续执行。此后,经我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始终拒不到庭,邮寄的信件亦被退回,不仅如此,被执行人还故意在查封的房产内堆放所谓“价值连城”的文物,以增加清空的难度,阻碍我院评估拍卖执行。2014年4月2日,我院又收到粤唯鲜公司、张连志要求中止执行的材料,称本案因涉及刑事犯罪已在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立案。2014年4月8日经我院向市公安局发函了解情况,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复函告知我院:“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于2014年1月16日向该队举报单辉(案外人)、崔洪生(鑫泽公司工作人员)将粤唯鲜名下房产抵押借款,涉嫌诈骗,该案件尚在侦查中”。鉴于上述情况,我院依法中止了对本案的执行,等待刑事处理结果。2016年5月24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我院发函告知“因未发现犯罪行为,对单辉、崔洪生涉嫌诈骗一案已经依法撤案”。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张连志先后采取申请再审、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拖延执行长达近三年之久,使我院评估拍卖房产的工作始终无法顺利进行。

2016年7月,申请人鑫泽公司向我院反映被执行人张连志多次到天津市丽思卡尔顿酒店进行消费并申请我院对此行为给予处罚。由于我院对被执行人张连志已于2014年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我院执行局安排执行干警于2016年7月7日到丽思卡尔顿酒店核实相关事宜。通过酒店监控录像,确认张连志正入住在丽思卡尔顿酒店711房间,且已经入住了8天时间。

当我院执行干警要求被执行人张连志打开房门接受询问调查时,被执行人张连志拒不回应,并任由同在室内的黄小燕阻挠我院工作人员,甚至在酒店工作人员打开房屋电子锁后,仍旧拒绝打开房屋防盗链,并企图强行关闭房门,严重干扰了我院的执行公务活动。经我院多次与酒店沟通、催促,最终酒店方派工作人员强行打开防盗链卡扣。整个行动从上午十点多一直持续到下午近四点。后我院对张连志、黄小燕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决定拘留15日。

张连志被拘留后,向我院工作人员表示其在外有几千万元债权,我院遂责令其申报名下财产,在释明法律后果后,张连志仍旧拒绝申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当申报其名下财产,拒不申报的,可处以罚款或者拘留。鉴于张连志多次拒绝申报,情节严重,我院遂于2016年7月22日对该违法行为决定再拘留15日。2016年8月4日,被执行人张连志向我院申报了其名下已被我院查封的两处房产,但对其他财产仍未按照要求予以申报,鉴于其经拘留之后仍不如实申报,具有严重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我院以拒不履行再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2016年8月17日,在我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张连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再次确认借款本金为1亿元;张连志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每月月底给付本金人民币50万元,剩余欠款本金利息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张帆、天津市古雅博物馆、天津市志燊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就本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被执行人到期不能履行时,法院可以根据中量房评字(2016)A-0057号评估报告为依据,以评估价格140490000元为起拍价,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协助将该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列品等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张连志解除了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张连志部分履行了给付义务,共计1000万元,但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被执行人未能将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也未按约定清除建筑物外观瓷片及内部各类物品,申请执行人多次书面申请我院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故我院于2017年7月7日发布公告,在淘宝网上对赤峰道64号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二、对媒体关注问题的回应

此案在执行期间,因张连志多次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不断引发舆论关注,前不久,张连志又在北京召开一场名为“瓷房子拍卖门”事件“专家研讨会”,使部分民众产生了较大误解,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结合当前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现对本案的有关事实作如下澄清:

(一)关于本案管辖问题

案件事实表明,本案原告鑫泽公司的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一次借款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张连志向鑫泽公司借款1亿元,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恰恰体现了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特点,即一份借款合同的金额不能违背最高限额的规定。20份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形成。原告提起诉讼时,共携带20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对应一个案件,共20个案件,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法院人为拆分案件的问题。按照当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我院立案受理该借款合同系列案件,不违背管辖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借款本金是否为1亿元的问题

张连志此前曾多次向有关媒体表示,并未借款1亿元,只承认借款5000万余元。经审查卷内材料,本案不仅有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的银行划款记录证实借款总金额为1亿元,而且在审理阶段,张连志本人亲自到庭,认可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表示和原告已经私下进行过协商,请求法院调解解决。后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1亿元本金以及利息的调解协议。此外,张连志在第二中级法院申诉时与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在司法拘留期间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均认可借款本金为1亿元。以上材料能够充分证实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亿元。

经查本案打款记录载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首先鑫泽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粤唯鲜公司账户汇入500万元;被告张连志出具确认函,明确要求将款项打入到林更和白金楠账户。后鑫泽公司工作人员赵书清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分五笔向张连志指定的收款人白金楠账户汇入4500万元,于2012年10月19日向张连志指定的另一收款人林更账户汇入3000万元;鑫泽公司另一工作人员刘瑞萍于2012年10月19日向林更账户汇入2000万元,上述汇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

