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定义

1.照明设备:能够分布、照亮或转换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的光的仪器,包括支撑、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部件(光源本身除外)、所需的电路辅助设备和连接电源的设施。

2.普通灯具:提供防止与带电部件意外接触的保护,但没有特殊的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的灯具。

3.可移动式灯具:正常使用时,灯具连接到电源后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灯具。

4.固定式灯具:不能轻易的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灯具,因为固定以致于这种灯具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

5.嵌入式灯具:制造商指定完全或部分嵌入安装表面的灯具。

6.带电部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触电的导电部件。中心导体应当看作是带电部件。

7.EN安全特低电压(SELV-safety extra-low voltage):在通过诸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或转换器与供电电源隔离开来的电路中,在导体之间或在任何导体与接地之间,其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50V.

8.UL低压线路:开路电压不超过交流电压有效值30V的线路。

9. 基本绝缘(EN):加在带电部件上提供基本的防触电保护的绝缘。耐压应在2U+1000V以上(U:当地的电网电压)。

10.补充绝缘(EN):附加在基本绝缘基础上的独立的绝缘,用于基本绝缘失效时提供防触电保护。耐压值应在2U+1750V以上(单层)。

11.双层绝缘(EN):基本绝缘与补充绝缘组成的绝缘,耐压值应在4U+2750V以上(即基本绝缘与补充绝缘耐压之和)。

12.增强绝缘(EN):绝缘效果与双层绝缘相当的一种加强性绝缘。从总体上看,一般只为一层,但也可由多层组成,且各层不可明确进行分割并单独测量。耐压值应在4U+2750V以上。

13.CLASS O级灯(EN):仅以基本绝缘为电击保护措施的灯具,无接地等保护措施。

14.CLASS I级灯(EN):除了基本绝缘为电击保护措施外,还采用了其它如接地等保护性措施的灯具。

15.CLASS II级灯具(EN):采取双重绝缘或增加绝缘为电击保护措施的灯具。其绝缘效果不依赖于接地或安装条件。

16.CLASS III级灯(EN):使用特低安全电压(SELV)为防电击保护方式的灯具。

17.普通可燃材料(normally flammable material):材料的引燃温度至少为200℃,并且在此温度时该材料不至于变形或强度降低。例如木材及厚度大于2mm的以木材为基质的材料。

18.易燃材料(readily flammable material):普通可燃材料和非可燃材料以外的一种材料。例如木纤维和厚度小于2的以木材为基质的材料。

19.非可燃材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不能助燃的材料。例如金属、水泥等。

20:定型试验(type test):对定型试验样品进行测试,其目的是检验某一给定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但通过定型测试后的产品在生产阶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需要以测试报告及相关文件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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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灯泡简介

1.钨丝灯泡,包括白炽灯泡、石英灯泡及卤素灯泡等。

常用白炽灯泡有:Type A,B,C,G,R,T、欧洲灯泡Base – E14,E27.其中,英国亦可用B15,B22; 北美灯泡Base Type – E12,E17,E26. E-Edison(爱迪生式螺丝口);B-Bayonet(卡口)

A. 常用石英灯泡有Type T(JC),MR,JDR-C(GU10)。

2.荧光灯管,常用有FL(T5,T8,T12„),PL-S,PL-C,2D以及节能灯管。 注:对钨丝灯泡及FL荧光灯管通常的表示方法为:表示类型(Type)的字母加上阿拉伯数字,例如:A19,B10,C7,G25,S11,T8„,其中阿拉伯数字表示灯泡的大概直径,如A19灯泡的直径D=19*1/8“,再乘以25.4即为以mm为单位的灯泡直径。 特例:欧规R泡所跟的数字为灯泡实际尺寸,如R50,R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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