另外,相关媒体报道中称“据张连志和黄小燕回忆,2012年7月和10月,依照与单、崔二人的约定,粤唯鲜公司两次到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用“瓷房子”做了两次各5000万元的他项权利”。不难发现,报道中张连志自认的事实也能够与案卷内的相关材料相互印证,证实借款本金为1亿元,若仅仅是借款5千万元,其不可能对房产连续做两次各5千万元的抵押。

此外,张连志撤回在二中院申请再审后,与鑫泽公司当日签订了和解协议,载明“被申请人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两千万元人民币;2014年1—8月每月底前给付一千万元。”不难发现,张连志在二中院再审审查和解协议中仍承认借款1亿元的事实。

另外,从我院调解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张连志分文未还,即使按报道中讲的,张连志只认可5千万余元,但在三年时间内,其也未履行自己认可的借款金额。

(三)本案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我院审判部门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需要说明的是,我院对“疙瘩楼”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该房产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众所周知,轮候查封财产价值的实现有待于首封法院先进行财产处置才能够确定,其实际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另外一处房产“瓷房子”本身就是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鉴于本借款案件标的金额较大(再考虑借款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金额已远远高于1亿元),后期拍卖变现又受市场价格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上述房产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关于签订民事调解协议是否违背张连志本人意愿的问题

此前相关媒体曾引用黄小燕的话称:“到了法院,一个我们不认识的法官把张总带到法庭。张总觉得很诧异,给辛建生(时任鑫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打电话,辛说这都是报案需要的材料,随即又通过电话和法官说了几句话,法官便拿出20份民事调解书让张总签字。张总就毫不犹豫就签了。”

根据我院调取的案件卷宗记载,2013年8月12日张连志来我院领取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时,认可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向承办法官表示其与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私下进行过协商,希望法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询问是否需要答辩期。张连志称不需要答辩期间了,现在原告代理人也到庭,希望法庭现在就能够调解解决。后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案卷内有张连志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五)关于对张连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问题

本案在执行期间,我院对张连志先后以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采取了三次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每次采取强制措施均是针对张连志不同的妨碍执行行为,而且张连志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有视频和笔录为证,不存在张连志向媒体反映“以拘代执”的问题。因此我院在执行期间对张连志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完全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关于张连志向媒体反映“拒绝医嘱,草菅人命”的问题。

通过调取酒店录像,能够证实张连志在被司法拘留以前入住在丽思卡尔顿酒店711房间,且已经入住了8天时间。

张连志此前向有关媒体反映其“一直处于在医院就医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针对被拘留后张连志自述身体不适的情况,东丽区拘留所和我院执行法官及时带其看病,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命健康权。考虑到张连志本人多次陈述其与胸科医院大夫较为熟识,为保证医院专业意见的客观性,我院执行法官带其到与胸科医院同级别的本市第三中心医院进行复诊,结论是身体状况并无大碍,不影响继续羁押。此外,我院还调取了张连志在胸科医院的病历,同时咨询了多次为张连志诊治病情的胸科医院主治医生,其称根据病历记载分析,张连志心脏并无大碍。

(七)关于执行法官与张连志私自接触的问题

此前黄小燕曾向有关媒体反映:“2013年秋季的一天,张连志、辛建生和东丽区法院一位郑姓法官在一家高档餐厅吃饭……”。

上述情况经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在执行本案之前根本就未见过张连志,高档餐厅录像也证实不了报道提及的情形。当事者之一辛建生也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证实根本不存在报道提及的事情。

(八)关于“瓷房子”价值评估问题

本案在执行期间,我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抽签确定天津中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价格评估机构,对该评估机构的选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中量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1.4亿余元的评估值仅是针对建筑物主体做出的价格评估,不包括室内室外文物及瓷器装饰价值。评估报告作出后我院依法送达给张连志,并由其本人亲自签收,张连志也并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而张连志于今年3月单方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瓷房子”价值为97.97亿余元的价值评估报告,事先并未通知我院,且未经对方认可,该评估报告并不当然具有证明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张连志就向我院和相关媒体透露“瓷房子”价值98亿余元,但其始终未能够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而今年3月份由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做出的98亿余元的评估结论与张连志去年提到的价值惊人的相似。

(九)撤回司法拍卖原因

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协助将该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列品等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但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被执行人未能将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也未按约定清除建筑物外观瓷片及内部各类物品,申请执行人多次书面申请我院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故我院于2017年7月7日发布公告,在淘宝网上对赤峰道64号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公告拍卖期间,我院接到相关反映,反映的主要内容是该建筑系历史风貌建筑,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物外墙贴加瓷片,改变了历史风貌建筑的外部造型,涉嫌违反了相关地方行政管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需要核实并需等待相关主管行政部门明确态度,故我院依法撤回对该建筑物的拍卖。

各位记者朋友们:“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影响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切实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形象。去年,最高法院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贯彻落实好最高法院及市高院的部署要求,我院积极开展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系列专项执行活动。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人也不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下一步,我院也将会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决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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